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新政: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將享最低地價和租金
12月5日,自然資源部召開媒體座談會,解讀近日印發的《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為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自然資源部在《指導意見》中提出,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出讓和租賃方式的供應年限分別為50年和20年,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出讓底價也將遠低於商業及房地產用地地價,還將在此基礎上再打七折。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衞生等服務等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等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
近年來,我國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但還存在有效供給不足、消費政策不健全、營商和消費環境有待改善等突出問題,難以滿足廣大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
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要求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
9月20日,民政部在《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 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要實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行動計劃,要求到2022年社區100%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作為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基礎也是重要的一環,此次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指導意見》對於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佈局規劃和用地保障提出了優化政策。
不少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與運營的機構及企業曾反映,用地成本較高是制約養老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一個瓶頸。對於這個問題,本次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明確且細化的政策,提出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税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並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而且,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也就是説,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要按照最低底價和租金來提供的,遠低於商業及房地產用地底價,而且在此基礎上還將再打七折。”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司長鄭凌志解釋,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養老服務業,理應在降低成本方面獲得支持,尤其是用地成本,“希望以此鼓勵社會和民間資本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
對於公眾關注的城市中心城區居住區養老難的問題,《指導意見》也給出瞭解決方案。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對於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房屋等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的需求。
《指導意見》還提出,為確保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後用於養老服務,嚴格限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對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情形,區分不同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推動將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納入跨部門監管,同時將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