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是如何形成的?_風聞
哲就-2020-01-09 21:09
來源 | 歷史研究
作者 | 李春放
1978-1979年伊朗革命是20世紀後半葉世界史上影響深遠的為數不多的革命之一。與同時代其他革命不同,這場革命在政治意識形態上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和復古傾向。革命後,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派教士集團在伊朗建立起了一種奇特的伊斯蘭神權共和制。這種與東西方政治制度迥異的“伊朗模式”或“伊斯蘭道路”,一度不但在伊朗國內激起巨大的熱情和期望,而且在第三世界,尤其在伊斯蘭世界,產生了強烈反響。
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在人類政治制度發展史上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印記。

霍梅尼主義
魯霍拉·霍梅尼是伊朗伊斯蘭革命的領袖和伊斯蘭共和國的締造者。1962年至1989年期間,他發表的佈道、談話、演説和聲明數以百計,這些帶有濃厚宗教色彩的政治言論構成了被一些學者稱為“霍梅尼主義”的意識形態體系。霍梅尼主義是當代伊朗伊斯蘭政治模式的藍圖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官方意識形態。
1970年初,霍梅尼發表了一系列演説,首次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神權政治理論,他的學生將這些演説加以整理,出版了《伊斯蘭政府》一書,這是霍梅尼最著名的代表作,集中體現了霍梅尼主義的基本思想。
霍梅尼開宗明義,稱他想要討論的主題是“法基赫的監護”(Velay at-e Faqih)。在他看來,“法基赫的監護”對於穆斯林來説本不言自明。人們之所以對此有疑慮,是因為當前穆斯林社會和教育的狀況,霍梅尼將這種狀況的根源歸咎於伊斯蘭的敵人——猶太人、帝國主義及其代理人對伊斯蘭的詆譭,“結果,許多人,尤其是受過教育的人,形成了關於伊斯蘭的誤導的和不正確的觀念”。霍梅尼竭力為伊斯蘭正名,強調毛拉宣傳伊斯蘭、介入政治和建立伊斯蘭政府的責任。
霍梅尼接着論證“伊斯蘭政府的必要性”。他指出,要確保人類的幸福,僅僅有法律是不夠的,還需要法律的實施權和實施者。因此,真主除了恩賜沙里亞法之外,還建立了一種擁有執行和管理機構的特定形式的政府。先知的政治實踐就是這種政府的體現。實施伊斯蘭法的需要不限於先知時期,任何人聲稱沒有必要建立伊斯蘭政府,就是否認實施伊斯蘭法的必要性,就是否認伊斯蘭法的普遍性和廣泛性,就是否認伊斯蘭教本身永恆的有效性。伊斯蘭法的性質和特點也證明了建立政府的必要性,因為神聖的沙里亞法旨在建立管理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務的政權。倭馬亞王朝和阿巴斯王朝的政府形式是反伊斯蘭的,與君主制無異。法律和理性都要求穆斯林剷除這種異教徒和篡權者的專制制度。帝國主義和專制統治者將穆斯林烏瑪人為地分裂成許多國家。為確保穆斯林烏瑪的統一,為解放被佔領的伊斯蘭家園,需要建立伊斯蘭政府。帝國主義將不公正的經濟秩序強加於伊斯蘭世界,將穆斯林社會分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伊斯蘭學者和所有穆斯林應該推翻壓迫制度,建立伊斯蘭政府。
霍梅尼重點論述了“伊斯蘭政府的形式”。在他的心目中,伊斯蘭政府是不同於現存任何政府形式的“立憲”政府。“立憲”的含義不是指基於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及其運作進行限定和規範,而是指統治者服從《古蘭經》和《聖訓》。“因此,伊斯蘭政府可以被界定為依據神法對人進行統治”。伊斯蘭政府同君主立憲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區別在於,在後兩種政體中,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參加立法,而伊斯蘭立法權專屬真主。伊斯蘭政府是法制政府,所有人和伊斯蘭政府,包括先知及其繼承者,都必須永遠服從伊斯蘭法,先知及其繼承者只是真主的代理人。伊斯蘭政府簡樸、精幹、節檢,沒有豪華的宮殿、龐大的官僚機構和繁文縟節,領袖除了必須睿智和具備管理能力以外,還必須熟悉伊斯蘭法律和公正。在伊瑪姆隱遁時期,只有法基赫符合上述條件,“新發生的社會情況”也需要諮詢法基赫,經訓和傳統都毫無疑問地表明應該由法基赫掌握司法和行政大權。伊瑪姆授予法基赫的監護權——作為統治者和法官——不會因為伊瑪姆的去世而取消,“法基赫的監護”猶如對未成年者的監護。
霍梅尼最後提出“建立伊斯蘭政府的計劃”。他強調,伊斯蘭學者的職責是推翻現在統治整個伊斯蘭世界的非法政權,為建立伊斯蘭政府而奮鬥。當務之急是向人民宣傳伊斯蘭的事業,用伊斯蘭的思想和知識“教育人民”。如此堅持不懈,伊斯蘭的真諦就會逐漸廣為人知,伊斯蘭政府有一天就會建立起來。要用以下方式推翻專制政權:(1)斷絕同專制政府機構的一切聯繫;(2)不與它們合作;(3)拒絕採取任何可能被視為幫助它們的行動;(4)建立新的司法、金融、經濟、文化和政治機構。
此外,霍梅尼在經濟上也主張伊斯蘭化,並試圖在沙里亞法的基礎上找到一條介乎於東西方之間的中庸之道。一方面,《古蘭經》中包含有某種社會公正和平等的所謂“伊斯蘭社會主義”思想,使國家干預經濟順理成章;另一方面,霍梅尼強調“伊斯蘭與共產主義大相徑庭”,伊斯蘭保護私有制和私有財產,共產主義則“鼓吹分享一切”。他的“財富是真主的禮物”的觀念,不但意味着反對土地改革和觸動私人工商業,而且意味着鼓勵自由市場經濟。
