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擔保合同,當心不退保證金“陷阱”
□ 本報實習生 劉 瓊
擔保貸款買車、購房,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提前消費”的選擇。消費者享受擔保便利的同時,也要防範擔保公司不退保證金的風險。業內人士透露,部分擔保公司會在合同中隱蔽增加借款人義務的條款,並明確一旦違反即不退保證金,以達到賺取保證金的目的。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擔保行業內確實存在要求被擔保人以承諾的方式設置“隱性強制條款”“指定消費”等情形,由此產生的糾紛並不鮮見。
貸款結清無法拿回擔保保證金
湖北省武漢市朱先生最近碰上一件頭疼事:汽車貸款全部結清,交給擔保公司的3.75萬元保證金卻遲遲拿不回來。
2015年12月29日,朱先生經由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購車。2016年1月6日,朱先生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岸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期限36期。同年1月22日,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朱先生出具了3.75萬元保證金收據。朱先生提供了這份編號為“金車第201601158號”並蓋有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圖片。
2018年12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岸支行向朱先生出具了結清證明,稱朱先生已於2018年12月26日結清全部貸款本息。今年1月,按照要求,朱先生將結清證明及保證金收據交給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辦理退保證金的手續。該公司工作人員告知,保證金款項將在30個工作日內退還到朱先生的銀行卡。但朱先生一直沒有收到退款。3月,朱先生聯繫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一名熊姓經理一開始要朱先生繼續等一個星期,後又告知:因其未在該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所以他的保證金不能退。直到這時,朱先生才曉得,自己當初籤的合同中有要在擔保公司指定保險公司購買車險的內容。
朱先生提供了這份《借款申請人申明》的圖片。該申明顯示:“申請人聲明:本人特向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為本人向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鄭重承諾:……5、本人願意在貸款期內向貴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足額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全車盜搶險、不計免賠為必保險種並註明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否則,貴公司有權不予退還續保押金。”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這個申明並沒有將此條款突出顯示。
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熊經理證實,朱先生確實在該公司辦理了擔保貸款購車業務。至於為何不退保證金,熊經理説,是因為朱先生沒有在公司指定保險公司買車險且其還款時存在逾期。公司曾致電朱先生要求其續保,但他沒有續保。
朱先生聲稱,籤合同時,武漢金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並沒有提醒其看《借款申請人申明》並解釋有關購買指定保險等條款,自己購買車險時該公司也沒有提醒他到該公司指定保險公司投保;至於銀行還款逾期,是自己跟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而且銀行已經出具了結清證明。
擔保合同指定購買保險屬無效條款
擔保業內人士透露,規定貸款申請人購買指定車險,是部分擔保行業公司“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5年前審理了一起類似保證合同糾紛案。
2010年6月,原告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貸款購買汽車,貸款期限3年。湖北中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提供了擔保服務,並收取了16650元擔保費以及26370元的風險保證金。2013年7月結清銀行貸款後,原告要求擔保公司全額退還保證金遭到拒絕。
2014年1月22日,江岸區法院受理該案並於同年2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湖北中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稱,該公司為原告貸款提供了擔保,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內並沒有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連續投保,也沒有按約定投保險種,也沒有將貸款銀行指定為第一受益人。該公司是專門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擔保業務的公司,為原告貸款提供全程信用擔保,而原告沒有向該公司提供反擔保,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本來就不平等。原告的行為構成違約,該公司有權不退還風險保證金。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從購車日起至貸款全部償清日止,乙方車輛應當在甲方指定或推薦的保險公司連續辦理機動車投保手續,在辦理每期保險時,乙方均應指定貸款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約定,限制了原告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屬於強制消費,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故合同中與此相關的條款無效。
法院最終判決,湖北中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額退還風險保證金。
湖北中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籤擔保合同要看清特別注意條款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審判員魏平曾接觸過很多有關擔保保證金糾紛的案例。他指出,擔保公司規定在指定保險公司購買車險,這種行為屬於強制消費,這個條款無效;擔保公司不能對當事人消費行為有強制性要求。
在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衞平看來,根據反壟斷法,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要在指定保險公司購買車險是一種搭售行為。
對於有的擔保公司在合同條款中規定貸款人不能有逾期否則不退保證金的情形,魏平説,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
“貸款人逾期之後,擔保公司為其墊付了相關款項,擔保公司可以按合同約定執行。”魏平説,若貸款人雖有逾期,但擔保公司沒有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對逾期行為直接向銀行補繳或者承擔了違約金,未給擔保公司增加擔保責任,也不應認定貸款人構成違反約定條款,擔保公司應該退還保證金。
魏平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遇到類似情形,籤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查看合同條款,弄清楚合同表達的意思,特別是對一些涉及免責條款的內容,一定要看明白之後再籤。
羅衞平説,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需要提請當事人特別注意的條款,必須要清晰地提示;在簽訂合同時,當事雙方應仔細閲讀相關條款,以免造成誤會和糾紛。“為了避免這種合同糾紛,擔保公司最好在提示了有關條款後要求購車人在合同下方籤一小行字,確保購車人看過並且明白所有的相關條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伍治良説。
針對如何規避產生擔保糾紛,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思思建議,除了重在預防,相關部門也要對擔保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糾紛產生後,如果雙方溝通不暢,且消協、工商等職能部門也無法解決,建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郭思思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