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境外合法新藥更好惠及國內患者
作者:然玉
28月26日上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於處罰。
時至今日,幾起典型“代購海外抗癌藥”案件所引發的震動,依舊讓我們記憶猶新。而熱映電影《我不是藥神》更是以藝術化敍事,將其中的情法理衝突,演繹到一個新的高度……就如公眾所一再表達的那樣,“誰也不該阻擋求生者的自救之路”,當某些法律條款妨礙了公民生存下去的權利,那麼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倫理的。面對一邊倒的民意發聲,藥品管理法做出針對性修正,勢在必行。
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這給代購海外新藥開了一個小口。“對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於處罰”,這簡直就是量身定製的豁免條款。理論上,今後“陸勇們”的行為將不會再有法律風險,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諸如“可以減輕處罰”“可以免於處罰”之類的表述,決定了法官還是會根據個案行使“自由裁量權”。
新版藥品管理法體現的是一種“有限的容忍”,大規模、批量化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新藥的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許的。儘管我們説,個人化“代購”的風險遠比“正規進口”要大得多,但就目前來説,徹底、全面放開海外藥引進其實並不現實。首先,不同國家藥物研發水平、審批流程差異巨大,其他國家獲批的新藥,我國不可能就自動“照單全收”;再者説,考慮到國內患者特性、廠商利益等複雜因素,對海外新藥二次審查,也是必要之舉。
讓“境外合法新藥”儘早惠及國內患者,基於此,新版藥品管理法明確“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可算是巨大的進步。然而,若僅僅如此,還遠遠不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在修訂《藥品管理法》之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也必須做出相應調整。優化藥品審批、註冊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別是提高其“臨牀試驗”環節的效率,這才能保障能在第一時間讓境外新藥惠及國內患者。
相當長時間以來,在中國上市的一些新藥平均要比歐美晚5年到7年,許多患者自然“等不及”。面對這種不合理狀況,政策法規也一直在調整。比如説,明確進口創新藥“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臨牀試驗數據,可用於在中國申報註冊申請……而我們期待着,這樣的務實改革,能夠再多些、再快些。須知,無論是默許個人代購海外新藥,還是縮短國外新藥進入國內時間,這種種努力,都彰顯着一個社會關於“生命至上”的價值捍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