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頭頂安全”,民法典草案出了新規
小區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物業依舊無動於衷,怎麼辦?
房屋年久失修,外牆脱落砸傷人,誰負責?

近日,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中進一步完善了治理高空拋物墜物有關規定。
在之前草案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的基礎上,此次草案明確,建築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
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參與治理高空拋物上,物業服務企業的確可有更多作為。專家認為,大多數情形下,建築物的管理人是由物業服務企業擔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利於裁判者在面對具體糾紛裁斷時進行法條適用。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負起責任,及時檢查、維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裝能夠拍攝高空拋物墜物的攝像頭等設備,為有關部門及時調查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提供證據等。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規定了對故意高空拋物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還規定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此次民法典草案的規定,與司法解釋相銜接,將為治理高空拋物墜物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據。
文字記者:羅沙、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