霍梅尼主義有一個形成與發展的過程。20世紀60年代初,霍梅尼尚未對伊朗歷史悠久的君主制提出質疑。1969年,他開始將伊斯蘭同君主制對立起來,主張建立烏拉瑪主導的先知式的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府,全面實施伊斯蘭法,但不贊成共和國。1978年11月,霍梅尼認為伊斯蘭政府也可以採取共和國的形式。1989年1月,霍梅尼甚至公開明確宣佈革命的邏輯和伊斯蘭政治國家的法律高於沙里亞法。1979—1982年,為了爭取人數眾多的下層羣眾支持伊斯蘭革命和伊斯蘭共和國,霍梅尼將伊斯蘭等同於社會正義和經濟平等。但1982年以後,隨着革命進入“熱月”階段,他又將伊斯蘭等同於尊重私有財產,將巴扎描繪為社會必不可少的支柱,強調政府、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在公民投票和婦女選舉權問題上,其立場也同樣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60年代,霍梅尼抨擊公民投票和婦女選舉權違反伊斯蘭教,但他卻在1979年訴諸公民投票使伊斯蘭共和國合法化,批准包含賦予婦女選舉權的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關於霍梅尼主義的性質,國內外學術界眾説紛紜:或曰“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或曰“政治伊斯蘭主義”,或曰“現代伊斯蘭主義”,或曰“平民主義”,或曰“第三世界主義”。這些説法或多或少都有其依據。但為了更準確地把握霍梅尼主義的性質,不妨對霍梅尼的政治思想作較深入細緻的剖析。
作為政治意識形態,霍梅尼主義的顯著特徵是其濃厚的伊斯蘭宗教色彩,因此一般地將它界定為伊斯蘭主義是不錯的。但伊斯蘭主義形形色色,在時間上有古代、近代和現代之分,在政治傾向上有激進和保守之分,在教義上有原教旨主義與修正主義之分,在教派上有遜尼派和什葉派之分,世俗知識分子的伊斯蘭主義與教士的伊斯蘭主義往往也不盡相同。
作為伊斯蘭主義,霍梅尼主義具有鮮明的伊朗民族宗教文化特色。在大多數伊斯蘭國家,伊斯蘭教正統教派——遜尼派佔優勢;而在伊朗,自16世紀以來,什葉派就是占主導地位的伊斯蘭教派。什葉派教義的主要特點是崇拜阿里和宗教領袖“伊瑪姆”,自編《聖訓》。在伊朗被奉為國教的是什葉派的一個支派——第12伊瑪姆派,該派聲稱,第12位伊瑪姆去世後隱遁,他將於末日返回人間,重建真正的伊斯蘭教以賜福人類。被正統派視為異端的什葉派教義一直是爭取伊朗民族獨立和維護伊朗獨特文化的精神源泉,而第12伊瑪姆派則因其馬赫迪(救世主)思想屢屢成為伊朗政治社會反抗運動的意識形態武器。霍梅尼宗教政治思想中的伊斯蘭主義主要來自什葉派教義,更確切地説是來自第12伊瑪姆派教義。
然而,根據正統什葉派教義,只有第12伊瑪姆重返人間後才可能建立真正合法公正的伊斯蘭政府,而教士的主要職責是潛心神學研究,詮釋沙里亞法,而不是頻繁干預政治,遑論直接執政。這些與霍梅尼的“法基赫的監護”的理論大相徑庭。霍梅尼主義其實是激進派教士集團的政治綱領,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社會反抗運動的意識形態。在伊斯蘭革命中,激進派教士集團所反抗的是危及其自身生存的巴列維王朝的世俗化政策,伊朗社會所反抗的是巴列維王朝的專制現代化造成的令人室息的政治專制、觸目驚心的腐敗和驚人的經濟兩極分化,兩者殊途同歸。可是,為了推翻巴列維王朝,僅僅依靠激進派教士自身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動員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下層羣眾。因此,伊斯蘭革命越到緊要關頭,霍梅尼的激進平民主義的傾向越明顯。霍梅尼具有教士和政治革命家的雙重身份,但他最關心的不是宗教教義,而是政治,具體而言是激進派教士集團以伊斯蘭的名義對伊朗國家和社會的控制和改造。
伊朗民族長期飽受列強掠奪和欺凌。西方大國對伊朗的帝國主義政策和支持以色列,激起了伊朗廣大民族主義者、民主主義者和穆斯林的憤慨。穆罕默德·禮薩·巴列維的專制政權在外交上和文化上的親西方政策加劇了他們對西方的不滿。正如一些西方學者所指出的,霍梅尼主義帶有強烈的“第三世界主義”的傾向,作為第三世界主義者,霍梅尼將伊朗的許多問題歸咎於西方資本帝國主義,主張擺脱西方的政治經濟控制,清除西方文化的影響。
霍梅尼主義或多或少被打上了時代的烙印,完全將霍梅尼主義視為傳統主義是片面的。霍梅尼主義固然包含大量傳統主義的內容,但也並非與現代主義絲毫無緣。霍梅尼主義中的憲政主義、共和主義和伊斯蘭社會主義等,儘管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仍不失為政治現代主義的因素,即使在社會文化領域,霍梅尼也不是一個嚴格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
霍梅尼主義將伊斯蘭主義、平民主義和第三世界主義熔於一爐,加上某些政治現代主義的因素,形成一個內容龐雜的思想體系。可以説,霍梅尼主義是在伊朗特殊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和現代化挫折中產生的、由激進派教士領導的政治社會反抗運動的意識形態,是具有伊朗特色的現代伊斯蘭主義。
