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搶紅包要繳税了(網上中國)
收取企業的網絡紅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税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法正式實施。為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徵税項目進行了調整,並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税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税。不過,並非所有在網上搶的紅包都需要繳税。此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並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企業按“偶然所得”繳税
近年來,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一些平台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重複消費。除此之外,由於操作便利,不少企業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
自2014年春節微信紅包首次亮相以來,搶紅包的風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眾多企業的“入局”。如今,“搶紅包”已成為佳節必備。隨着人們新的支付習慣日漸養成,移動支付市場也迎來了蓬勃發展。
根據公告,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税,税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納税人税負保持不變。
商品折扣折讓不徵税
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繳税的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有專業人士分析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台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户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税,10萬元還原成税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税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户承擔個税,商家代扣代繳個税2萬元,扣完個税後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徵税,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舉。但在此前,由於缺少明確的認定,這類企業紅包是否應該納税還存在爭議。有聲音稱,企業紅包既不利於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偷税漏税開口子。
事實上,早在2015年7月,國家税務總局就發佈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對網絡紅包收税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企業紅包需要收税,個人間互發的紅包不需要收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徵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税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隨着使用網絡紅包的場景越來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監管?成為一個不小的難題。專家指出,發放、接受紅包在技術上雖有跡可循,但發紅包的目的卻難以把控,這些都需要從制度、法律上嚴密相關規定。通過加強網絡紅包監管,讓逃税漏税和利益輸送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