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兵:辱國旗判200小時社會服務,輕了
作者:李晓兵
10月29日,香港特區沙田裁判法院對羅敏聰侮辱國旗一案做出判決,羅敏聰僅被判決200小時社會服務。此判決結果既出,引發香港社會各界極大爭議,不少民眾紛紛在網上留言對於法院做出如此輕率的判決結果表達深深質疑與強烈不滿。
這些質疑的聲音應該得到尊重。此案發生在香港特區因為“修例風波”而面臨着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破壞和衝擊、暴力活動持續升級的過程之中,法院的立場和判斷對於香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會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香港特區法院在處理這些棘手案件過程中必須兼顧個人利益的保障和社會利益、社會秩序的維護,不能有所偏廢。
該案裁判官李志豪解釋稱雖然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也有家人支持,報告正面良好,也幸好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因此做出此項判決。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香港特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對這個判處結果,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區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出,這一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他還特地提到一個可以作為參照和比較的案件,即法院對早前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的案件判處被告四個星期的刑期。這個對比是有參考意義的。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旗在愛國民眾心中是神聖的。侮辱國旗的現象在內地罕有發生。1992年11月,喬玉貴、吳振發、蔡國新等人因對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管理不滿而將國旗降下燒燬,在判處時,考慮到三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且被告人蔡國新犯罪時未滿十八歲,均予從輕處罰。最終,福建省福州市郊區人民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被告人喬玉貴管制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振發、蔡國新各管制一年。故意侮辱國旗是對國家尊嚴的褻瀆,對人民愛國熱情的損害。即使考慮到認錯態度等情況,也要依法作出相應的懲罰,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愛護國旗的良好氛圍,這也是對其他同胞愛國熱情的應有尊重。
香港司法獨立,法官可以獨立表達自己作為司法者的意志和判斷,但不應該不顧及社會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在與法院之前判處的其他案件相比較表現出的公平。另外,司法判決也表現出對社會基本價值的維護,在涉及侮辱國旗這樣案件的判處上,也應該考慮到廣大愛國同胞的心情,不能損害人民的愛國熱情。我們希望香港法院在接下來審理“侮辱國旗案”的上訴過程中能夠承擔起塑造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與使命。(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