煽動仇警並悄悄“消失”的香港“爆眼女” ,敗訴了
(觀察者網訊)
香港“修例風波”中,8月11日尖沙咀暴力示威期間,一名女子右眼受傷。暴徒隨即大做文章,在網上斷言該女子是被警方發射的布袋彈打穿眼罩所傷。港警隨後拿到該女子入住醫院的醫療報告,試圖釐清事情真相。
綜合文匯網等港媒報道,右眼受傷失明的女子(化名為K)早前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核,反對警方在未向她提供法庭搜查令下,向醫管局取得醫療報告。
今日(17日),“爆眼女”的司法複核申請被香港高等法院駁回,且須要支付訴訟費。

網傳“爆眼女”當日受傷的情況,圖自文匯報
申請人早前上訴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警方拒絕向她出示搜查令,做法違反《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該女子在受傷後一直不合作及百般阻撓,真相一直撲朔迷離。《大公報》曾發文稱,警方多番表示,希望受傷女子主動聯絡,提供第一手資料和醫療報告,進行完整的調查,讓事件水落石出。但令全港市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她選擇了不報案,不露面,只在一段視頻中遮面出鏡。暴徒趁機大做文章,對警方進行污衊,並煽動一系列的暴力活動。
直到9月,香港警方才從醫管局拿到該女子的醫療報告,並在9月記者會上對最終交出女子的醫療報告的醫管局表示感謝。
司法複核申請人為“爆眼女子”K,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處長,有利害關係一方為伊利沙伯醫院(該女子曾入住醫院)行政總監。
受傷女子的代表大律師聆訊時曾稱,醫療報告內容私密,警方繞過K“強索”報告,漠視她的隱私;警方沒有拘捕K,故申搜查令無迫切性,也不見得K知悉搜查令內容會干涉調查。
警方反駁道,隱私並非唯一的考慮元素,K身在非法集結現場,調查她是合情合理,而且警方沒有義務向K展示搜查令,若每宗案件均先展示後調查,做法不切實際。

港警在9月就此事召開記者會,圖自文匯網
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頒下判辭,指出《警察通例》只是規定警員在執行搜查令時,應向處所或物件擁有人出示有關的搜查令。
此次案件的申請人既非醫管局的負責人,亦非有關醫療報告的擁有人。雖然她認為搜查令充分牽涉了她的利益,有權要求警方出示有關搜查令,但法庭認為這個做法會造成深遠影響,例如若警方在搜查診所、銀行或商業機構時,所搜獲文件內可能有很多有不同人士的資料,現行法規或普通法無有關規定要向他們出示搜查令,有關做法並不可取。
對於申請人一方指出她沒有途徑得知搜查令內容,令她事前無法上訴挑戰搜查令。法官並不認同有關説法,指申請人未有指出她面對任何實際的法律障礙,即使她未能得悉搜查令是由哪一位裁判官發出,不會對她反對搜查令構成任何阻礙,因為申請人可直接向裁判法院查詢有關資料便可。港府一方亦表明有關資料可隨時提供予申請人。
法官指出申請人可在法庭程序中質疑搜查令的效力,或在有合理理由下向法庭申請要求警方出示搜查令,但申請人至今仍未按現有法律機制行事。
港高院最後做出裁決,認為目前的情況不代表侵犯了申請女子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因此駁回申請人司法複核申請,申請人須要支付訟費。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