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發佈典型案例 包括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
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重拳懲處 嚴厲打擊傷害無辜兒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李某與紫某因矛盾發生爭執,將紫某家麪包車燒燬,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7年,李某刑滿釋放後到紫某家中尋找紫某未果,對放學回家的紫某之子(案發時6歲)報復泄憤,將硝酸澆在該童頭上,致該童頭面部及全身多處皮膚被嚴重灼傷,構成重傷二級;容貌重度毀損,構成二級傷殘;全身多處體表形成瘢痕,構成八級傷殘。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因其傷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建議對其判處死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對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並通過司法救助綠色通道、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等渠道為該童籌集救助款20餘萬元。
二、典型意義
為泄私憤,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此類案件應當從嚴從重懲處。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和重拳嚴厲打擊的力度。
案例二
及時介入偵查 堅決嚴懲駕車衝撞學生惡性犯罪
一、基本案情
韓某某因生活瑣事,預謀“駕車撞人”以宣泄情緒、報復社會。2018年11月,韓某某駕駛機動車至遼寧省某小學門口,逆向加速衝撞返校的學生隊伍,造成6名未成年人死亡,20人受傷(18人系未成年人)。案發後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及時介入偵查,提出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快速審查,及時確認了韓某某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故意犯罪心態,綜合全案犯罪事實,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韓某某提起公訴,並提出判處死刑的量刑建議。法院判處韓某某死刑立即執行。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駕車衝撞學生隊伍造成多人傷亡的惡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加強與公安機關銜接配合,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案件,提出判處死刑的量刑建議,彰顯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依法堅決予以嚴懲的態度。
案例三
從嚴從快 懲處校園門口捅刺學生犯罪
一、基本案情
趙某某將生活、工作受挫歸因於曾就讀的中學所致,遂產生報復該校學生的惡念。2018年4月27日,趙某某攜帶三把刀具在該校門口等候,待放學之際持匕首迎面衝向學生連續捅刺,共造成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案發後,司法機關立即啓動快速反應機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第一時間參與訊問、現場勘驗等活動,配合公安機關全面依法收集、固定證據。案發次日,陝西省榆林市米脂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將趙某某批准逮捕;5月28日,陝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7月10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某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校園周邊捅刺學生的重大惡性案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與公安機關分工協作、相互配合,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震懾作用,切實維護校園周邊安全。
案例四
嚴打黑惡犯罪 堅決遏制拉攏侵蝕未成年人態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吳某等人以共同出資成立某實業有限公司為幌子,吸納形成了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依託軟、硬暴力手段面向未成年人羣體開設賭場,引誘未成年人蔘與賭博並欠下賭債,後對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實施敲詐勒索。在較短時間內實施聚眾賭博29場,敲詐勒索19起,非法斂財人民幣百萬餘元,陷入其中的未成年人55名,其中在校學生13名。該組織成員還誘騙少女吸食違禁品後實施性侵。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0月,對吳某等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姦罪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12月,法院依法判處吳某等12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結合案件辦理情況,檢察機關向教育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加強校園管理和學生安全教育。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以吳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引誘未成年人蔘與賭博,並借賭博之名進行多種違法犯罪,將黑惡勢力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校園,社會影響惡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堅決遏制黑惡犯罪向未成年人領域蔓延。
案例五
依法核准 堅決追訴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蘇省徐州市某小區,入室搶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後逃離現場。此案多年未偵破。2018年,公安機關通過指紋比對發現線索,將犯罪嫌疑人朱某抓獲。2019年2月,江蘇省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朱某核准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雖已超過追訴時效,但考慮朱某的犯罪對象為年僅10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至今沒有消除,依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於2019年5月6日對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訴決定。
二、典型意義
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依法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在辦理此案中,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結合具體犯罪的性質、情節、手段、後果、社會影響、認罪態度等方面,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作出核准追訴的決定,體現了堅決打擊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案例六
“法治進校園”有成效 猥褻女童保安“顯形”被嚴懲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進校園”部署要求,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檢察院在某偏遠鄉鎮學校講授預防性侵法治教育課後,該校一名男生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看見學校保安劉某某摸了女同學,這是檢察官説的猥褻行為”。公安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提出意見,會同公安機關調取學校監控視頻並實地查看,蒐集相關證據,認定劉某某行為已涉嫌犯罪,2018年10月,以猥褻兒童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2018年12月,法院以劉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學校保安及其相關職業。
二、典型意義
自2016年6月開始,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部署開展“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以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法治宣講、以案釋法和課堂普法等活動,成效顯著。本案即在校學生聽完法治課後主動舉報案件線索,既及時懲治了犯罪,又增強了同學們的自護意識,是“法治進校園”活動成效的充分展現。
案例七
從重懲處教師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園安全機制
一、基本案情
汪某某系某小學班主任兼語文老師,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以檢查作業、輔導功課為由,在教室、教師宿舍多次對班內多名女生(均為7至8歲)實施猥褻、強姦行為。案發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引導、配合公安機關收集完善證據,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對汪某某提起公訴,並提出從重處罰和“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汪某某無期徒刑,並處“從業禁止”五年。同時,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採用公開送達的形式向成都市教育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教育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吊銷了汪某某的教師資格證,禁止其終身從事與教育有關的職業,並建立健全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師德師風動態考核等機制。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教師利用職業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檢察機關在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嚴懲犯罪的同時,延伸職能,強化監督,督促教育部門落實校園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相應防範機制,為有失師德者敲響警鐘,告誡他們恪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
