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9年殺醫案嫌疑人分析_風聞
哲就-2020-01-14 17:50
來源 | 偶爾治癒(to-cure-sometimes)
作者 | 鄭宇鈞
在這些殺醫案中,患者家屬行兇,並不是主流。
35例對外界公開的殺醫案中,只有22例公開執行判決, 11例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有10例是判了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其中至少有6例獲得了減刑。
2016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曾犯下震驚全國的哈爾濱殺醫案,行兇時未滿18歲的罪犯李夢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按照減刑裁定書中的刑期,出獄時,李夢南的年齡大約為44歲。
下過海、掙過大錢,這些年來經濟收入卻急轉直下。「幹啥虧啥,養豬餵牛,卻老是死豬丟豬」,離婚、孩子上學名額被有錢人頂了、只能守着95歲重病纏身的老母親孫魏氏過活的孫文斌,覺得「自己命運悲慘、所有人都對不起他」。
直到2019年的聖誕節,在一個被寄予美好期望的節日裏,他用極其殘忍的手法,獲得了他最風光時都未曾有過的關注。
記者梳理了2009年以來由39名嫌疑人造成36名醫護人員死亡的35起案例,55歲的孫文斌,可能是這份嫌疑人榜單中年紀排第二大的。35例案件的嫌疑人中,包含兩名未成年人,年紀最小的15歲,最大的62歲,集中在25到35歲、35到45歲兩個年齡段,在26歲和47歲這兩個年齡都各有3名嫌疑人命中。35例嫌疑人中有兩例是在案發現場附近墜亡的,因此免於後續司法審判。大連人王勇,在殺害了孫明嶽醫生後被警方圍在了一座高層公寓裏,在絕望之際,他選擇鑽出22樓消防通道口,縱身一躍。殺害陳仲偉醫生的嫌疑人劉某,在爬出陽台企圖逃走時墜亡,治癒君窮極檢索公開資料,也無法獲取其真名。
這些案件中,患者家屬行兇,並不是主流。
35例殺醫案中,有6例嫌疑人的身份是患者家屬,集中在2016年後,而且只有1例是患者死亡的情形。多達2例的嫌疑人是患者本人,均為單獨作案。
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一家三口協同作案。
據「北京時間」報道,嫌疑人元某洪、李某、元某為一家三口,行兇前與醫生趙軍豔並無爭吵,毫無預兆地利用醫生給其子診斷時行兇,妻子抱住醫生,丈夫拔刀。作案後更聲稱,「和她沒關係,算她倒黴。」這讓人聯想到楊文醫生的遇害現場,一位民航醫院的醫生跟治癒君説,孫文斌姐姐問護士,「剛剛被殺的是楊文還是楊X(她和楊文都是急診科的),我們打算殺四個呢。」
「很多傷醫案件,其實均是患者個人行為居多,處理糾紛問題的方式是不理性的。」廣東省和諧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周繼華説。
「**很多人主張説這不是醫療糾紛,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不應該這樣表述。**從12月4日楊文首診孫魏氏到案發的半個多月,楊文和她的同事飽受患者家屬的吵鬧、辱罵,甚至是死亡威脅,這就是醫療糾紛。」醫療律師李惠娟認為,是非標準不應該如此確定,刑事犯罪的性質是由行為決定的,而不是成因,就算有醫療責任,也不應訴諸暴力。
「傷醫案主要是個人的情緒宣泄,都是極端個人化情緒,跟醫鬧關係不大,用一句俗話説,會咬人的狗不會叫,會叫的狗不咬人。」李惠娟説。
今年61歲了,李惠娟仍然精力充沛。她先學醫,在醫學院任教,後考律師執照。在中國發生過的六大涉醫血案中,李惠娟代理了四例,幾乎是介入中國醫患糾紛最深的一位律師。根據國家衞健委2018年9月公佈的數據,自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 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同時,2015年施行的「醫鬧入刑」,被視為是給中國醫護人員的一份人身保障。但在中國醫師協會2018年發佈的有14.62萬醫師參與的白皮書調研中,仍有62%的醫師認為執業環境沒有改善。李惠娟認為,這跟整個社會氛圍的導向,以及懲治力度不夠有關係。
向下淪落與打撈希望
在湖北省武昌監獄坐牢的第十個年頭,2019年3月25日,51歲的張順成守來了一個好消息,憑藉着在考核期內獲得的四個表揚,以及悔改表現,他的減刑建議書再次被通過:刑罰被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不變。
十年前,因懷疑被注射的是引發腹痛的「毒血」,張順成殺死了給他注射狂犬疫苗的護士朱雪英。2009年的一審判決認定,張順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他被判「免予賠償」。2012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他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
