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位明星訴網友侵害名譽權 其中七成被告為青少年
據中國青年報12月19日報道,《北京互聯網法院“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當天發佈,《報告》對“粉絲文化”影響下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行為的特點、成因進行了分析。《報告》顯示,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明星訴網友侵害名譽權案件中,七成被告為青少年,多因“粉絲罵戰”引起,而背後又牽扯了明星巨大的流量利益、粉絲經濟。


七成侵犯網絡名譽權案件被告為青少年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介紹説,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收案41948件,其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3836件;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1075件,在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佔比28%。
北京互聯網法院調研發現,以青少年為涉嫌侵權主體(即案件被告)的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集中出現於從事演藝工作的公眾人物名譽權侵權案件中,體現出近年興起的粉絲文化的突出特點,此類案件共計125件,佔全部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的11.63%。
據介紹,此類案件中,作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為在校大學生,年齡在30歲及以下的佔比70%,其中年齡最小的為19歲。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藝工作者,職業多為演員、歌手,通過出演熱播電視劇、網劇等影視作品及參與選秀綜藝節目等受到廣泛關注。其中入選2019年度福布斯中國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至50位的有7人,51至100位的有5人。
《報告》指出,被控侵權行為內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語言、捏造事實等,使用“飯圈”等特有語言成為顯著特徵。涉訴侵權行為相對集中於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台、豆瓣等。
“粉絲文化”影響下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行為呈現較為顯著的特點,比如實施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時粉絲心態明顯,侵權中多使用“飯圈”網絡語言,逃避訴訟特徵顯著,法律意識淡薄且存在僥倖心理等。
同時,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還發現,部分涉訴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同屬性粉絲羣體追捧;更有甚者,在訴訟期間發起“打賞”活動,組織同屬性粉絲為其籌款。
在此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亮明司法態度,不僅判決被告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還認定被告因涉訴所獲打賞款項構成違法所得,全部收繳以示懲戒,成為全國首例。

“粉絲罵戰”引起名譽侵權背後有經濟利益助推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實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為,往往由“粉絲”之間的持續罵戰引起。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注意到,青少年在追星過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謾罵、失範言論升級的現象,個別粉絲將怨氣轉至對方維護的明星,進而實施對明星的侮辱、誹謗。
其中,《報告》指出,個別粉絲行為方式畸形極端:採取製作明星遺像、“炒黑料”等行為進行炒作;“私生飯”問題突出,將明星偶像視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行蹤、窺探明星生活,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隱私;將大部分學習生活經費投入到購買宣傳廣告位、應援產品等活動中,追星方式求新、求異、求奢趨勢非常明顯。
《報告》分析了青少年網絡言論失範問題成因,包括家庭、學校等對青少年的網絡素養培育不足,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紅的過程中存在替代性滿足的代入心理,將偶像的成功視為自身的成功,故不遺餘力幫助偶像製造話題,引發關注。
除了青少年自身原因,《報告》分析,部分公眾人物未承擔社會責任對公眾進行正向引領,社交平台缺乏與時俱進的網絡言論管理機制,同時粉絲羣體化、網絡化、組織化催生的網絡空間亞文化與新業態,為網絡失範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當前“流量利益”的驅使下,個別明星或其團隊不排除有過度包裝“人設”、故意炒作話題等行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為社會公眾人物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缺乏對青少年價值觀的正向引領。
粉絲文化進一步催生了粉絲經濟,產生了經營性收益,催生了相關從業者。從業者通過建立粉絲和明星之間的情感互動,提升粉絲黏性以獲取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例如,粉絲購買明星雜誌、專輯、周邊、同款或代言商品等。
同時,以追星為目的在網絡空間聚集的粉絲團體令應援集資得以產生。這些不菲的開支均來自粉絲集資及買單衝動,產生了一系列應予關注的社會問題。如“應援”資金流向不透明、資金管理者圈錢跑路。

粉絲隨意評論明星構成侵權的界限在哪裏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表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必須接受被媒體及公眾關注更多的現實,同時也要對相關批評保持一定寬容。
郭晟説,特別是涉及對其自身業務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當言行的評論性的言論,即使採用了令其不快、尖鋭犀利的用語,比如評論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等,只要發言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惡意攻擊、謾罵的故意,所表達的內容也沒有明顯偏離公知事實,明星對這些言論就應當予以接納和容忍。當然對明星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其人格尊嚴應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通過審理一系列涉及網絡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北京互聯網法院確立了相關裁判規則:公民的言論自由應以尊重他人合法權利為限,任何自然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均受法律保護;公眾人物對社會評論的容忍義務以人格尊嚴為限;自媒體的侵權責任程度應綜合考慮自媒體的言論傳播範圍及影響力;飯圈“黑話”“影射”亦構成侵權;為網絡侵權言論求“打賞”構成違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繳;特定情況下對明星粉絲的侮辱亦構成對該明星的侮辱;公眾人物應對就其業務能力的合理批評予以容忍等等。
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張雯表示,這些裁判規則的確立為網絡言論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張雯在會上發佈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共築清朗網絡空間》倡議書:倡導網絡言論發佈者承擔話語責任,對網絡言論失範行為堅決説“不”;倡導廣大網絡用户拒絕網絡暴力,依法上網、理性發聲;倡導文藝工作者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引導粉絲羣體理智追星;倡導網絡服務提供者生產有品質、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鮮活的文化產品,為優質內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傳播渠道;倡導全社會形成維護公序良俗、樹立良好風尚的合力。
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互聯網平台公司及文化傳媒機構等各方力量聯動,共同培育健康用網文化,共築清朗網絡空間。
(記者 耿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