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税下放:促消費 緩壓力
作者:杜涛
近日,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税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三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穩定。二是調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擔機制。三是後移消費税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馮俏斌告訴記者,出台《方案》主要是在減税降費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壓力加大,為了配合解決這些問題,在收入劃分上做的調整,主要是解決收支壓力問題。而且收入劃分本來是深化財税體制改革中的一部分既定內容。《方案》強調,實施更大規模減税降費是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的關鍵之舉,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是落實減税降費政策的重要保障。
主要內容
2014年,時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主要是在保持中央與地方收入格局大體不變的前提下,合理調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則,考慮税種屬性和功能,將收入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税基分佈不均衡、税基流動性較大的税種劃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地方掌握信息比較充分、對本地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税基相對穩定的税種,劃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劃分調整後,地方形成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通過税收返還方式解決。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一位財税專家處瞭解到,關於此次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原來想做個大方案,延續地深化財税體制改革,特別是現在事權與支出責任的改革逐步到位的情況下,捋清收入劃分和事權匹配,當時考慮了消費税下劃,增值税不動,其他税種也在考慮如何進行調整。
上述財税專家告訴記者:“雖然此次增加了留抵退税的內容,但是今年留抵退税進行大動作的可能性不大。”
《方案》提出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穩定。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鼓勵地方在經濟發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強地方財政“造血”功能,營造主動有為、競相發展、實幹興業的環境。二是調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長效機制,並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税壓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餘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併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額佔比均衡分擔,墊付多於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三是後移消費税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體系改革要求,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税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
一位地方財政局的税政處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動的收入並不是很大,增值税那塊,中央的沒動,地方的三級之間分一分,這次劃給地方的消費税的徵收範圍是手錶、珠寶貴重首飾,收入很小,增量還要上解,幾乎不計。
另一位地方財政人士的看法與上述地方財政局的人士看法趨向一致,該地方財政人士表示,收入劃分調整對於縣級收入沒有大的影響,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分配比例和算法,改變的是方式,比如緩繳等,包括企業的企業的機動性更大一些。對於省一級的財政壓力會大一些,是指緩交地方墊付那一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未動的消費税改革終於又將啓動,而且不是税種內容的改革,而是收入分配和徵收環節的調整。
消費税下劃地方
2014年,時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完善税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税收制度體系”,改革重點鎖定六大税種,包括增值税、消費税、資源税、環境保護税、房地產税、個人所得税。消費税則是完善消費税制度。調整徵收範圍,優化税率結構,改進徵收環節,增強消費税的調節功能。
當時對於消費税徵收環節的調整,普遍被認為是消費税應該從生產環節轉移到消費環節徵收。
智方圓税務師事務所主管合夥人王冬生告訴記者,環節後移到批發和零售後,目前的生產環節可能要繼續徵收消費税,因為生產環節也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零售環節,生產和零售已經合二為一了。如果不對生產環節面向消費者的銷售額,徵收消費税,將導致消費税的流失。如果對生產環節面向消費者的銷售額,徵收消費税,後移徵收環節,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另外,如何判定生產企業將產品賣給最終的消費者,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為即使購貨的是個人,也難免個人再倒手給零售企業。“所以消費税徵收環節的後移,可能出現一些徵管上的難題,還是儘量穩妥些,在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試點的基礎上,再謹慎地決定是否擴大到其他應税商品。”王冬生對經濟觀察報表示,他曾經供職於財政部税政司、畢馬威等單位,一直專注於税收研究。
此次《方案》提出後移消費税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體系改革要求,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税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後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税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
一位財税人士告訴記者,地方“營改增”之後,一段時間內一直缺主體税種,但是還要完善地方税體系,曾經寄希望於房地產税,但是房地產税沒有推出,這種情形下,消費税的下劃旨在支持地方財力。其次讓消費和地方財力更緊密,促進消費升級。但是要注意的是,消費税是對價高税高的產品徵收,徵收範圍決定不是普遍徵收,有可能把地方政府發展吸引力放到相關的產業上。
對於消費税的主要收入是煙草、油等,“油的消費税調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現在油的消費税是通過轉移支付,轉移到了地方,煙的消費税還沒定。”上述財税專家告訴記者,2008年的國發37號文提出新增成品油消費税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鈎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也就是説油的消費税上劃還是下劃,並沒有太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