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羣體負擔
作者:曾金华 董碧娟
12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等政策,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羣體負擔。
同時,税務總局發佈《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相關操作流程,並於12月14日至2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為納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辦税方式和流程。
三種情形無需辦理
2019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税法全面實施。這次個税改革,除提高“起徵點”和增加6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其中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年度彙算清繳。
“為什麼我的工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已經被扣繳過個人所得税了,還要進行年度納税申報?”對於年度彙算,不少人會有這個疑問。
對此,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解釋,這些收入在預扣預繳階段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個税屬於税款的預繳,這4個所得項目作為綜合所得需要按年度合併,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依法確定的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表計算得到的才是納税人的年度應納税額,“這一數字與已預繳的税款對比,在年度納税申報時多退少補。”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實現納税人準確履行最終納税義務。”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學術委員汪蔚青介紹,個税彙算清繳是國際通行做法,很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置了這項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依據兩部門公告規定,明確了符合3種情形之一的,納税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前兩種情形屬於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彙算且需要補税的納税人,包括納税人需要補税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税人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第三種情形,則是納税人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税的。
李旭紅認為,規定免除彙算清繳義務的情形,有利於進一步減輕納税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羣體負擔,降低納税人的遵從成本,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免除彙算清繳義務給很多企業員工帶來了便利,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免除彙算義務更是一個減税‘紅包’。”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浙江省地板協會會長徐偉説。
兩類彙算情形明確
根據《徵求意見稿》,需要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情形,可以分為退税、補税兩類。
一類是平時多預繳了個税,需要申請退税的納税人。只要納税人平時因為扣除不足或未申請扣除等原因多預繳了税款,都可以申請退税。
比如,納税人在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税的,可以申請退税。納税人在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扣除的,可以在年度彙算時填報相關信息後補充扣除。
另外一類是少預繳了個税,應當補税的納税人。補税是納税人的義務,但從有利於納税人的角度出發,國家對年度彙算補税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税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税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並補税。
專家指出,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的結果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税。比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除工資薪金外,納税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
便捷流程輕鬆“搞定”
除了明確規定納税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免除了相當一部分納税人年度彙算補税義務外,税務總局還通過流程上的科學設計,提供高效、快捷的辦税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廣大納税人。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辦理年度彙算的3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首先,納税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通過個人所得税手機APP、網頁端、12366自然人專線等渠道提供涉税諮詢,幫助納税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税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其次,考慮到很多納税人主要從一個單位領取工資薪金,單位對納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為更好地幫助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税人可以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保險營銷員或證券經紀人)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第三,納税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
“根據《徵求意見稿》,廣大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個人所得税手機APP預填申報表,通過查看、修改、確認3個環節即可完成申報,輕輕鬆鬆就可享受個税改革紅利,體現出的便民理念是一大亮點。”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財政學系主任劉怡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