案例八
依法抗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維護法律權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楊某甲糾集楊某乙、楊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商量對小英(女,16歲)、小云(女,14歲)、小涵(女,12歲)實施強姦。次日凌晨,楊某甲、楊某乙等人慾強行與三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楊某丙(另案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強姦了小英,楊某甲、楊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處於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楊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一審判決對楊某甲、楊某乙等人系強姦多人的情節未予認定,且未認定具有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情節,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向法院提起抗訴。2018年12月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改判楊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二、典型意義
多人性侵害多名未成年人案件主觀惡性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依法應予以從嚴懲處。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判監督職能,對錯誤判決依法提出抗訴,維護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九
協作追捕追訴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犯罪 深挖幕後“保護傘”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間,朱某某跨省組織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內的10餘名女性在酒店賣淫。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與公安機關協作追捕4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成功查實朱某某等2人強迫多名未成年人多次賣淫的犯罪事實,又追訴協助組織賣淫的同案犯1人。同時,檢察機關針對本案中可能存在為賣淫團伙通風報信、提供幕後幫助的“保護傘”行為,將線索移交監察委員會,挖出相關主管部門人員陳某某。最終朱某某等6人因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零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陳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二、典型意義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須依法全面、嚴厲打擊。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配合協作,充分運用引導取證、追捕、追訴等監督手段,體現出對此類犯罪依法嚴厲懲處的決心。同時,對於辦案中發現的“保護傘”相關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堅決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後的幫兇與黑手。
案例十
淨化網絡空間 嚴懲“童星招募”背後的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為尋求性刺激,通過QQ聊天軟件,冒充某影視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員,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檢查身體發育情況為由,先後誘騙、唆使被害女童張某某、李某某等人(年齡均在10至13歲之間),要求被害人拍攝自身隱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對涉案電腦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恢復和固定,進而查明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最終查證曲某某通過網絡猥褻各地女童11人的犯罪事實。2018年3月,檢察機關以曲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曲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二、典型意義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利用網絡社交平台猥褻兒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頻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實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兒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凸顯了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社交平台帶來的安全隱患,對該類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有效淨化了網絡空間。
案例十一
精準適用法律 嚴厲打擊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
一、基本案情
靳某某從2016年開始,使用感情籠絡、威脅、毆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償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續近兩年時間。案發後,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認為靳某某的行為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應當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向公安機關提出進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證據的意見。此後,經綜合全案證據,認定靳某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情節嚴重,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判處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萬元。
二、典型意義
不良社會風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於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有償陪侍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本案中,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精準定性,打擊治理娛樂場所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現象,有效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十二
幫教期間發現線索 嚴懲引誘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
一、基本案情
劉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賣淫,後劉某以賣淫女系未成年人為由對嫖客實施敲詐勒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涉案未成年少女開展跟蹤幫教過程中瞭解到,劉某等人多次以誘騙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來京賣淫,並提供統一住宿、日常花銷,以及避孕套、手機、收款二維碼等實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組織賣淫罪。根據這一線索,檢察機關積極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並協助調取和固定電子數據,核實嫖客身份,成功追訴劉某等人組織賣淫罪,追加四起敲詐勒索犯罪事實。2019年3月,法院以劉某犯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
二、典型意義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並利用未成年人敲詐勒索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應予以嚴厲打擊。檢察機關在對未成年人幫教中敏鋭發現犯罪線索,積極提出收集完善證據意見,會同公安機關,成功追訴犯罪,展現了司法機關不放過、不縱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態度。
案例十三
落實強制報告制度 立案監督辦理教師強制猥褻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學教師)以做實驗的名義先後三次將學生小南(女,14週歲)叫到校實驗室實施猥褻。事後小南父親向當地教育部門反映了有關情況並向公安機關報案。江某某也主動到當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機關審查後認為江某某並未對小南使用強制手段,未當即立案。湖北省棗陽市教育局根據該省制定的強制報告制度工作辦法,向檢察機關進行了通報。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核實具體案情後,認為江某某利用其作為教師的特殊身份,在違背被害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采用摟抱、親吻等方式對學生實施侵害,給被害學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懾和壓迫,這種行為應當構成強制猥褻罪,遂啓動立案監督程序。後公安機關以江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時提出從業禁止建議。法院依法判處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其從事教師職業。
二、典型意義
發生在校園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學校具有第一時間獲得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觀條件,檢察機關依託此條件,積極落實與多部門協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對校園內侵害未成年人線索積極進行處理,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為未成年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