伊斯蘭共和制
推翻巴列維王朝後,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派教士集團致力於在伊朗實施“法基赫的監護”的神權政治理論。1979年3月和12月舉行的兩次公民投票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在使“法基赫的監護”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所取得的關鍵性勝利,前者批准建立“伊斯蘭共和國”,後者通過了伊斯蘭“專家會議”制定的新憲法。新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法基赫的監護”具體化。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定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伊斯蘭共和制”,這種制度的基礎是伊斯蘭信仰。憲法特別強調,“世界和人類的絕對主權屬於真主”,真主為人類立法,“所有……法律和法規都必須基於伊斯蘭準則”,伊斯蘭教第12伊瑪姆派教義是伊朗的國教。憲法同時稱,“正是真主使人類成為自己社會的命運的主人”“人類的這種神聖權利無人能夠剝奪,也不附屬於特定個人或集團的既得利益”,人民通過伊斯蘭共和制“行使這種神聖的權利”。根據憲法,人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和集會等自由,但不得違背“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和危害“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
法基赫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制的權力中樞。憲法規定,在伊瑪姆隱遁時期,法基赫作為穆斯林烏瑪的領袖代行伊瑪姆的一切權力。法基赫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有宣戰和停戰的權力。他還有權任命“監護委員會”的半數成員,任命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批准總統候選人和根據最高法院和議會的提議任免總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離,但政府三個分支機構的權力都源於法基赫,都必須在法基赫的監督下運作。
法基赫不但要具備聖人般的個人品德和才智,而且須是得到大多數人民承認和接受的領袖,霍梅尼被認為是典型的法基赫。如果沒有這樣的人選,則由選舉產生的“專家會議”負責從高級教士中遴選1人擔任“領袖”,或遴選3人或5人組成“領導委員會”,行使法基赫的權力。從理論上講,“專家會議”有權解除不稱職的“領袖”或“領導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另外“專家會議”還有權罷免不稱職的“監護委員會”成員。
法基赫行使監護權的關鍵機構是“監護委員會”,該委員會共12名成員,除半數是由法基赫選任的高級教士外,其餘由議會在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的伊斯蘭法學家中選任。“監護委員會”旨在確保議會的立法不得違背國教和憲法的準則,因此在實際上享有立法否決權。為了保障這種特權不被議會架空,憲法規定,如無“監護委員會”,議會“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議會開會選任“監護委員會”成員時除外。由任命產生的“監護委員會”實際上起到法基赫的輔佐機構和上議院的雙重作用。
由於政府的司法部門旨在實施沙里亞法,作為法基赫的權力基礎的烏拉瑪控制司法系統也就順理成章。“最高司法委員會”為最高司法機構,其成員有總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和3位法官,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由法基赫任命,3位法官由全國法官選舉產生,該委員會成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最高司法委員會”負責組建司法系統,準備一切有關司法的法案,任免法官。
議會和總統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憲法特別規定總統和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捍衞伊斯蘭教、伊斯蘭革命的成果和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議會的正式名稱是“伊斯蘭協商議會”,凸顯其伊斯蘭性質和諮詢作用,議會實行一院制,任期4年。如前所述,議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監護委員會”。根據憲法,總統是行政部門首腦,負責協調政府三權,任期4年,一人最多隻能任兩屆,是僅次於法基赫(“領袖”或“領導委員會”)的職務。然而總統沒有軍權,其實際行政權力大多是禮儀性的,不致對法基赫構成威脅,法基赫有權介入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有權批准總統選舉,有權在最高法院或議會發現總統“不稱職”時解除其職務。總理作為“部長會議”(即內閣)的首腦握有日常行政權,但總理和內閣除必須接受法基赫監督外還受總統和議會制約,總理人選由總統提名,內閣成員的任免也需總統首肯。總理對議會負責,總理和內閣成員的任命需經議會批准。
