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期險種監管醖釀升級 2020年起保費比重不得超20%
針對之前備受關注的中短期人身險產品,監管部門在先期出台多份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又在醖釀一攬子規範政策。上證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監管部門本週向各人身險公司發出相關通知,徵求對中短期產品新規的意見。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新規是對過去多份相關文件的升級與補充,是將目前實操中存在疑惑之處予以明確,“鼓勵發展保障型險種、嚴控中短期偏理財險種”的總基調並未改變。如新規明確保險公司因流動性管理需要,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可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但同時對中短期產品設定額度和比例要求,即自2020年開始,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的年度保費規模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淨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及保費規模比重不得超過20%。
中短期產品:可以備案,但有前提
此前,監管部門相繼發佈多份中短期產品的規範性文件,讓市場一度認為這類產品已被叫停。對此,新規明確了保險公司可以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但是有一定的前提。
新規徵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因流動性管理需要,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可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風險處置期的人身險公司可以因流動性管理需要,申請備案中短期產品。此處所指的中短期產品,是指人身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保險期間不滿5年且不短於3年的兩全保險產品。
但新規同時對中短期產品設定了額度和比例要求。比如,保險公司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期產品業務規模。自2020年開始,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的年度保費規模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淨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保險公司應不斷調整和優化負債結構,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將中短期業務佔比逐步下調至合理範圍之內。自2020年開始,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年度保費規模佔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新規還要求,對於因流動性管理需要申請備案的,保險公司應提供未來3年現金流預測數據,並根據現金流缺口提出未來3年中短期產品銷售額度。中短期產品銷售額度不得超過公司預測的現金流缺口金額。
對於因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申請備案的,保險公司應提供擬申請備案產品銷售額度,以及銷售該產品對於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降低長期利率風險及其他經營風險的詳細説明。保險公司應在備案材料中説明各年度中短期產品銷售額度計劃,且不得超過監管規定限額。
嚴控中短期產品基調未變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嚴格規範中短期產品的整體基調並未發生改變。比如,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中短期產品,應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
同時,中短期產品開發不得有下列行為: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退保率假設、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等設計為中短期產品。
此外,保險公司銷售中短期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時,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期產品。
保險公司中短期產品規模保費超出新規規定限額的,也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期產品,並向監管部門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報送虛假信息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並追究董事長、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新規也強調了銷售宣傳方面的規範。保險公司應客觀宣傳和銷售中短期產品,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中短期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佈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