在減刑刑事裁定書上特別註明:該犯系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屬於減刑時從嚴掌握的情形。
35例殺醫案中,只有22例公開執行判決,曾被中國青年報質疑「查詢不到公開判決結果」的河北柏鄉縣人民醫院常孟枝醫生被害案依舊未能公開。這22例公開判決中,有11例是判了死刑立即執行,有10例是判了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其中至少有6例獲得了減刑。在李惠娟律師代理過的被害醫生中,知名度最高的是醫生王浩,但當治癒君跟李惠娟律師説起王浩案的始作俑者李夢南獲得減刑時,她表示並不知情。
2012年3月23日,李夢南在哈醫大一院風濕免疫科,砍死碩士研究生王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2年10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李夢南犯故意殺人罪,但因作案時未滿18週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相比案發時的滔天聲討巨浪,李夢南獲減刑的消息未曾在網絡上砸起一朵浪花。2016年8月18日,宣佈了「本院在減刑建議書公示期間,未收到不同意見」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罪犯李夢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按照減刑裁定書中的刑期,出獄時的李夢南,年齡大約為44歲。這比原先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多了六個月。此前,哈爾濱監獄以罪犯李夢南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理由,建議將他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個月。
對於這些社會邊緣人,弔詭之處在於,他們最獲社會關注的時候,往往是他們最脱離人性和社會性的時刻。
張順成犯下的罪濺出的血花,潑灑在2009年6月11日的那個夏天,那場事件的緣起是一株狂犬疫苗。他最初前來就診時,當班護士朱雪英遵醫囑,為他注射了狂犬疫苗。可隨後這個小學文化程度的武漢人聲稱,朱雪英為他注射的疫苗是紅色「毒血」,致使他腹疼。
從此,這個不受歡迎的不速之客便頻頻登門。反覆電話威脅、再到上門糾纏朱雪英,行動也一度升格到了持刀威脅。縱是如此,院方也只是繼續勸張順成離去,未曾在安保上有何改進。當他再一次持刀歸前時,刀斬向了朱雪英的頸部。
據目擊者稱,他行兇時口中還唸唸有詞:「你害得我肚子疼,殺死你,我去自首。」朱雪英倒地時,手裏還拿着正在給患者配藥的注射器。
當陳仲偉再次在家裏見到那個高大健壯的患者時,這位主任醫生可能已做好了最壞的打算。
根據報道,陳仲偉對那位要為25年前的烤瓷牙討説法的患者早有察覺,甚至手機拍照後、用微信告訴同事這個人的異常和風險。陳仲偉曾將該患者引到醫院警衞室後報警。報警後,該患者一度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療。2016年5月5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頜面外科主任陳仲偉被這名患者尾隨回家,砍了30多刀,身亡。
為烤瓷牙變色討説法,將注射疫苗與腹疼聯繫起來,因為相關知識的缺乏,種種荒誕不經的主觀臆測,埋下了這些嫌疑犯對醫生的仇恨的種子。
2010年年初,從南京市白下區銀龍花園社區衞生服務站取完藥後,小學文化的申世堂發現自己拉肚子,他便想當然地認為問題出在續廣軍醫生給他開的藥上。當年11月19日,他持刀捅死了續廣軍。
警方立案材料顯示,前文中提到過的大連人王勇,認定了自己的甲狀腺癌細胞擴散是「女醫生在做B超檢查時下手過重,導致我病情加重」。因此,2011年4月19日,他攜刀去找大連市第二人民醫院影像放射科的孫明嶽醫生,「反正也活不了了,臨死也要拉個墊背的」。35例嫌疑人中,被報道學歷狀況的有16例,只有一例上過大學,具備高中文化的僅有4例,其他皆為小學或初中文化。
而這些嫌疑人中由官方披露為無業的至少有10例,此外,還有中學輟學的兩例、36歲就從工廠病退的一例、退休的一例、在校中學生一例。其餘的大多為農民或打零工者,有明確職業的只有兩例,分別是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鍊鐵廠工人和甘肅某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低、住在保障房社區、為一點醫療費用斤斤計較……這些人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而沒有工作單位的約束,讓他們更傾向於鋌而走險。是什麼,讓他們選擇用暴力來解決紛爭?
