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等9部門印發意見——不按規定使用集採中選藥品將重罰
本報訊 記者吳佳佳報道:近期,國家醫保局等9部門印發了《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範圍的實施意見》,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區域範圍從“4+7”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範圍。國家衞生健康委就有關要求發佈了通知。
通知提出,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佔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審定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醫療機構要以臨牀需求為導向,優化用藥結構,將中選藥品納入本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鼓勵醫聯體實行統一的中選藥品供應目錄,實施中選藥品統一採購、統一配送。
同時,醫療機構要加強中選藥品合理使用管理,通過制定完善用藥指南、將中選藥品納入臨牀路徑、加強醫務人員培訓等措施,規範臨牀用藥行為。醫師應當依據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用藥指南等合理開具處方,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優先使用中選藥品。醫療機構要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對不按規定使用中選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鼓勵為使用中選藥品的重點患者提供藥學門診、藥物重整、用藥監護等藥學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藥學服務便利性。
通知要求,各省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將中選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對於優先合理使用、保證用量的醫療機構、臨牀科室和醫師,要在公立醫院改革獎補資金、評優評先、職稱評定中予以傾斜;對於不能按要求配備或採購量不足,以及臨牀不合理使用等問題嚴重的公立醫院,在醫療機構考核評價、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給予考核評價不合格、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等措施,以推動形成鼓勵配備使用中選藥品的導向。在對三級公立醫院實施績效考核的基礎上,逐步將“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中選藥品使用比例”指標推廣至二級公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