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證交所修改上市部分條款
本報訊(記者 劉慎良)昨天,上交所發佈了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有三條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昨天,深交所也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方式上,深交所的要求與上交所的略有不同。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和股權登記日等事項,並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公司還應當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有助於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必需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