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交警開槍致衝卡車輛副駕駛死亡 法院:開槍合法_風聞
土土爸爸-2020-01-10 20:10
上游新聞 01-10 19:36 2018年7月,廣西博白縣發生一起套牌面包車抗拒交警執法檢查,最終交警開槍致車輛副駕駛死亡案件。交警是否過失殺人?交警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開槍?這些疑問使得該案備受關注。
2019年10月17日,博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民警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合法正當。原告不服,向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西玉林中院)提起上訴。
1月1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玉林中院作出該案的終審判決書。當事人廖瑞基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和暴力性,認定民警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
當事人強行衝卡,交警連開三槍
據博白縣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信息,2018年7月10日晚,博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英橋中隊在本中隊門口路段設卡開展專項查緝行動。11日凌晨,從廣東廉江市方向駛來一輛微型麪包車。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該車不但不聽從指揮,強行衝卡,還在民警檢查當中,開車直接衝向執勤民警,嚴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在判明發生暴力抗拒執法、襲擊警察的緊急情形下,民警依法鳴槍警告,仍無法制止後,被迫開槍自衞擊中車內一人,經送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
終審判決書載明,11日凌晨1時許,當事人廖瑞基駕駛一輛套牌五菱榮光面包車搭乘陸某(死者)途徑該檢查點時,英橋中隊指導員傅某某帶領其他民警及輔警在檢查點例行檢查。
面對民警的示意,廖瑞基拒絕停車接受檢查,駕駛車輛衝過設卡點繼續行駛,執勤民警進行追緝,發現麪包車後示意廖瑞基停車接受檢查,廖瑞基發現後快速調頭逃跑至一處攪拌站。傅某某等三人駕車追趕到該攪拌站門口,並將警車堵在門口。
隨後傅某某及輔警兩人發現麪包車停在攪拌站並用手電筒光照車輛示意停車檢查,廖瑞基仍拒絕配合,朝輔警迎面開車快速衝過去,快到輔警面前時,快速打方向往左邊的沙堆開去,發現沒有去路後,繼續調頭逃跑。輔警追上去,用電筒示意停車檢查,廖瑞基仍拒絕停車,駕車加速朝輔警的方向開來,輔警躲閃不及被撞掉手電筒並倒在地上。
判決書顯示,麪包車朝傅某某迎面駛去,傅某某閃到一邊,拔出槍支連鳴2槍示警。麪包車非但不停反而加速向攪拌站門口駛去,傅某某對着車輪射擊,連開三槍,麪包車繼續加速衝出攪拌站朝博白方向開去。傅某某等三人駕車跟蹤尾隨,發現麪包車從路邊的一塊空地開出,傅某某等三人當場攔截,發現車上有廖瑞基、陸某兩人,陸某已受傷,當晚陸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開槍是否合法 雙方各執一詞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傅某某是假想麪包車極其危險而直接開槍,開槍行為不合法,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得到賠償。而本案交警不規範的攔截行為,很容易被夜間駕車的司機誤認為是吸毒人員或車匪路霸攔路搶劫,此違規行為與警察開槍有直接聯繫。
另外,廖瑞基避開檢查駕車掉頭行駛時,上訴人稱其行為可以認定為“拒絕停車”,不等於“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射殺死者的子彈是從背後擊中心臟,傅某某開槍的行為使得麪包車內的人員和輔警都處於被子彈擊中的危險之中,即使傅某某開槍合法,也應對誤殺死者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還請求廣西博白中院撤銷一審判決,賠償上訴人損失,以及刪除“平安博白幸福家園”發佈的相關信息等。
博白縣公安局稱,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槍支的民警。事件發生後,博白縣公安局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在接受博白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詢問時,傅某某稱:麪包車撞向協警後,又加速逃竄,感覺情況緊急,他和輔警的生命安全都受到非常緊迫的威脅,他兩次鳴槍警告無效後才開槍射擊輪胎。
博白縣公安局調查報告結論為:民警使用槍支致陸某死亡的行為是合法使用槍支的行為。
博白縣公安局答辯稱:傅某某等民警在英橋中隊設點查車和跟蹤尾隨可疑車輛都是合法的履職行為。廖瑞基和陸某是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二人實施走私犯罪後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先是駕車衝卡,拒絕接受檢查,後又暴力抗拒執法、妨礙公務,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傅某某作為依法配備槍支的民警,在此情形下使用槍支具備合法性。傅某某開槍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行為,主觀上不追求陸某受傷和死亡,發現陸某受傷後又及時送其去醫院救治,沒有放任陸某受傷和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民警主觀上沒有過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廣西博白中院認為,在廖瑞基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和暴力性之評價不被改變的情況下,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並且具有必要性。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效的刑事文書認定,廖瑞基明知交警執法卻拒絕配合,為逃避交警執法檢查而多次折返,面對交警的攔截加速朝民警傅某某、輔警曾某的方向逃離,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為具有危險性、暴力性,對民警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和緊迫的威脅。
玉林中院認為,傅某某開槍的目的並不是射殺廖瑞基或死者,而是為了制止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傅某某總共開了5槍,除兩槍示警外,另外兩槍是打在輪胎上,主觀上其並不追求陸某的受傷或死亡。傅某某及時將陸某送到醫院搶救,履行了積極救治的義務。
玉林中院認為,上訴人主張麪包車不具備危險性,與涉案的生效刑事文書查明的事實不符。上訴人主張傅某某駕車追緝和輔警曾某站在麪包車前攔車的行為違法,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是傅某某開槍的行為,並非開槍之前的駕車追緝和攔車檢查的行為。
而就上訴人主張博白縣公安局應對誤殺死者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在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的前提下,廣西玉林中院認為該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上游新聞記者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