1979年憲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嚴重問題。首先是霍梅尼的繼承人問題,憲法規定的法基赫(“領袖”)的條件太高,不但要德才兼備,眾望所歸,而且必須是“馬迦”。由多人組成“領導委員會”勢必加劇高層權力鬥爭;其次是議會和“監護委員會”之間在立法上曠日持久的衝突;第三,行政機構權力過於分散,總統和總理相互掣肘,容易形成政治僵局,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第四,司法機構存在與行政機構類似的弊端。有鑑於此,當局於1989年7月對憲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在關於“領袖”的條款中,不再提“領導委員會”,取消“領袖”必須得到“大多數人民承認和接受”及必須是“馬迦”的規定,設立了由他任命的“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同時授權他在與“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後決定伊斯蘭共和國的政策。“國家緊急委員會”還負責仲裁議會和“監護委員會”在立法上的衝突,仲裁的結果須交“領袖”批准後才能生效。修訂後的憲法撤銷了總理的職位,由總統擔任“部長會議”的首腦,從而使總統擁有較大的行政權力。此外,設立“司法首腦”取代“最高司法委員會”執掌司法機構,“司法首腦”由“領袖”任命,任期5年。
1979年憲法沒有修訂程序,1989年7月増補了這方面的條款。需要修訂憲法時,“領袖”和“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修訂方案,然後由“領袖”下令總統組織“憲法修訂委員會”實施。“憲法修訂委員會”包括伊朗各權力機構的首腦和代表,其中大部分由“領袖”直接任命。“憲法修訂委員會”的決議不但要全國公民投票絕對多數通過,而且須經“領袖”簽字批准方能生效。此外,有關伊朗政治制度的伊斯蘭性質、國教、“法基赫的監護”的原則和基本制度等條款的內容不得修訂。
“法基赫的監護”還體現在一些對民選的國家權力機構採取的特別防範措施上。這方面的關鍵措施是候選人事先篩選制(the prescreening of candidates)。憲法規定“監護委員會”負責總統、議會和“專家會議”的選舉,謀求這些民選職位的候選人資格須經“監護委員會”的審查。對於競選第一任期的總統候選人而言,其候選人資格還須經“領袖”審查。根據有關選舉法規,所有登記競選重要公職者首先必須在候選人表格上簽字,表示忠於伊斯蘭憲法和擁護“法基赫的監護”,下一步是“情報部”(政治警察機構)和總檢察署的報告,最後是“監護委員會”的審查。審查的重要依據是候選人所在地的民兵組織、革命衞隊和伊斯蘭宗教領袖向“監護委員會”提供的關於候選人本人及其家人的政治和宗教表現的調查表。“監護委員會”不但有權否決候選人資格,而且負責監督選舉、審批選舉結果,儘管選舉由內政部具體組織實施。
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派教士集團還在軍隊、警察和政府機構附設完全由烏拉瑪掌控的“政治意識形態局”。該機構的具體任務是進行政治意識形態宣傳、指導和監督,以確保軍警和政府僱員忠於霍梅尼主義,軍警和政府僱員須參加“政治意識形態局”的教士所辦的伊斯蘭意識形態培訓班,並通過有關考試。拉夫桑賈尼總統直言不諱地聲稱:“政治意識形態局是伊斯蘭共和國政權的必不可少、存亡攸關的基礎”。
伊斯蘭共和制是伊斯蘭革命的產物,一些在革命中湧現出來的由激進派教士領導的組織和機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曾經或仍然發揮特殊作用。
伊斯蘭共和黨於推翻君主制後不久成立。該黨誕生後迅速統一和改組了遍佈全國、各自為政的“伊斯蘭協會”,控制了絕大多數清真寺,勢力劇増。伊斯蘭共和黨一度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動員羣眾的主要政治工具,並在1983年人民黨被取締後實際上成為伊朗惟一合法政黨。然而,在基本擊敗反對派後,伊斯蘭共和黨勢力的過度膨脹無論在意識形態上還是在國家權力的實際運作上都與“法基赫的監護”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導致該黨於1986年解散。儘管伊朗當局於1981年正式公佈了“政黨法”,但一直未切實實施,因此伊斯蘭共和黨退出政治舞台意味着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黨政治名存實亡。
霍梅尼回國後不久宣佈恢復“星期五教徒集體禱告”。他在所有大小城鎮委任“星期五伊瑪婢”作為他的代表,負責星期五領禱和以佈道的形式發表政治演講,並監控各級地方政府,此舉進一步加強了清真寺在社區宗教、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在一些激進派教士看來,“星期五伊瑪姆”制政教合一,頗具伊朗和伊斯蘭特色,與東西方的政黨制大相徑庭,在意識形態上很有吸引力,是“法基赫的監護”的理想形式。但以“星期五伊瑪姆”製取代政府的計劃最終流產,哈梅內伊總統稱“星期五伊瑪姆”為“革命的巨大支柱、領袖的喉舌和總動員的強有力的手段”,隨着霍梅尼越來越倚重“星期五伊瑪姆”動員羣眾,伊斯蘭共和黨作用鋭減,逐步銷聲匿跡。
