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最重死刑,台當局虛晃一招?
作者:张雯雯
【環球時報駐台北特約記者 張雯雯】島內酒駕奪命案件不斷髮生,輿論要求修法的聲浪高漲。28日,台灣“行政院”討論通過酒駕致死最重可判處死刑。有台媒質疑稱,“這樣的修法,真的是反酒駕戰爭的一大勝利嗎?”
台灣“行政院”院會28日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未來5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草案增訂條文宣示,未來酒駕者若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並有故意主觀犯意,可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以死刑。中時電子報28日解讀稱,換句話説,酒駕最重可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但須有殺人故意,等於有條件判處死刑;而酒駕慣犯致人死亡,並不會被判處死刑。聯合新聞網28日透露,協調過程中有部門擔心違反量刑原則,最後“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最重可判死刑,“有宣示意味”。
一些輿論並不認同。律師徐承蔭稱,“酒駕殺人入法須謹慎”,現在台灣“刑法”有殺人罪,可處無期徒刑、死刑,但仍有人犯下殺人罪,因此提高刑度可以增加嚇阻,不過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手段。律師黃祿芳認為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台灣現行司法實務真的“很難死”,即使是手段兇殘的殺人犯,一般民眾都認為法院很少判死刑,相對情節較輕的酒駕致死罪,縱使修法將最高刑度增加死刑,“恐怕看得到,用不到”。有台媒報道稱,高雄一男子27日晚涉嫌酒駕被捕,警方發現他已是8天內第二次涉嫌酒駕,且近7年來已8次酒後騎摩托車吃官司。警察告訴他將來新法修正後,酒駕致人死亡可能判死刑,但他若無其事。
台灣《聯合晚報》28日評論稱,主觀犯意存在於嫌疑人心中,“試問有哪個酒駕撞死人的嫌犯,在偵審期間會主動坦承‘對,我喝醉開車就是為了在路上撞死人’?因此這樣的立法意旨,根本空洞而無法執行”。而且一旦嫌疑人坦承有主觀犯意讓人死亡或重傷,那麼不管是不是酒駕,本來就可以判處死刑,“行政院”增列該條款等於多此一舉,“表面上讓大家知道‘我們讓酒駕致死者可以判死刑’,好像對防治酒駕有重大里程碑意義,實際上只是虛晃一招”。文章説,民眾真正關心的酒精鎖、車輛沒收、加強路檢、戒治酒癮或連坐法等,請當局好好做,“因為這才是真正能讓酒駕者恐懼的做法,而不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