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發文:加強對“高進低出”等模式的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
【環球網 記者 鄧雲】12月25日,據住建部官網消息,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等6部門印發《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中明確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加強對採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

《意見》要求嚴格登記備案管理。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台,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範圍應當註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範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
真實發布房源信息。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並註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並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託、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台僅可發佈一次,在不同渠道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託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落實網絡平台責任。網絡信息平台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佈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網絡信息平台要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併展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動態監管房源發佈。對違規發佈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佈主體和網絡信息平台刪除相關房源信息,網絡信息平台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佈權限。
規範住房租賃合同。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辦理網籤備案。網籤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衝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餘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管控租賃金融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應收帳款為質押申請銀行貸款。
加強租賃企業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採取“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週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週期)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指導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户,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賬户。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佔比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應當於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此外,《意見》還在建設租賃服務平台、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