“委員會”和“革命法庭”分別是革命高潮中誕生的基層政權機構和司法機構。前者一度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奪取政權的鋭利武器;後者由教士充當法官,實施沙里亞法和快速判決,顯然為激進派教士集團採取非常措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手段。直接控制政府後,激進派教士集團開始削減“委員會”和“革命法庭”的獨立性,並逐步將其融入有關政府機構。
“革命衞隊”是激進派教士集團於1979年5月組建的武裝,其最初的作用在於抗衡軍隊和増強伊斯蘭共和黨奪權的實力。根據伊斯蘭憲法,“革命勝利初期組建的伊斯蘭革命衞隊將予以保留,以便繼續發揮其捍衞革命及其成果的作用”,“革命衞隊”是當局鎮壓武裝反對派和民族分離主義運動的主要力量。1985年9月,霍梅尼下令“革命衞隊”仿照正規軍設立陸海空三個部門,正規軍事組織二元化的格局從此正式形成。兩伊戰爭期間,伊朗當局組建了名為“巴斯基”(Basiji)的民兵部隊,協同軍隊和“革命衞隊”與伊拉克作戰,戰後“巴斯基”民兵保留下來,1993年改組後專門負責維持國內治安。此外,激進派教士集團還擁有非正規武裝——“真主黨”,其主要任務是襲擾政治反對派和維護伊斯蘭社會規範。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內政與外交
一個國家的憲政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往往存在程度不等的差距,“法基赫的監護”的理論與實踐也不盡一致。因此,研究伊朗伊斯蘭共和制,除了解讀憲法條文之外,還須瞭解憲法的實際運作,包括國家的內政與外交。就此而言,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是一個明顯的分水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歷史可以劃分為兩個不同的時期:霍梅尼時期與哈梅內伊時期。
霍梅尼時期是新建立的伊斯蘭政權與國內外敵人作殊死搏鬥的急劇動盪的時期。在此期間,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內外政策帶有強烈的霍梅尼主義的意識形態色彩,其基調是激進的伊斯蘭化。
國家政治體系的伊斯蘭化是整個社會伊斯蘭化的先決條件。霍梅尼通過兩次公民投票基本解決了國家憲政體系伊斯蘭化的問題。國家機器的伊斯蘭化一方面有賴於摧毀舊的君主制的國家機器,清洗舊政權的軍政要員;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忠於伊斯蘭革命準則的新的國家機器,激進派教士集團特別重視軍隊伊斯蘭化。憲法規定,“伊斯蘭共和國的軍隊必須是一支伊斯蘭軍隊,即忠於伊斯蘭意識形態的、必須由贊成伊斯蘭革命的目標並準備為實現這些目標獻身的人組成的軍隊”。
實施伊斯蘭法是伊斯蘭化的核心內容。1982年8月,最高司法委員會宣佈廢除1907年以來的“非伊斯蘭的”法律和法規。司法體系伊斯蘭化的結果,世俗法官被烏拉瑪取代,伊斯蘭法和著名阿亞圖拉的教令成為法庭審判的惟一法律準繩。1983年議會通過一項法案,恢復了伊斯蘭傳統刑法,1967年的“家庭保護法”廢除後,多妻制重新合法化。社會生活伊斯蘭化導致兩性的社會隔離,婦女着裝的伊斯蘭化是這方面最顯著的標誌。此外,舞廳和酒吧被禁,在音樂和影視方面也不得違背伊斯蘭價值標準。
教育系統的伊斯蘭化旨在保障整個社會伊斯蘭化及其延續。當局的主要措施是在師資方面以忠於霍梅尼主義的教士取代世俗知識分子,在政治意識形態教育方面以伊斯蘭主義取代君主主義和東西方“文化帝國主義”。高校伊斯蘭化是整個教育系統伊斯蘭化的重要環節,為此,伊斯蘭共和黨和激進伊斯蘭學生組織建議在大學搞“文化革命”,1980年5月,霍梅尼下令成立“文化革命委員會”領導運動,該委員會在高校大規模清洗“非伊斯蘭分子”,甚至一度關閉了所有大專院校。
經濟體系的伊斯蘭化主要表現為平民主義和國家主義(statism)或曰伊斯蘭國家社會主義(Islamic state socialism)。憲法規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經濟由國有、合作和私有三個部門構成,“並建立在系統和健全的計劃基礎之上”。國有部門包括所有關鍵性的行業和大企業。革命初期出現了國有化的浪潮,與國王及外國有關聯的企業和財產、逃亡者和被鎮壓者的財產、大企業等是國有化的主要對象。伊朗原來就存在各種宗教基金會,“革命法庭”將沒收的鉅額財產轉交給新成立的一些政治基金會,從而使基金會在伊朗經濟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1983年通過的政府“第一個發展計劃”集中體現了激進派教士的經濟思想,該計劃的內容不但包括國有化、價格管制、補貼和限制貿易等政策,而且還提出使伊朗自給自足、消滅失業和為民眾提供基本的社會福利的目標和計劃。在革命與戰爭的特殊條件下,伊朗經濟的國家社會主義和內向性發展到極致。
