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補課挨老師耳光 家長以“舉報補課”索得4萬獲刑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0-01-14 19:35
來源:貴州晚報
近日,由大方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邦勳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大方縣人民法院依法以周邦勳犯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並責令被告人周邦勳退賠被害人黃某35000元、陳某某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大方縣綠塘中學教師黃某在綠塘中學暑假補課期間,被在該校補習的周邦勳之子周某某喊綽號“大花馬”,黃某及班主任陳某某在對周某某進行批評教育時,打了周某某臉部幾耳光。
2014年7月30日,周邦勳及家屬將周某某送到大方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之後周邦勳以其子被黃某、陳某某打傷及綠塘中學假期違規給學生補課要到相關部門反映為由,要挾黃某、陳某某賠償11萬元。黃某、陳某某擔心周邦勳到相關單位控告反映會影響自己和學校,後經多次協商,2014年8月3日,黃某、陳某某以大方縣綠塘中學的名義與周邦勳簽訂協議,被迫賠償周邦勳4萬元(其中黃某賠償3.5萬元,陳某某賠償0.5萬元)。
雙方簽訂協議後的次日,周邦勳之子出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1835.66元由黃某、陳某某承擔。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邦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他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到案後,周邦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資料圖
檢察官釋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周邦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其子被黃某、陳某某打傷及綠塘中學假期違規給學生補課要到相關部門反映為要挾,迫使黃某、陳某某賠償其4萬元的這一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原標題:兒子補課挨老師耳光,家長以“舉報補課”索得4萬元,被判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