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出口管制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觀察者網訊)據中國人大網,12月28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已發佈在中國人大網,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2016年起,商務部牽頭起草了《出口管制法》草案,並於2017年出台徵求意見稿。國務院今年5月將其明確列入2019年的立法計劃。
12月23日,商務部部長鐘山受國務院委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對這份法律草案作説明。

圖自:中國人大網
他介紹,這份草案包括總則、管制政策和清單、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8條,對適用範圍、管理體制、管制措施等作出詳細規定。
在現行制度基礎上,草案針對出口管制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借鑑國際通行做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管制措施:
對從事管制物項出口的經營者依法採用專營、備案等方式實施管理;
對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實施臨時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要求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審查制度;
對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實行嚴格管控;
對違反最終用户或者最終用途承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將管制物項用於恐怖主義目的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户,建立管控名單,採取相應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新華社介紹,除將兩用物項、軍品、核納入管制物項外,草案明確將“其他與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納入管制物項,確保應管儘管,實現管制物項全覆蓋。
在適用主體上,草案涵蓋出口行為所涉各類主體,包括中國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確保出口管制“見物又見人”。
在管制環節上,草案既適用於出口,也適用於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等各個相關環節,確保不留空白和死角。
為增強可操作性,草案對兩用物項和軍品出口的管理措施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並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對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協助監督檢查的義務,以及違法行為的舉報等作了明確規定,並按照加大懲處力度的原則,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在嚴格出口管制的同時儘可能方便企業。比如,草案規定對出口經營者可以依法實行備案管理,對內部合規審查制度運行情況良好、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出口經營者,可以給予相應的許可便利措施等。
根據草案定義,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管制物項,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主要依靠6部行政法規對分別涉及軍品、導彈、核生化等兩用品及相關技術進行出口管制。
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夥人蔡開明認為,中國在出口管制領域一直缺乏一部總領全局的基礎性法律,而且長期以來中國更加側重對進口違規行為的管制和執法,對出口的管制則較為寬鬆,也少有鉅額執法案例。
2017年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指出,我國現行出口管制法規、規章出台時間較早、法律層級不高,工作實踐中存在調查執法權限不足、部分案件無法查處等問題,影響出口管制工作的權威性。亟需通過出口管制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完善法律體系,促進管制工作。
説明還提到,實行出口管制是有效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要手段。能在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維護國家安全、保護重要戰略稀缺資源、履行國際義務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部分內容
蔡開明指出,中美貿易摩擦持續以來,美國利用其本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對部分中國企業進行各種單方面限制或制裁。
而《出口管制法》草案明確,管制物項或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物項且其價值達到一定比例的外國產品,從境外出口到其他國際(地區),適用該法。
因此一旦立法通過,《出口管制法》不僅將為中國維護貿易秩序和國家安全提供良好屏障,也將成為中國應對國際挑戰的一項重要的反制措施。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草案)》已在中國人大網公佈,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出口管制法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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