外交政策伊斯蘭化體現為激進的第三世界主義和伊斯蘭主義,即所謂“既不要西方,也不要東方,只要伊斯蘭”。在激進教士集團看來,西方,尤其是被稱為“大撒旦”的美國,是伊斯蘭民族的壓迫者和敵人;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被視為異己甚至敵對的力量。同情和支持第三世界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外交政策的重要特徵。此外,霍梅尼主張泛伊斯蘭主義,夢想建立“世界伊斯蘭政府”,宣稱“將向世界各地輸出我們的革命”,為此伊朗當局成立“全球革命部”,聯絡和支持世界各地的激進伊斯蘭主義運動。霍梅尼時期,發生了三件涉及伊朗利益的重大國際事件:扣留美國人質危機(1979—1981年)、蘇聯入侵阿富汗(1979年)和兩伊戰爭(1980—1988年)。人質危機和阿富汗事件使伊朗同兩個超級大國的關係極度緊張,伊拉克入侵伊朗導致長達8年的兩敗俱傷的慘烈戰爭。
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後,“專家委員會”推選總統哈梅內伊為“領袖”,伊朗進入哈梅內伊時期。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內外政策而言,哈梅內伊時期同霍梅尼時期有較明顯的區別。
如果説霍梅尼時期的政策基調是激進伊斯蘭化的話,那麼哈梅內伊時期的政策基調則是改革與務實主義,即實際上的日趨非伊斯蘭化。
有學者認為,1989年前後,隨着兩伊戰爭結束、霍梅尼逝世和伊斯蘭共和國修憲,“第二共和國興起取代了第一共和國”。如果再深入探討,不難發現1997年5月總統大選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治史上的又一個重要分水嶺,它將哈梅內伊時期一分為二:第一個時期是拉夫桑賈尼任總統時期(1989—1997年);第二個時期是哈塔米任總統時期(1997年以來)。
拉夫桑賈尼任總統時期的突出特點是哈梅內伊與拉夫桑賈尼形成比較和諧的“共治”局面。作為“領袖”和總統,兩人之間在合作的同時存在非正式分工:哈梅內伊主管宗教事務和與其他伊斯蘭運動的關係;拉夫桑賈尼主管經濟和外交。伊斯蘭共和國猶如一艘政治之舟,其航向最終取決於哈梅內伊,其實際駕駛者卻是幾乎不受干預的拉夫桑賈尼。
哈梅內伊與拉夫桑賈尼首先設法修訂己經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伊斯蘭憲法,1989年7月修憲一方面為新“領袖”提供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増加了總統的行政權力,為兩人以後合作共治奠定了基礎。此外,取消總理職位後,行政權力相對集中於總統,有利於拉夫桑賈尼實施必不可少的改革和重振備受革命與戰爭摧殘的經濟。
面臨改革與重建的嚴峻挑戰,拉夫桑賈尼總統強調務實,反對霍梅尼主義激進派的原教旨主義,公開宣稱“不教條”,“不支持極端主義”。在內政方面,拉夫桑賈尼主張“新現實主義”,在政治上,他致力於改革行政系統,削弱某些霍梅尼主義激進派控制的組織和機構的權力,加強行政機構的統一和專業化;在經濟上,他提出“十年重建”的口號,為此實行了某種程度的市場導向的經濟自由化改革。在外交方面,拉夫桑賈尼主張“新思維”,強調伊朗“必須停止樹敵”,從而擺脱了霍梅尼時期伊朗在國際上極度孤立的局面。
受憲法規定的限制,拉夫桑賈尼於1997年第二任期屆滿後不能再競選總統,改任“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主席,他與哈梅內伊“共治”局面也隨之終結,穆罕默德·哈塔米繼任總統。哈塔米在伊朗統治集團中以温和與開明著稱,主張繼續推進經濟自由化改革和執行務實外交,但其競選綱領吸引伊朗大多數選民的關鍵在於突出政治改革,強調實行“伊斯蘭民主”,呼籲重建“公民社會”,實行“法治”,尊重人權和保障言論出版自由。
1997年5月23日的伊朗總統選舉競爭激烈,舉世矚目,哈塔米獲近70%的選票。哈塔米獲勝被其支持者稱為“第二次革命”和“第三共和國”的開端。以哈塔米為首的政治聯盟號稱擁有“2000萬支持變革的大軍”,逐步發展成為以“5月23日”命名的聲勢浩大的改革運動。哈塔米上台以來,內政方面最明顯的變化是政府放寬了對出版物的限制,支持哈塔米的報刊一時多如雨後春齊,打破了控制電台和電視台的保守派對輿論的壟斷,社會和文化政策更加寬鬆。在哈塔米的推動下,“5月23日運動”相繼在1999年地方行政官員選舉和2000年全國議會選舉中取得壓倒性勝利。在外交上,哈塔米倡導“文明之間的對話”,以“化敵為友”,力爭同除以色列以外的一切國家發展正常的國家關係。
改革運動的崛起與革命後伊朗社會的變化有關。20年來,人口翻了一番。在6000萬人口中,61%居住在城市,79%受過教育,51%年齡在20歲以下。整體而言,這種社會結構意味着大多數伊朗人本能地傾向於現代的和世俗的價值觀,與嚴厲的中世紀式的神權制度格格不入,己經成為選民主體的受過教育的青年和婦女渴望改革是哈塔米及其盟友在選舉中屢屢制勝的關鍵。
儘管以哈塔米為首的改革派聯盟深得民心,掌握了總統職位和議會,但保守派控制了關鍵性的國家權力機構,可以對改革派進行鉗制和反擊,使哈塔米在深化政治經濟改革方面舉步維艱。利用司法手段封閉改革派報刊和監禁改革派要員是保守派對付“5月23日運動”的利器,1999年7月8日,保守派查封一家重要的改革派報紙,引發抗議浪潮,保守派控制的保安部隊和民兵與示威者之間的暴力衝突愈演愈烈,並演變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曆史上最嚴重的政治危機。
2001年6月哈塔米再次以壓倒優勢贏得總統選舉。“領袖”哈梅內伊一方面公開表示支持哈塔米總統,強調經濟改革的必要性,甚至談論“宗教民主”,另一方面又給人留下在政治上基本傾向於保守派的印象。伊斯蘭政治體系嚴重分裂以及哈梅內伊與哈塔米之間的微妙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體系和決策機制的正常運作。
