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香港通過《禁蒙面法》,擊中暴力的七寸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4日下午宣佈,當天早晨召開的特別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以阻止香港社會暴力情況的愈演愈烈。該法將於5日零時生效。根據《禁蒙面法》的規定,任何人違反該法可處監禁一年及25000港元罰款,該法也有一些豁免條款。林鄭月娥特別強調引用《緊急法》並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政府也並未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我們堅決支持特區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我們認為這在當前確有重大意義,從長遠看亦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希望香港反對派配合該法的實施,將此作為扭轉香港亂局的一個契機。
我們注意到,在《禁蒙面法》通過之前,香港反對派議員有的宣稱制定《禁蒙面法》會產生寒蟬效應,使人們不敢參加集會,另一些人則指制定該法將令示威升級。這兩種説法自相矛盾,而且總體上根本站不住腳。當前香港止暴制亂是大,各派勢力的政治利益是小,恢復香港法治秩序是最大的道義。
經過警方批准的抗議集會在香港是合法的,香港這些年也實際上不斷髮生示威,從未聽説過有和平示威者遭到打擊報復的事情發生。港人蔘加和平示威都是大鳴大放的,香港根本不存在對參加合法示威的歧視。但在過去一百多天中,出現了激進示威者通過蒙面做掩護,大肆從事暴力活動的極端現象,暴力和蒙面形成極高的對應,絕大多數暴徒都是蒙面人,禁止蒙面已經成為止暴制亂急需邁出的一步。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西方國家已經有禁止示威者蒙面的法律實踐,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加拿大2013年通過立法嚴格禁止示威者蒙面,違反者最高可以處10年監禁。美國紐約州19世紀就因極端白人組織蒙面迫害黑人而制定了禁止蒙面的法律。還有的西方國家一刀切地禁止在公共場所蒙面,同樣形成對示威者蒙面的限制。
禁止蒙面將把香港街頭的政治活動置於陽光之下,這是法治的題中之義。任何力量反對這項立法,所產生的實際效果將不是保護人們和平示威的權利,而是縱容藉助蒙面掩護的暴力犯罪。香港不應陷入這樣的爭論,這裏的立法邏輯十分清晰,與這項立法相關的政治和司法正義都不容置疑。香港反對派也應當一起挺法治,挺城市的未來,千萬不要為了政治利益而犯糊塗,給那些暴徒做幫兇。
希望禁止示威者蒙面的西方國家也做一次坦蕩的君子,不要再搞齷齪的雙重標準,破壞香港的這一立法行動。暴力需要在香港得到制止,這是再清楚不過的道理,西方國家裏反對香港製定《禁蒙面法》的那些勢力,我們只能説他們沒安好心,滿肚子都是壞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