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牢獄罰款超千萬!“老賴”鮮言終領刑罰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來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顯示,鮮某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證券時報記者瞭解到,這裏的“鮮某”就是被證監會開出天價罰單的鮮言。鮮言的刑事責任明確,這一包括了違法違規、市場操縱、奇葩議案等眾多因素的“資本大戲”終於落幕。
接受記者採訪的市場人士認為,鮮言一案,行政執法、民事賠償、刑事責任均有落地,多措並行讓鮮言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建議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刑事司法持續加強銜接協作,不斷加大處罰力度,重拳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規者。
鮮言兩罪並罰
移送公安2年後,鮮言領到了刑事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鮮言利用擔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採用偽造B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分包商林某簽名、製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B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個人賬户、相關房產項目部賬户,再通過上述賬户劃轉至鮮言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賬户內,轉出資金循環累計達人民幣1.2億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2360萬元被鮮言用於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至開發成本賬户。
2015年間,被告人鮮言作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個人決定啓動公司名稱變更程序。A公司更名為C公司過程中,鮮言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且信息披露的內容具有誘導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間,鮮言通過其控制的證券賬户組,買入A公司股票共計2520萬餘股,買入金額2.86億餘元。5月11日,A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布後,股票連續漲停。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鮮言作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上市公司資金用於個人營利活動,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鮮言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對鮮言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行政、民事賠償已先行
入刑之前,鮮言曾被證監會行政頂格處罰。
2017年3月30日,證監會正式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一案作出處罰,沒收鮮言違法所得5.78億元,並處以28.91億元罰款,合計罰沒34.7億元。這是彼時證監會開出的史上最大罰單,鮮言也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鮮言實際控制、使用“劉某傑”、“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户以及14個信託賬户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通過多種方式操縱多倫股份股價,包括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進行操縱;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通過虛假申報操縱。
因處罰金額巨大,鮮言還因未能按時繳納罰款而上了資本市場“老賴”名單,被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隨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庭赴上海第二看守所將《行政裁定書》送達鮮言,對證監會作出的“天價處罰”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鮮言在看守所表示,對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罰沒款均無異議,並表態將會提供財產線索,積極配合執行,消除不良影響。彼時,對於同行,鮮言提出忠告:“要引以為戒,不要讓自己活在終身追悔的道路上。”
此外,民事賠償也有進展。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劉斌等訴多倫股份及實際控制人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作出宣判。上海一中院一審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各類損失共計逾233萬元。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指出,證監會對鮮言一案,是按照現行證券法給出了頂格懲處,隨後民事賠償落地,刑事責任明確,鮮言和相關當事人也進入資本市場誠信體系,受到誠信體系制約和誠信懲戒,立體式的懲處舉措讓鮮言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董登新建議,建議加快推動更好實現“行、刑”銜接,加強證監會行政執法和公安部門刑事司法的銜接協作,證券市場出現一個違法違規案件,證監會的調查時間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調查之後若要移交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又要再調查一兩年。為加快處罰落地,就要讓證監會能夠先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刑事調查過程中還發現了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就針對這一部分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