「這些人有幾個共性,往往是社會邊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較低、缺乏家庭温暖、缺乏正常的家庭。此外,還可能存在經濟上的困頓。」李惠娟認為,應對這樣的羣體,不能靠醫療界來解決,而是需要社會綜合治理,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向中低收入者傾斜,「是社會需要反思,而不是醫院需要反思。」
殺醫案背後的精神病抗辯
這些把暴力作為解決問題的終極手段的嫌疑人,到頭來,卻受益於司法體系的完善。在砍了北京市懷柔安佳醫院三病區科主任楊仕全至少24刀後,卜乙,這個曾被精神病專科醫院安佳醫院診斷為「偏執型人格障礙」的患者毫無悔意。法庭上,這個27歲的北京年輕人語氣強硬。據《北京晚報》報道,他承認殺人事實,自稱是在「非法維權」。當被問及殺人過程時,卜乙一邊描述,一邊突然把頭轉向了死者家屬,語氣中帶着不敬,神態囂張。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1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卜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並非結束,此後3年,圍繞着卜乙的刑罰,各級司法部門來回博弈,最高法兩度駁回卜乙的死刑。判決死刑、執行死刑必須慎之又慎,手續繁複,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卜乙故意殺人罪死緩改無期刑事裁定書(減刑用)》中,記錄了這關乎於死刑的一波數折的拉鋸過程:
作案時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衡量量刑的關鍵因素,這也成為控辯雙方反覆爭搶的火線。
2012年11月13日,彩春鋒殺害了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泌尿外科護士長戴光瓊。一審時,依據此前上海市精神衞生中心司法鑑定所的鑑定,彩春鋒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對於這個「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雙方都不樂意。佔優的,想得寸進尺,佔理的,則想據理力爭。
二審期間,上訴人提出,彩春鋒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彩春鋒死刑立即執行。而彩春鋒上訴及辯護人辯護認為:原判採納上海精神衞生中心出具的精神病鑑定意見有誤,彩春鋒應無刑事責任能力。
最終,二審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4月29日,由於獲得監獄的6次表揚獎勵,罪犯彩春鋒的刑罰被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李惠娟是戴光瓊案的辯護律師,在她看來,兇手想借「限制性精神障礙」逃脱法律制裁,這正是傷醫案犯案人常用的伎倆,也是中國司法鑑定領域的大難題。
這種上訴,即使不能脱罪,往往也可以把訴訟拖入漫長的持久戰。
面癱久治不愈的盧德坤,在2011年8月16日,殺害了東莞長安醫院門診部副主任醫師劉志霖。東莞中院於2012年9月7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盧德坤死刑立即執行。3日後,盧德坤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稱:其系初犯,作案時有精神病,歸案後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劉志霖對引發本案有過錯,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2013年4月27日,廣東高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死刑判決,發回重審。當東莞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對盧德坤執行死刑,已是2017年1月10日,距離案發已有6年。
記者梳理發現,在35例殺醫案中,至少有3例嫌疑人在量刑時被認定,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預謀的犯罪與缺位的安保
35例嫌疑人中,大多都是早有預謀的,從兇器的準備到現場的踩點,準備到位。據「八點健聞」報道,一位醫生回憶,孫家人説,兇器是孫文斌在3天前就備下的。孫文斌早在四五天前就説要殺了楊文。
