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評論:《“一刀切”要求網上立案有違便民初衷》
鐵路開通12306網上購票系統以後是不是就可以一刀切取消窗口售票?有了微信支付寶以後,商家是不是就可以拒收現金人民幣?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沒有多少盲人行走,是不是就可以取消盲道?答案是不可以。
但眼下,一些地方的“便民”新政出來之後,如同鐵路有了12306就取消窗口售票,商家有了網上支付就拒收現金一樣,在為一部分羣體提供了方便的同時,給另一部分羣體人為地帶來了新的不方便。
2016年初,最高院提出建設“智慧法院”,實現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的設想。作為建設智慧法院的一部分,網上立案自然是大勢所趨。之後,各地法院為了及時高效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紛紛制定了“試行”版的《關於規範網上立案工作的意見》。
網上立案的本意是為了用一種更加簡單、便捷的方式,讓路途遠的、不願意多跑路的、不想到法院立案大廳排隊的當事人和代理人在電腦端、手機端就能立上案,少跑腿,少折騰,這本來是一件好事情。事實上,隨着法院系統網絡平台建設的不斷推進,網上立案的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立案難問題。
如果不是“一刀切”,網上立案和線下立案同步進行,就像買火車票那樣,願意網上購票的在網上購票,不會或者不願意網上購票的還像以前那樣去售票大廳排隊購票,把選擇權給旅客,網上立案自然大受歡迎。但一些法院在制定規範網上立案工作的意見時,制訂成了制定,試行成了施行,要求“百分之百”網上立案。這樣一來,讓那些不會玩電腦的,即使會玩電腦卻不願請律師的羣體叫苦不迭。
最初時,許多當事人以為網上立案就跟網上購買火車票一樣,只要通過了身份驗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坐在電腦前或用手機就可以直接立案了。實際操作後才知道,根本就不是這回事。如果你沒有請律師,或者沒有執業律師願意出面幫你操作,當事人要想順利走完網上立案申請的流程是不可能的。
上週,筆者因為對一起名譽侵權官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濟南歷下區法院裁定駁回,打算向市中院上訴。按説,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將上訴狀遞交到原審法院,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就可以了。但有了“網上立案”規定之後,書面立案、口頭立案這些“傳統的”立案方式被法院叫停了,就算原審法院收到了上訴材料,還是要求當事人自己在網上立案。於是,筆者先是根據法院提供的網上立案訴訟服務渠道進行了實名驗證,然後開始按照電子表格填寫,發現有一個必填項“委託代理手續”根本無法完成。經過諮詢審判長才知道,百分之百網上立案是上面要求的。
也就是説,你要想到法院打官司,必須得網上立案,要網上立案,立案系統就會把你指引到律師或者具有法律資格的委託人那裏。這樣一來,本來是為了便民的網上立案,成了一種身份限制,只有請律師才有資格打官司,法院審判的核心成了法官與律師、律師與律師之間的事,當事人成了吃瓜羣眾。
鐵路要求旅客百分之百網上購票涉嫌違規,商家拒收人民幣涉嫌違法,道理不言自明。同樣,口頭立案或書面立案是法律規定,網上立案只是立案方式的改革、改進,不是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以網上立案為原則,以口頭立案或書面立案為例外,給那些不會玩電腦、不願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這部分人提供一個渠道。
在城市大街上行走的盲人所佔行人的比例非常小,但任何人無權佔用更不能隨意破壞盲道,因為盲道是一個城市的“良心”,是衡量一個城市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和尺度。法院在網上立案的同時,仍然敞開當場立案的窗口,是法院作為法律機關的良心。把選擇權交給羣眾,是對這部分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更是對法律的尊重。
令人欣慰的是,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了旨在糾偏的《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意見》明確要求法院案件要做到“四立”:當場立、自主立、網上立、就近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原則上當場立案;當事人選擇網上立案的,除確有必要現場提交材料外,一律網上立案;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務,實現就近能立、多點可立、少跑快立。
最高法院的《意見》説得很明白,網上立案是方便羣眾立案的一種方式,在立案方式中只是一個選項,而非法院指定的唯一方式,羣眾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網上立案“一刀切”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院推行網上立案便民的本意和初衷。
文/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