案例十四
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依法辦理涉惡集團欺凌學生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10月以來,高某招攬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採用威脅、恐嚇等方式,在校園及周邊向未成年在校學生收取“保護費”,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盜竊、詐騙等犯罪20餘起,被侵害學生30餘人,涉案金額達4萬餘元。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協助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追加認定一起進入學生宿舍收取“保護費”的尋釁滋事犯罪事實,改變定性四起詐騙犯罪為盜竊罪,對僅參與一起盜竊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吳某附條件不起訴,對其他集團成員提起公訴。法院依法採納檢察機關的定罪量刑意見,判處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個月,判處其他13名成員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由成年人糾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學生的涉惡校園欺凌案件,侵害人數多、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嚴重危害校園安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合力打擊該類涉惡犯罪集團,依法維護了校園安全。
案例十五
嚴懲校園欺凌 築起平安校園防火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劉某某、陳某某等人糾結龍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幫忙打架收取保護費的“幫會”,先後逼迫10餘名在校學生加入幫會並交納保護費,毆打10餘名在校學生,收取費用約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學生產生厭學情緒。案發後,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依法追加起訴閔某某等幫派骨幹成員涉嫌尋釁滋事罪。法院最終判處劉某某等人六年零五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針對案件中凸顯的問題,檢察機關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加強學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園安全防控及淨化校園周邊環境等檢察建議,教育部門及時整改落實,建立健全了校園安全防控體系。
二、典型意義
在校園拉幫結派,收取保護費,欺凌同學,嚴重擾亂校園秩序,嚴重影響在校學生安全感,侵害學生身心健康。本案中,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追訴遺漏犯罪,體現嚴懲校園欺凌犯罪的決心。發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為未成年人築起了平安校園防火牆。
案例十六
準確認定從重情節 嚴懲校外培訓機構猥褻兒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發,張某某在無照開辦的書苑教授書法。其間,在有10餘名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多次以單獨輔導為由,分別將4名11至13歲幼女喊到教室最後一排桌子處,以撫摸胸部、小腹、生殖器及親吻臉部等方式對上述女童進行猥褻。案發後,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審查,發現可能還有其他被害人,遂建議公安機關擴大偵查範圍,又排查出兩名學生被猥褻的事實。檢察機關結合其他從重情節,以張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禁止其刑滿五年內從事教育類相關職業。
二、典型意義
校外培訓機構教師性侵未成年人,存在犯罪隱蔽、發現難、取證難等特點,檢察機關針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師猥褻兒童案及時介入,提出建議,會同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準確認定從重情節,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類似行為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七
依法打擊非法經營“笑氣”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從網上違法進購“笑氣”(一氧化二氮,一種具有較強的傳播性、成癮性和致害性的危險化學品),在微信朋友圈售賣,以快遞方式寄送給買方,銷售金額6萬餘元。已查明的購買者中,在校大學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購買者因長期吸食“笑氣”,出現腿回溝關節受損、中毒性腦病、泌尿系統感染等不良反應。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武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武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在辦理案件的同時,檢察機關深入學校、社區開展普法宣傳,引導青少年遠離“笑氣”危害。
二、典型意義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濫用,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雙重摧殘,以“笑氣”為代表的暫未列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管制目錄的精神活性物質,逐漸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針對此類案件,在依法予以打擊懲罰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普法宣傳,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八
依法懲治遺棄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兒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張某因家庭生活困難,幼子(9歲,智力殘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將其遺棄於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遺棄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期六個月執行。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無故毆打其子,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向法院建議撤銷緩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張某緩刑,收監執行。同時,檢察機關向相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落實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資助、社會福利等政策。協調將未成年被害人安置於兒童福利院,並依法開展司法救助。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監護人遺棄幼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仍無故毆打幼子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法院撤銷緩刑。同時積極開展司法關愛救助,用司法温情呵護困境兒童。
案例十九
審慎審查追訴漏罪 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小雨(14歲,邊緣智力)3次被拐賣案時發現,林某、黃某在收買小雨後,均曾與小雨同居後又將其出賣,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檢察機關依法追加認定林某、黃某在拐賣過程中存在強姦行為,並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卜某追加認定強姦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林某、黃某犯拐賣兒童罪,且有強姦情節加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卜某犯強姦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對其餘6名同案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至二年不等。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幼女被連續拐賣並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人被拐賣三次,環節多、涉案人數多。檢察機關在履行檢察職能過程中注重細節審查,及時發現強姦事實後追加起訴並獲得法院支持,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例二十
強化法律監督以案促改 細化落實校園安全規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學教師,2017年6月先後在校內對3名7歲幼童實施猥褻,一審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在教室內實施猥褻,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的加重情節,法院判決未認定該情節導致量刑畸輕,遂依法抗訴。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時,檢察機關會同教育部門制定教師入職審查制度,聯合開展防性侵專項督查,教育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吊銷李某教師資格證,將其錄入從業禁止黑名單,並對該校校長予以免職處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轄區校園進行督導排查並加強師德教育,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安全校園環境。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以抗促治,以案促改”,通過依法堅決抗訴,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會同教育部門全面落實和細化校園安全規章制度,參與推進校園安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