因為對便秘治療效果不滿,田春生決定對徐州市銅山區柳新鎮一家衞生室的胡金生醫生進行報復。他事先曾專門踩點,行兇當天,2015年9月8日,他戴墨鏡、口罩、太陽帽進行偽裝,足足守候了兩個小時,才逮住機會對胡金生進行刺殺。而霍魯傑的準備工作做得更細緻。2017年4月22日,他不但事先購買刀具,在江蘇省泰州市靖江斜橋鎮荷花村的骨科診所外徘徊六個多小時後,才找準時機入室行兇。將沙亞軍醫生殺害後,他更是改用他人身份證潛逃。
裁判文書顯示:殺害了兒科醫生李寶華的陳建利在去往醫院的之前花30元買的刀。他選的是一把單刃砍刀,挑中刀後他嫌太長不好帶,請店主幫忙截掉了八九公分,保留了33公分的刀刃,又嫌刀不夠快,請店主用電動砂輪打磨、重新開刃,之後將刀裝進隨身攜帶的帆布電工包,這才繼續前往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萊鋼醫院。
唯一的一例在就診現場激情殺人的,發生在這35例中唯一一個有明確犯罪記錄的嫌疑人身上。衞敏,自1998年起,先後因犯搶劫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三次判處有期徒刑。2018年3月14日,他帶妻子來到安徽省涇縣醫院胃鏡室,在辱罵並毆打趙新兵醫生時,衞敏從腰間拔出一把隨身攜帶的摺疊彈簧刀,捅刺趙新兵胸部。
「出現傷醫案的患者,在我們的接觸中一般會發現,其性格包括人生觀價值觀等基本較為偏執,也無合理的經濟賠償訴求。比如其初期提出的訴求,即會展現出不合理和無法實現的特點。另外在行為角度,基本都是一個人先去找當事醫生,而非找專業機構或醫患辦公室等。出現這種情況就需格外注意,但醫生有時會忽略。」周繼華説。
有行兇者,即使在殺害了目標後,仍不收手,而是在躲避當天的抓捕後,於第二天再次行兇。2010年6月10日,周宇尾隨趙維萍進入齊魯醫院腫瘤中心樓,在她辦公室持刀殺害了她之後,又於第二天,在附近的小巷內攔住上班途經此處的劉翠芳,朝劉翠芳全身猛捅數十刀,才被抓獲。
「調解的作用關鍵就是一定早介入,也是防範醫療糾紛激化的重要措施。」周繼華説。
治癒君遺憾地發現,數例報復週期跨越10年以上的案例,曾一再顯現出徵兆,卻未能引起當事人和身邊人的預警。
譬如前述分兩天兩次行兇的周宇,行兇的原因是13年前父親的死,他記恨於為父親進行搶救的山東大學齊魯醫院腫瘤中心放療科副主任醫師趙維萍,並認為該院護士劉翠芳的護理態度不好,讓其父生氣、加重病情……長期沉浸在為父報仇的怨恨中,周宇多次跟蹤趙維萍、劉翠芳上下班的行蹤路線,曾跟蹤查找到劉翠芳的宿舍,毆打下夜班回家的她。縱是如此,周宇也並沒被施以處罰,直到釀成大禍。
胡某銘的恨比周宇來得更久。14年前,17歲的胡某銘因腹痛,曾被時任湖北黃岡市某醫院副院長的楊逢春診斷為急性闌尾炎,並主刀做過闌尾切除手術。2014年8月3日,他找到已經退休在漕河鎮開診所的楊逢春,實行殺戮。
仇恨驅使着這些嫌疑人作出超越他們日常的行為來。
王英生腦梗死發作後,左側肢體活動不利,也就是俗稱的「偏癱」,肌力為3級,勉強能走路。2012年11月29日,他來到天津中醫一附院,用斧頭將針灸科主任康紅千砍死後,患有偏癱的王英生作出一個令人驚訝的舉動:他敏捷地爬上窗户,翻身從二樓跳下逃跑。
面對這些有異於常人的犯罪邏輯,李惠娟建議主管部門要落實政策,加強醫院安保。「安檢是必須全面設置的,急診科、兒科這樣的難點科室得有保安全天候值守。」李惠娟認為,國家發改委等 28 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關鍵在於抓落實,「提高傷醫、辱醫的代價,讓人不敢傷醫、辱醫,應該納入個人徵信體系,讓那些違例者在貸款、落户乃至於就業等方面付出代價。」
「歸根結底,根在懶政上。」李慧娟説。
治癒君發現,35例中無一例是在西南地區發生,只有一例是在西北地區發生。而單人作案的33例中更是隻有一例的嫌疑人是女性,她叫李宏粉。行兇時時年48歲的李宏粉,與被害者王香蘭並無醫患關係,她已有8年沒來王香蘭所在的衞生院看過病。李宏粉的婆家和王香蘭的孃家是同一個村。
漫長的司法後半場
殺掉李寶華後,陳建利沒有逃離兇案現場,他坐在地上,把刀放在一邊,點上了一支煙。
據津雲新聞報道,陳建利殺害李寶華6天后,當地政府發放給陳建利家人5萬元撫卹金,存放了8個多月的孩子遺體也准許陳家人取回,安葬在山上的公墓裏。
5萬元以內的賠償,或是將孩子的遺體取回,這些都是陳建利最初交涉的所求。殺人後,他這些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反而都實現了。
這彷彿是按鬧分配的成功範例。然而,這「成功」的背後可能是,陳建利很快將會和自己的女兒一同埋葬在山上的公墓裏。
2018年7月27日,陳建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是一場醫與患的雙輸。
