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再審加重刑罰:依法糾錯,確保司法公正權威
□ 陳衞東
12月23日,雲南高院對廣受關注的孫小果再審案作出判決:維持昆明中院第一審判決對孫小果的死刑量刑,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結果作出後,社會各界紛紛表示支持叫好,對雲南高院敢於擔當的行為予以高度稱讚。雲南高院的再審判決,非常正確地處理了刑事再審案件何種情況下可以加重刑罰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從這一規定看,規定了原則上“再審不加刑”。但該規定並不是絕對的再審不加刑,而是為特殊情況下可以加刑留下了空間。綜觀本案,有以下幾個特殊情況,使案件可以不受一般不得加刑的限制,併為加重刑罰提供了依據。
第一,原判存在嚴重的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此次再審增加認定了新的犯罪事實,且該犯罪事實不僅可以認定為強姦,還可以認定為強姦幼女,系重要的量刑情節。原來第一審已認定的孫小果強姦幼女的犯罪事實,第二審時被錯誤拿掉,屬於明顯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此次再審認定原二審、原再審事實認定錯誤,並在此基礎上恢復該起事實的認定,進而恢復原一審正確的處刑,自是理所當然。對於事實認定錯誤,如果一律不加以糾正,必然會造成司法不公,損害司法的權威。
第二,司法解釋對再審留有加重刑罰的空間是完全必要和科學的。司法解釋強調再審案件中以不加刑為原則,以加刑為例外,但並未明確何種情況屬於例外,可以加刑。理論界一般認為,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情形,以下情形應允許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而致量刑畸輕的;原審過程中有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等等。根據前不久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孫小果案不僅在原再審過程中存在審判人員受賄、徇私舞弊的情況,在第二審過程中還有法院領導違反審判獨立原則違法提議改判的情形。本案如果再審不加刑,就不能罰當其罪,不能讓人民羣眾感受到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刑事司法長期以來堅持的原則。我國司法機關歷來高度重視錯誤裁判的彌補和糾正,通過有效發現和及時糾正錯案,努力實現讓人民羣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再審不加刑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需要考慮國情、審判實踐效果、當事人的認同度等各方面因素。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不能機械奉行絕對的再審不加刑。法律的實踐理性告訴我們,司法的自我糾錯是題中應有之義,要真正地做到立足人性、把握人情、保障人權,兼顧天理、國法和人情,維護程序正義,保障實體正義。
本人認為,再審不加刑作為一般性原則,有利於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與上訴不加刑有內在聯繫,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片面的絕對的理解再審不加刑,在有些情況下必然也會有損司法公正。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人類文明最古老的要求,也是刑事訴訟追求的終極價值。法律及司法解釋本身就沒有要求再審絕對不加刑,孫小果案存在應該加刑的事實基礎,如果仍機械地不加刑,就不能客觀公正,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從這一方面來講,孫小果案的再審判決為此做了最好的註解。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