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檢察機關“零口供”辦案,販賣女嬰主犯獲刑十三年
近日,由湖北省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法院作出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犯沈某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2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均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十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為牟暴利,女嬰明碼標價被販賣
在一次普通的蜂蜜交易中,河北省定州市人黃某結識了雲南省廣南縣人沈某。熟絡起來的兩人在販賣嬰兒牟取暴利的事情上一拍即合,並保持密切聯絡。
2018年11月3日,黃某微信聯繫沈某得知沈某處有一女嬰出賣,遂邀約張某、喬某一同驅車前往雲南省硯山縣,並約定每天支付每人200元工資。到達硯山縣後,沈某帶黃某來到一農户家,黃某交給沈某3萬元現金並抱走一名女嬰。返回定州後,黃某支付張某、喬某各1000元工資。後經崔某居間介紹,黃某以7萬餘元將女嬰賣出,崔某從中獲得介紹費1萬餘元。
同年11月16日,黃某再次僱用張某和喬某驅車前往硯山縣,花6萬元從沈某手中買到兩名女嬰。經楊某、劉某等人“牽線”,兩名女嬰分別被以7.5萬元和3萬元賣出,楊某和劉某分別獲得1萬元和3000元介紹費。
兩次順利販賣女嬰之後,黃某的貪慾愈發膨脹。2018年12月初,黃某帶張某和劉某第三次前往硯山縣,以2.4萬元從沈某手中抱走一名出生僅3天的女嬰。三人駕車返回行至隨嶽高速公路鄂豫收費站時,被現場執勤交警查獲,至此案發。
順藤摸瓜,一眾嫌犯先後落網
2018年12月16日,隨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將此案報立為“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進行立案偵查。鑑於案件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隨縣檢察院的未檢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補充偵查和取證,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後落網。
經審訊,黃某等3人對販賣女嬰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如實交代了三次跨省販賣4名女嬰的犯罪事實。根據3人供述,公安機關赴雲南、河北兩省將沈某、喬某和崔某抓捕歸案。
隨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另有三人也涉嫌拐賣兒童罪,要求公安機關對他們進行追捕。
沈某到案後面對訊問,一律以“不清楚”“沒幹過”等説辭予以搪塞,就連同黃某進行聯繫、與同案人一起吃飯等確鑿事實均予以否認。
檢察機關引導取證,主犯獲刑十三年
為有力指控“零口供”主犯沈某,隨縣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積極引導偵查取證。
針對沈某謊稱所持手機是撿來的,不知道開機密碼,該院要求偵查機關採用技術手段破解手機,調取出沈某和黃某的聯繫記錄,證實其不僅和黃某聯繫頻繁,而且時間段與三次犯罪事即時間段相吻合,並且出現了“等一下我去他家看看”“看不上太小了”等涉案信息。
經偵查,基本確定三次販賣女嬰的婦女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人沈某。為獲得更加確鑿的證據,該院引導偵查機關到沈某居住地等地進一步調查取證。偵查機關在沈某居住的出租房內搜查到與黃某供述一致的相關信息,最終確認沈某即為嫌疑人。
2019年 7月 3日,“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在隨縣法院開庭。面對沈某拒不認罪,檢察官沉着應對,當庭出具了同案犯辨認筆錄、黃某與沈某的聯繫記錄、沈某曾拐賣兒童犯罪記錄等證據,用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有力證實了沈某販賣女嬰的犯罪事實。
隨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曾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沈某被抓獲後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意圖逃避法律追究,決定對沈某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
沈某等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劉怡廷 彭曉明 秦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