「醫患關係實際上是一個整體性的、系統性的問題,這種矛盾不僅僅會針對醫生這個羣體,還會針對所有的這種產生信任危機的羣體。」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羅翔説,「殺醫的背後,是人們對死亡沒有一個確切的認識,對醫學沒有一個確切的認識,對醫生的期待很高,在道德上期待高,在技術上期待高。但是客觀現實則是,期待越高,失望就會越高。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又加上醫療資源的緊張,必然會出現現在的矛盾。」
李惠娟則提到,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患者毆打醫生的案件會更多地被警方當作「互毆事件」來處理,在治安條例的範疇內處罰,因此對傷醫者的處罰很輕,難以起到有力的懲戒作用。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北京協和醫院一位大夫曾被一對患者夫婦毆打,當時警察來了,説「這是你們醫院自己的事情」,就走了。而患者後來還來醫院複診了,過得好好的,沒受到任何懲罰。而這位醫生卻還得接受心理治療,無法正常工作。
李惠娟認為,中國的法律制度偏向於保護弱者。但在醫患衝突裏,患者並不是天然的「弱勢羣體」,不加前置詞、不加限定、籠統的講「患者是弱勢羣體」本身就是一個太過模糊、太過容易誤導的概念。而時至今日,得益於法治的發展,尤其是得益於當事法官的智慧和良知,越來越多的案例中,傷醫案開始按照「尋釁滋事罪」或是「擾亂公共秩序罪」來論處。
然而,醫暴之後的司法糾紛仍然漫長,很多經過公檢法機構處理的醫患雙方,還會在事發後的多年裏陷入民事紛爭中,進入漫長的下半場……
在湖北隨州,2017年4月6日,徐兆全因懷疑其弟媳生產死亡是醫院的責任所致後,將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產房門鎖住,不許醫務人員外出,並多次夥同他人對醫務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強制要求醫務人員對死者屍體下跪,還用金屬架及拳頭將人毆打致傷。
判決文書中,徐兆全被判定為首要分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上訴的自辯中,徐兆全提出:自己為殘疾人,應予以同情;而他的親戚、同案犯徐雙蘭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徐雙蘭亦稱:自己身患多病,請求改判為緩刑。兩人均在當年取保候審,徐雙蘭的羈押時間僅為33天。
在另一份法律文書中,2014年6月發生的患者家屬「恐嚇、恥辱和毆打」搶救醫生的事件,以患者家屬為原告反訴醫院的官司一直打到了2019年1月,綿延了近5年。
在楊文醫生去世的當周,《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審議通過,其中規定:保障醫療衞生人員執業環境、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
掀起輿情的傷醫案,讓整個社會機器高速運轉起來。2019年12月30日,經偵查終結,北京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孫文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然而,這就夠了嗎?如何預防這樣的慘劇再次發生?
在我們諮詢過的專家中,有人提到了醫院的安保,然而,醫院卻不是一個適合進行安檢的地方,「比如急產要不要過安檢,安檢還沒結束,孩子就要生出來了……」
有人提到了醫療責任險,然而,這種最初設定讓醫鬧不找醫院而去找保險公司的險種,能起的作用很有限,患者還是認準了醫院。
還有人提到像銀行一樣,在醫生座位上放個報警按鈕,雖不治本,卻能治標,卻幾乎沒有醫院同意安裝,「那些院長説我們不敢買這個,我買這個顯得我們醫院不和諧」,一位相關專家提到。
早在 2014年的採訪中,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院辦副主任、上海市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主要設計專家楊震就曾提到:「預防醫暴,是一場持久戰。」
「這,就不是一個法律能解決的問題」,羅翔提到了《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那是美國、加拿大等國的一項法律,法律條文主旨是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可予免除責任。
「救死扶傷不是醫生的法律義務,救死扶傷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義務」,羅翔問到:「法律不可能強迫人行善,法律只能鼓勵人心,所以應如何建立一種鼓勵醫生救死扶傷的制度?」
(劉楚、左異、曹玲對該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