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為適應期貨市場發展的新要求,加強期貨公司監管,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於近日正式發佈。同時,證監會更新了期貨公司行政許可服務指南,一併發佈,便利相關市場主體提交行政許可申請。
《辦法》提高了期貨公司主要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資格條件。明確持續經營時間、持續盈利能力相關要求;增加出資資金、主營業務相關性及經營能力等方面規定。加強期貨公司股東管理,強化股東義務,完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重大事項報告規則。
具體而言,要求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辦法》要求期貨公司完善境內分支機構的管理,加強合規風控體系,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要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辦法》完善了期貨公司對客户開户及交易行為要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範和內部問責機制,審慎評估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客户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託方式下達交易指令,期貨公司應當進行客户交易指令審核,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户賬户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户交易指令。
《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信息系統運行的制度要求。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監測機制,設立監測指標並持續監測重要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期貨公司應當跟蹤監測發現的異常情形,及時處理並定期開展評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