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公開徵求意見
中新網12月20日電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就《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到,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權利人的註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尤其應以權利人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涉嫌侵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
《徵求意見稿》共8章58條,從商標使用、侵權判斷、例外情形、中止適用、權利衝突等方面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進行進一步規制,以供商標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首先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使用”;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權利人的註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尤其應以權利人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涉嫌侵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不以權利人實際使用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
判斷商品(服務)是否同一種或類似,應以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服務)進行比對,不以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服務)進行比對。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判斷“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對相關商品(服務)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服務)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採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的方法,並綜合考慮商標的讀音、字形、含義、排列方式等構成要素進行認定。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櫃枱出租人、電子商務平台等經營者怠於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櫃枱承租人、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或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