對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的評析
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即所謂“伊斯蘭共和制”,由於其獨特性而引人注目。這種獨特性可以歸結為兩點:一是鮮明的兩重性,既帶有鮮明的傳統主義特徵,又帶有鮮明的現代主義特徵;二是將似乎水火不相容的兩種政治價值取向一傳統主義與現代主義一奇異地結合在一起。
在伊斯蘭共和制中,傳統主義集中體現為伊斯蘭神權政治,其理論基礎是“法基赫的監護”;現代主義集中體現為憲政主義和共和主義。早期霍梅尼主義沒有多少現代主義因素。然而,在伊斯蘭革命和伊斯蘭化的高潮中,為了在現代條件下動員羣眾推翻巴列維王朝,取得統治的合法性,實行“法基赫的監護”,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教士集團不得不求助於現代主義政治手段,“法基赫的監護”是通過公民投票和立憲來合法化的,採取了共和制的形式。
現代伊朗伊斯蘭政治體系可以大致分為兩大系統:法基赫系統和政府系統。法基赫系統是監護系統,以法基赫為首,作為真主在人間的代理人和穆斯林烏瑪的最高宗教領袖,法基赫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不但凌駕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政府部門之上,而且掌握武裝部隊、國家廣播電視機構和主要宗教和政治基金會。法基赫不由民選,不對任何機構負責,沒有任期限制。法基赫及法基赫系統的權力機構基本上是通過烏拉瑪統治集團內部指派(cooptation)產生;政府系統具體管理國家,在法基赫的監護下運作,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府系統的司法部門實際上附屬於法基赫系統,其各級官員的產生方式同法基赫系統如出一轍。議會和總統由普選產生,相對獨立於法基赫系統。可是,法基赫及其所屬機構可以使用任免權、候選人事先篩選制和立法否決權等手段,將其置於控制之下。
支配法基赫系統和政府系統立法行政部門的政治法則大相徑庭:前者傾向於傳統主義,後者傾向於現代主義。伊斯蘭共和制的政治權力結構的特徵是現代主義從屬於傳統主義,共和主義從屬於伊斯蘭主義,政府系統從屬於法基赫系統。強有力的非民選的法基赫與軟弱的普選產生的議會和總統形成強烈的對比。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1979年憲法賦予法基赫的權力超過了1906—1907年憲法賦予國王的權力。伊朗伊斯蘭共和制以法基赫為核心,不妨稱為“法基赫制”。
傳統主義和現代主義的嫁接產生了政治制度史上異乎尋常的結果。不但政治系統一分為二,軍事系統也如法炮製,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是世界上惟一擁有兩套正規軍系統的國家,非民選的法基赫掌握一切武裝力量,包括治安部隊和警察,而民選的行政機構——總統和內閣甚至對交通警都沒有指揮權。
霍梅尼主義作為政治社會反抗運動的意識形態取得了驚人的成功。“法基赫的監護”的理論描繪出一幅公正賢明的法基赫按真主的意志帶領人類實現世界大同的美妙圖景,激勵深受傳統伊斯蘭宗教文化影響的伊朗民眾一舉推翻巴列維王朝。然而,迄今為止,伊斯蘭革命後“法基赫的監護”實踐己逾20多年,所謂“伊朗模式”或“伊斯蘭道路”令人失望,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並未提供一種值得效仿的可行的政治模式和經濟發展道路。
伊斯蘭作為政治意識形態的特點是神聖的“惟一性”,真主的絕對主權統治社會和個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排除了任何世俗空間。伊斯蘭主義者認為,政治的關鍵是“社會道德”,而不是制度。這在政治實踐中意味着宗教領袖的絕對權力和許諾建立人間天國——伊斯蘭化的道德烏托邦,其實質是傳統的精英主義和人治,與現代的民主主義與法治相悖。革命後伊斯蘭化的結果,伊朗的政治體系帶有全能主義的(totalitarian)特點,國家權力高度集中於法基赫,其影響深入社會各個領域社會全面宗教化、政治化和意識形態化。這是典型的由超凡魅力領袖建立的救世主義激進革命型政治體制。這種體制是伊斯蘭革命本身的產物,有利於推動革命進程,但遲早會面臨救世主義烏托邦破滅和新的社會政治現實的挑戰。
霍梅尼主義沒有系統的經濟理論,沙里亞法中只有簡單的經濟法規,但伊斯蘭為實施某種程度的國有化和計劃經濟提供了理論依據。歸根到底,在伊斯蘭主義者看來,伊斯蘭才是目的,經濟只是手段,而解決經濟問題的關鍵是遵循先知的倫理道德典範。伊朗伊斯蘭經濟模式實際上是國家社會主義與傳統的清真寺瓦剋夫制與巴扎私有經濟的混合體。這種經濟模式在戰時有其合理性,但畢竟不符合複雜的現代化經濟正常發展的客觀規律,難以長期維持。
伊朗伊斯蘭政治經濟體系中存在深刻的內在矛盾。政治上的矛盾是傳統主義與現代主義的矛盾,其核心是神權與人權的關係。一方面,憲法規定,絕對主權完全屬於真主,而非人民;伊斯蘭法作為真主的啓示是人類一切行為的規範;法基赫是真主在人間的代理人,負責領導和監護人民遵循伊斯蘭的準則,換言之,神權至上,政教合一,教士專政。另一方面,憲法又規定,國家事務的管理“必須”以通過“選舉”和“公民投票”所表達的“輿論”為基礎,這至少意味着人民應享有自治權,似乎也可以解讀為輿論至上,甚至間接的人民主權。經濟上的矛盾是保守主義與激進主義的矛盾,在經濟上,伊斯蘭化有兩重截然不同的含義。對於保守的上層教士和巴扎商人而言,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私有財產和為追求利潤制訂法律和宗教框架;對激進霍梅尼主義者而言,其主要含義是伊斯蘭國家社會主義。上述政治經濟矛盾是奇特的雙重權力結構和統治集團內部持續不斷的激烈派別鬥爭的重要根源。
