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銀保監會網站19日消息,銀保監會近日發佈《商業銀行淨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下稱《辦法》)。《辦法》的發佈和實施有利於商業銀行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流動性風險已成為我國銀行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其複雜性、突發性和系統性不斷上升。淨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此外,根據巴塞爾委員會2015年6月發佈的《淨穩定資金比例披露標準》,各成員國相關銀行也應對該指標進行信息披露。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適用淨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按要求披露淨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兩類:一是資產規模不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二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但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淨穩定資金比例的商業銀行。
該負責人稱,《辦法》對經中國銀保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核准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下稱“高級法銀行”)與非高級法銀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具體來看,對於高級法銀行,在定量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淨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後的金額;在定性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披露與淨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但不對披露的具體內容作硬性規定,而是列舉了銀行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可以考慮披露的相關信息,如淨穩定資金比例季內與跨季變化情況等。
對於非高級法銀行,《辦法》採用簡化披露要求,僅對淨穩定資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穩定資金)、分母(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時點數值提出強制披露要求,對各明細項目數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強制要求。
對於披露頻率,該負責人表示,與巴塞爾披露標準相一致,《辦法》要求高級法銀行按照半年度的頻率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在官方網站至少保留最近4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信息。對於非高級法銀行,《辦法》要求至少按照半年度頻率和並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最近兩個季度的淨穩定資金比例相關定量信息。
在數據質量方面,該負責人強調,《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保證所披露的淨穩定資金比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保證淨穩定資金比例對外披露數據與監管報送數據之間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