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個人網絡信息,有章可循只是第一步
據多家媒體報道,我國首部針對兒童網絡保護的立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網站收集兒童個人信息,要徵得監護人同意;還首次明確“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如今,互聯網已經與兒童的生活、學習密不可分,然而對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卻未能被真正重視。一方面源於家長的疏忽,另一方面則源於各類信息陷阱、監管的疏漏等。平日裏家長在朋友圈的曬娃行為,以及手機遊戲中的鏈接等,都存在兒童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危險。謹慎曬娃、不斷升級手機健康系統、定製手機卡等,可以一定程度上堵上兒童信息泄露的漏洞,但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大數據時代,保護青少年的個人信息,仍須各類立法支持。
近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便是專門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根據《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它將成為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一張重要“防護網”。
《2018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國未成年網民(不包括6歲以下羣體和非學生)規模達1.69億,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已達93.7%,超過同期全國人口的互聯網普及率36個百分點。保護未成年人個人網絡信息,已然迫在眉睫,人們對即將實施的這一規定充滿期待。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的落實是重點也是難點。尤其是“監護人同意機制”。規定中特別明確,監護人應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維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但如何識別監護關係和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是否要求所有兒童的實踐生活場景,都要貫徹監護人知情同意原則等,還需進一步商榷。這也意味着,社會整體要為此付出相應的法律執行成本,具體方法還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
保護兒童個人網絡信息,出台相關規定只是第一步,還需相關方面更多配合和行動。父母應主動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做信息時代的合格父母;學校教育在這方面也不能失語和缺位;監管部門則要結合實際研究可操作的監管舉措,同時網絡平台應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構建兒童信息保護屏障,把好信息安全的重要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