霍梅尼時期,新制度初建,國家處於革命和戰爭的特殊環境中,霍梅尼集保守的宗教領袖與激進的平民主義革命家於一身,具有超凡魅力和至高無上的宗教及政治權威。這一切暫時掩蓋了伊斯蘭共和國的制度性弊端。隨着革命進入“熱月”階段,兩伊戰爭結束,霍梅尼逝世,“伊朗模式”立刻陷入危機,統治集團不得不進行改革,採取較為務實的政策。
第一次嚴重的政治危機似乎是由霍梅尼逝世引發的選擇繼承人的危機,但實際上是更為廣泛深刻的憲政危機。1979年憲法不僅因找不到符合條件的新法基赫而無法運作,而且難以適應革命後正常化及戰後重建的客觀需要。1989年修憲解決了霍梅尼的繼承人問題,緩解了行政權力過於分散的弊端,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政治體制的內在矛盾。修憲後,任法基赫的條件降低,己故霍梅尼的一些非正式權力制度化,同時總統的行政權力顯著加強。結果,法基赫職位的宗教權威削弱,法基赫職位趨於世俗化,非民選的法基赫與民選的總統在政治合法性和權力方面的競爭性更突出,從而播下新的結構性政治危機的種子。
伊斯蘭經濟模式的失敗同樣顯而易見。伊朗具備發展民族經濟的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其石油藴藏量佔世界的9%—10%,天然氣藴藏量佔世界的12%—15%,經濟現代化在巴列維王朝後期己達相當水平。然而,革命後當局不僅未能兑現其經濟承諾,國內生產總值反而持續下降。1977—1996年,伊朗的國內生產總值下降了大約1/3,按人均計算下降了50%,即使根據官方顯然保守的統計,在此期間人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下降了20%。
伊朗伊斯蘭革命推翻了巴列維王朝的專制統治,摧毀了歷史悠久的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國,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民族獨立,無疑有一定的進步意義。與歷史上的神權制不同,革命後建立的神權制帶有這樣那樣的政治現代主義因素,因此不能簡單地全盤否定,應該把它看做是伊朗現代化進程中各種複雜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它既有進步的成分,又有落後保守的成分,既有適應現代化的成分,又有不適應現代化的成分。
然而,伊朗伊斯蘭革命畢竟是由傳統主義力量領導的、以傳統主義意識形態為旗幟的社會政治運動,其基調是反現代化的。革命後建立的政治制度在本質上是傳統主義的神權政治。“法基赫的監護”實質是以法基赫為首的烏拉瑪以真主的名義壟斷國家權力,以伊斯蘭的名義對社會實行全面控制。揭開神聖的宗教面紗,不難發現“法基赫的監護”實際上體現了清真寺和巴扎的世俗利益,尤其是革命後掌權的烏拉瑪政治精英和與他們有千絲萬縷聯繫的巴扎商業精英的政治經濟利益。全面伊斯蘭化不僅意味着教士專政,而且意味着保留傳統的“瓦剋夫”和巴扎,意味着教士通過龐大的宗教和政治基金會壟斷經濟,甚至意味着烏拉瑪政治精英和巴扎商業精英的權錢交易和“關係至上的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20世紀80年代後,隨着激進平民主義日趨式微,除了意識形態和統治精英不同之外,毛拉統治的伊朗同巴列維家族統治的伊朗在政治和經濟權力結構方面並無明顯區別。儘管伊朗擺脱了外國控制和君主專制的羈絆,但帶有濃厚的傳統主義色彩的政治和經濟體系構成伊朗民族進一步現代化的嚴重障礙。
“法基赫的監護”遲早會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為了“純潔”被專制君主的世俗化敗壞的社會,需要伊斯蘭化和教士壟斷權力;壟斷的政治權力使教士腐化,敗壞伊斯蘭的聲譽,從而為重新世俗化鋪平道路。據官方最近統計,德黑蘭75%的青年逃避禱告。由於宗教或“價值觀”現在同“骯髒的政治”聯繫在一起,許多虔誠的穆斯林擔心公眾會完全拋棄伊斯蘭教。實際上,早在霍梅尼於1989年宣佈伊斯蘭政治國家的法律高於沙里亞法時,世俗化進程就己經開始。十多年來,世俗化在經濟和外交領域取得長足的進展,即使在政治和社會文化領域,世俗主義成分的増加也是不爭的事實。
法基赫職位日益世俗化和世俗權力在民選機構的節節勝利,正在改變政治權力的分佈和運作規則。當今伊朗,儘管教士作為一個整體仍然把持權力,但己不存在霍梅尼那樣大權獨攬的法基赫,也不存在“領袖”與總統之間和諧的共治,伊斯蘭主義意識形態業己破產,政治體系因統治集團的派別鬥爭而四分五裂。有伊朗學者甚至認為目前伊朗處於某種無政府狀態,各個政治精英掌握一部分權力,連哈梅內伊也不例外。
近年來,深刻的意識形態、政治和經濟危機交織在一起,困擾着伊朗伊斯蘭共和國,“5月23日運動”的興起和1999年7月危機的爆發就是這些危機在政治上的反映。7月危機的平息是哈梅內伊與哈塔米妥協的結果,伊朗社會和政治經濟體系的內在的尖鋭矛盾並未解決。人口結構中不滿現狀的受過教育的城市年輕人為數眾多和嚴峻的經濟形勢使局面具有潛在的爆炸性。在政治現代化進程中長期步履蹣跚的伊朗再次處於十字路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