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箱屍命案”兇手被判刑29個月 因在台行兇而未被控謀殺
【環球網報道 記者 付國豪】香港“箱屍命案”被告陳同佳29日因“洗黑錢”罪被判有期徒刑29個月。港媒報道稱,由於此命案在台灣發生,而香港、台灣存在司法管轄權問題,所以香港法院無法對被告以“謀殺罪”論處,只能就陳已承認的“洗黑錢罪”判刑。
綜合據港媒“香港01”等媒體4月29日報道,去年2月發生的“港女箱屍命案”曾震驚香港、台灣社會。事件死者系香港一名21歲的“網紅”潘曉穎,案發時正與20歲男友陳同佳當時赴台灣共度情人節。
據被告陳同佳自己供認,他案發當天(2月17日凌晨)因情感問題將潘曉穎殺害,隨後把潘的屍體放在一行李箱之中棄屍。台灣警方、檢方調查後發現潘已懷有身孕,而陳則在犯案後逃回香港。
陳同佳在香港被捕後,被指控“洗黑錢”等罪名,罪行包括盜取潘曉穎現金、銀行存款、手機等。隨後陳坦誠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於29日因“洗錢罪”被判入獄29個月。如果扣掉陳已被關押的13個月,再考慮服刑期間若行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時假釋,陳最快可於今年10月出獄。
由於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香港法院無法以謀殺罪論處在台殺人的陳同佳,只能就其偷竊行為起訴。至於為何控方會控以“洗黑錢”罪,則與案件分別在台港兩地發生有關。
“香港01”報道稱,雖然台灣發出陳同佳的通緝令,但港台之間並未簽署引渡協議,因此即便陳同佳已供認殺人,還是沒辦法將他引渡到台灣接受審判。
至於陳所涉盜竊罪行,“香港01”也援引大律師嚴康焯説,其偷竊的行為在台灣發生,不能在香港被控偷竊,但他在香港處理從台灣所偷來的“犯罪所得”(潘的金錢及財物),所以可依法被控“洗黑錢”罪,因為“洗黑錢”罪可涉跨境元素,是適用於涉不同地域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