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確實一直很厲害,但我們更希望這一身本領無用武之地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20-01-16 15:13
來源:北京消防
最近幾天,總有年輕的小夥伴問蜀黍:“33年前,中國的消防就這麼厲害了嗎?”“幸好有消防蜀黍保護我們,看看澳洲這大火,燒了四個月都沒滅,多可怕啊!再看看咱大興安嶺那場火,28天解決問題!”“中國消防真好,我們都不用擔心火災的!”
蜀黍也不知道是為啥
咱也不敢問
看了看最近瘋狂被轉發的文章
雖然中國的消防蜀黍們確實厲害
但是總覺得哪裏不太對
到底是哪裏不太對呢?
蜀黍用這組數據告訴你
故事從“5·6”特大森林火災説起。
眾所周知,“5·6”特大森林火災就是1987年5月6日發生在大興安嶺的那場特大森林火災。
那年春天,大興安嶺遇到了超常的乾旱。
貝加爾湖暖脊東移,大火起火點形成了一個燥熱的大氣環流,加之風多物燥,增大了林區的火險等級。
5月6日,盲目流入漠河縣的幾人因在森林中使用割灌機違反操作規程和野外吸煙,在西林吉林業局的河灣、古蓮林場和阿木爾林業局的興安、依西林場引起4起山火,引起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嚴重的一次特大森林火災,震驚國內外。
大火自1987年5月6日始開始燃燒,5月27日晚5時,撲火部隊合圍,6月2日火場明火、餘火、闇火全部熄滅,火場清理完畢,取得撲火勝利。
相比澳洲四個月之久的大火
確實撲滅得非常及時
但你知道嗎?
這場大火給人民的生命財產
國家的森林資源
帶來了慘重的損失
參加這次撲火的軍、警、民共5.88萬人。
其中解放軍官兵3.4萬人,森警、消防幹警和專業撲火人員2100多人,預備役民兵、林業職工和羣眾2.27萬人。
國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億多元。
火場總面積為1.7萬平方千米(包括境外部分),境內森林受害面積101萬公頃,其中,有林地受害面積佔70%,大片樹木被燒死的佔41.2%,森林覆蓋率由原來的76%降為61.5%。
境內燒燬各種房舍達63.65萬平方米,其中居民住宅為40萬平方米。
燒燬貯木場5.5個,林場9個。
燒燬國家場存木材85.5萬立方米,各種機械設備達2488台,糧食650萬千克。
燒燬鐵路專用線17千米,公路橋涵673座。受災居民1萬多户,災民5萬餘人。
更讓人心痛的是,滅掉這場大火的代價,不只是所有人近一個月的眾志成城、奮戰火海,還有211條再也回不來的生命,和266個被燒傷的人員,在燒傷人員中,有的已落下終身殘疾。
是的,滅火有時候靠的不僅僅是技術,還要看熱愛這片土地的人民。
預防火災,難道就靠技術嗎?
捫心自問,在你順手丟掉煙頭的那一秒,在你圖方便在宿舍使用違規電器的那幾分鐘,在你將電動車放在樓道充電的那幾個小時,你真的熱愛這片土地嗎?
熱愛這個詞説起來容易,做起來卻很難。
對於消防員來説,面對生死,除了需要有獻身的信仰,有奮不顧身的勇氣,還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素質支撐,消防員的訓練,可以説真的是常人所不能想象的嚴苛,也正是這些嚴苛的訓練,支撐着他們面對危險的臨危不懼。
可是除了這些就夠了嗎?顯然不是的,為什麼現在消防員面對的險境會那麼多?
如果大家對於造成火災的因素再瞭解一些,對於火災常見求生技能掌握多一些,拒絕違章亂建,私拉電線等行為,少一些無知或者不在意,是不是就不會造成這麼多險境。
是的,事上見。
我們不聽吹牛耍嘴皮子的漂亮話,為大家做些實實在在的事,才叫真本事。
在消防事業前進的路上,消防人從來不關心評論者所謂的“大是大非”,我們只關心我們是否始終不忘初心,堅守在“災難”與“羣眾”中間,那一道以我們生命作為代價的隔離帶上。
那你呢?
2014年5月1日,上海一居民樓突發火災,年僅23歲的錢凌雲和20歲的劉傑兩名消防員,在撲救中被熱氣浪推出窗外,從13樓墜落。
當所有人都在為兩個年輕的生命扼腕嘆息的時候,經現場勘查發現,起火房內住有10人,違法使用液化氣鋼瓶,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
在一個個年輕消防員前赴後繼、逆風而行,以自己的命為抵押,換取更多人“活的可能”的同時,可不可以也拜託、請求大家珍惜一下我們來之不易的“生的機會”。
説到底,在消防蜀黍的眼裏,“災難”,本就是不該被讚揚的。
把這種**“災難”、這些“悲痛”**翻出來給大家展示,並不是消防人眼中,遲到的表揚與銘記,而是將我們內心深處好不容易快結痂治癒的傷口挖開後撒了一把鹽。
總有人問,為什麼北京消防的微信,不熱衷於分享消防指戰員的生活,不下功夫做一些吸引眼球的故事案例上,卻在有大小火情發生時,第一時間分析火災原因,提醒大家自查身邊的火災風險隱患,杜絕危險的發生。
説的直白一點,這些知識你們真的喜歡看嗎?我覺得不盡然。
我們的文章從來不是為了彰顯我們有多厲害,而是真的希望,“保護”不止體現在危險發生時,還可以防微杜漸。
我們發佈的每一個字、每一篇文章、每一個簡單卻又不被重視的消防安全知識,只要能提醒到一位讀者,警示到一個家庭,我們就可以減少一些“災難”的發生。
讓“危險”少發生,難道不是更有意義的“保護”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