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鋒:香港政制發展決不能“掛倒擋”
作者:支振锋
給香港社會穩定、法治實施和經濟繁榮帶來嚴重威脅的“修例風波”尚未平息,激進人士又為香港止暴制亂設置了新的障礙。反對派團體計劃8月31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再次舉行集會,但因警方認為現下舉辦遊行的風險過高,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發出反對通知書。
以現實來看,警方禁止反對派團體8月31日遊行有着充分的理據。但反對派團體仍不罷休。這種執拗的背後,反映了他們更大的籌劃。結合示威者此前追加的所謂“立即規劃實施立法會議員和特首雙普選”訴求,他們的意圖已經再明白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也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恰恰是阻止他們亂港圖謀的一項重要法律文件。
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831決定”,雖名為“決定”,但由於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因此在中國的法律位階中仍然屬於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出台“831決定”,一方面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而以“決定”名義出台的法律,充分體現中央對香港民主發展的善意。
另一方面,也是基於香港社會對普選行政長官的期待。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此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諮詢,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當然要審慎、穩步推進。而鑑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很顯然,“831決定”是基本法框架和香港市民願望的有機契合。但對於這部原本為香港政制發展掛上“前進擋”的重要法律,部分香港激進反對派卻堅持所謂絕對的“真普選”,並試圖通過非法“佔中”來進行施壓,導致2015年政改折翼,葬送了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一次歷史機遇,也破壞了香港政改所必須的中央與特區之間的互信。對此,香港反對派本應認真反思、改弦易轍,立足於維護香港穩定、法治和長遠福祉的立場,回到“831決定”,真正推動香港政制發展。但他們顯然與此背道而馳,為在修例風波中收穫一己私利,試圖再次針對“831決定”發起衝擊。這種逆香港同胞根本利益而動,莽撞地為香港發展拉起“倒擋”的行為,值得充分警惕和認真回應。(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