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須6-12小時內報告
【環球網 記者 陳超】10月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佈了《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通知要求,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後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生產者應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通知要求,生產者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發生後,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否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儘快實施召回。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根據生產者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根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啓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發佈風險預警。”
通知還明確了,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生產者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此外,生產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並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環球網財經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中看到,事故説明內容包括車輛火災事故發生、發現、撲救等過程情況;事故車輛在滅火後的存放以及處置情況;車輛在火災事故前發生的其他交通事故、底盤磕碰、涉水、泡水、電池更換、車輛改裝與加裝等情況;如已掌握消防救援部門出具的火災鑑定報告、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報告,説明報告的結論情況,並隨本表提交報告;初步的火災事故原因分析與判斷情況。
此外,除了提供事故車輛照片外,還需提交火災事故車輛前期維修保養記錄、火災事故前7天車輛遠程監控數據、火災事故現場照片和視頻、車輛三電系統故障碼釋義表、車輛三電系統故障報警控制策略。
根據新能源汽車國家大數據聯盟發佈的《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大數據安全監管成果報告》顯示,自5月起國內發生的79起新能源車安全事故中,58%的車輛起火源於電池。
《經濟日報》此前亦曾報道,近年來,能量密度高、續航能力強的電動汽車受到關注,一些密度很高的電池已開始應用。然而,這些鋰電池的材料在充放電過程中更容易發熱,且隨着能量密度的不斷提高,熱失控幾率也呈大幅上升態勢。與此同時,汽車碰撞會讓電池組產生變形,導致電池隔膜被撕裂併發生內部短路,也容易因易燃電解質發生泄漏引發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