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上牌 不用紙質車購税完税證明
本報訊(記者 張欽)國家税務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税電子完税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範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税法》的規定,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税電子完税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車購税法》明確將車購税完税或免税電子信息代替紙質車購税完税證明,《車購税法》將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税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業務時,税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納税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税納税業務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納税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税納税業務(免税業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税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税税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税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税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税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税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税款的,税款劃繳已成功;納税人在辦税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税款的,主管税務機關已收取税款。
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税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税補税、完税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時,税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但下列納税業務,納税人如果在試點實施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税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納税人仍然可以憑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接收到税務機關車輛購置税電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一)納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税納税業務;
(二)納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辦理的車輛購置税納税業務;
(三)納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税補税、完税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