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營銷宣傳新規: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或保收益,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
(觀察者網訊)今後,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受到嚴格的規範和監管。12月25日,中央人民銀行網站發佈該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發佈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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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的行為。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託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在金融營銷宣傳規範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利於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解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所面臨突出問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守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於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觀察者網注意到,《通知》分11條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範,其中包括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以及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
《通知》要求,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完善金融營銷宣傳工作制度,指定牽頭部門,明確人員職責,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並將金融營銷宣傳管理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加強金融營銷宣傳合規專題教育和培訓,健全金融營銷宣傳管理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並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如在監測過程中發現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規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改正。
(三)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業務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業務合作方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監督業務合作方作出的與本機構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作出為由,轉移、減免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上述針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的要求,《通知》還對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一些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8個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四)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具有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相關金融消費者或業務合作方等進行查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信息。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確保金融營銷宣傳在形式和實質上未超出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業務許可範圍。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譭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註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並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營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説明。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應當採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於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佈金融營銷宣傳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髮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近幾年來,各類金融風險事件接連發生,從相關事件的共性特徵來看,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在前期通過大量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誤導誘騙金融消費者,加之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羣體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尚未成熟,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往往導致大量金融消費者上當受騙,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發佈實施《通知》,有利於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對於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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