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莫把“打假”當成生意
作者:叶泉
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2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中的兩個規定引發媒體廣泛關注:一是《辦法》允許匿名舉報,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二是《辦法》規定,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不予受理。
允許匿名舉報,特別是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對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真正瞭解商家經營情況的都是經營者的內部人員,鼓勵這些人舉報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無疑是在經營者內部設了監督員,讓經營者不敢,也不能違法。在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舉報違法行為的同時,《辦法》還特別強化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而另一個問題則涉及到了人們普遍關心的“打假”。依照新規,以“打假”等名義實施的惡意投訴舉報索賠將得不到支持。
“知假買假”“職業打假”一直都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話題。“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其行為是否屬於正常的消費行為?各方認識不盡一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一樣,有的支持了“知假買假”者的索賠;有的則不然,甚至把這種行為認定為欺詐。
客觀地説,“知假買假”是一種遊走於法律邊緣的行為,雖然不能一概斥之為違法,但不得不承認:明知商品是假貨卻大量購買,之後再以索賠為目的要挾商家,的確有主觀上的惡意,而且還有鑽法律空子之嫌。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法治不健全,市場上以次充好現象高發、假冒偽劣產品氾濫,這一時期“知假買假”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市場監管的不足,也贏得了消費者的支持。但是,隨着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市場監管力度和水平不斷提升,在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的情況下,“知假買假”行為的正當性就顯得有些不足了,特別是當“職業打假”逐漸演變成一種黑灰產業,開始採用違法手段的時候,這種行為不但難以得到消費者的理解,而且還可能觸碰法律高壓線。
《辦法》中關於“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不予受理”的規定,顯然對“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是一次警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依法維護,法律不是牟利的工具,莫把“打假”當成生意。
(原題為《莫把“打假”當成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