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擬向高淨值個人開放
作者:潘玉蓉 刘敬元
證券時報記者 潘玉蓉 劉敬元
11月22日,銀保監會就《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一定程度上向銀行理財、私募資管計劃的監管細則看齊。其中,明確了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者可為自然人,這意味着高淨值個人有望納入保險資管產品的客户人羣。
《辦法》一是明確產品定位和形式。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產品形式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等。二是明確產品發行機制。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推進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註冊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登記發行,取消首單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核准要求。同時,對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提出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三是嚴格規範產品運作。打破剛性兑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同時從審慎監管角度,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四是壓實產品發行人責任。進一步要求保險資管機構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審計。五是強化產品服務機構職責。細化託管人、投資顧問等機構的資質和職責,同時對相關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加強問責和監管。六是完善產品風險管理機制。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強化保險資管機構對關聯交易的識別和報告義務。七是落實穿透監管。保險資管機構應當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最終投向、投資標的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多位保險資管業人士分析,《辦法》多處內容體現了與資管新規對接,比如對固收、權益等產品的定義,以及產品認購門檻、委託人資質等。同時,明確禁止剛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層嵌套、穿透監管、非標限額管理。
《辦法》對標資管新規,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非標進行限額管理。《辦法》規定,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35%。保險資管人士分析,這一非標上限是向銀行理財、私募資管計劃看齊。
保險資管業人士表示,允許保險資管產品賣給個人投資者,是新規的最大突破。《辦法》明確了合格投資者資質,自然人首次被納入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者範圍中。明確自然人投資者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保險資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據悉,除《辦法》外,銀保監會還將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等3個配套細則,堅持“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