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曹熙、早明光、楊道羣提起公訴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曹熙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赤峯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熙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赤峯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峯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政府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在擔任赤峯市巴林右旗政府旗長、旗委副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早明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雲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原總隊長早明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早明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早明光利用擔任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曲靖市公安局局長、雲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案件及機動車號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楊道羣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原雲南冶金集團總公司黨委副書記楊道羣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怒江州人民檢察院向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道羣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怒江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道羣在擔任雲南蘭坪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子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並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原題為《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曹熙、早明光、楊道羣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