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公元前120年 古代監察制度的創新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20-01-17 10:45
文章來源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本期提要
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與社會安定、國力強大成正比。漢初的制度基本沿襲秦制,略有損益。到文帝景帝時期,國家出現人給家足、國庫充盈的繁榮景象,史稱“文景之治”,漢武帝時,西漢國力達到鼎盛。武帝採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刺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刺史制度是將全國除京畿外的地區劃分為十三個州部,每州設一刺史,刺史對所轄之郡及諸侯國進行監察。刺史在監察諸侯王、打擊犯罪、平反冤獄、治理貪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120年,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漢武帝統治的時期。中國人愛將秦皇和漢武並稱,因為兩位皇帝都是大有作為的皇帝。漢武帝北攻匈奴,南平南越,鑿通西域,獨尊儒術,鹽鐵官營,實施了一系列治理國家的新舉措。在監察制度方面,漢武帝也大有建樹。
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馬,系以西漢時大宛產的汗血馬為模特精製而成。
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銀高擎竹節燻爐。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自西周已經出現。西周時期,周天子通過“巡守”和設置“監”來監察諸侯國。戰國時代,隨着官僚制和郡縣制的建立,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日趨嚴格,韓、趙、魏三國在縣設置“御史”,對縣進行監察。秦代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國家,設置“監御史”,對郡內的事務進行監察,彈劾有問題的官吏。
漢武帝統治時期,漢朝達到鼎盛。他發現原有的監察制度效果不好,在他出巡時,很多地方的官吏怠忽職守,畏罪自殺,而負責監察的丞相史和監御史,對這些官吏存在的問題都沒有發現或舉報。因此,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漢武帝開始設置“部刺史”制度。“部刺史”制度的設立,標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所謂“部刺史”制度,是將天下劃分為十三州部,州部為監察區,每部設置一名“刺史”。“刺史”奉皇帝之命,對各州所轄的郡進行監察。刺史監察的方式是,每年八月巡視各部轄區內的郡和諸侯國,對司法案件進行審查,以平反冤假錯案,對郡和諸侯國的官吏進行考核,以決定其升遷辭退。
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漢武帝早期長沙王國官府文書,這是一件司法案卷中的幾枚簡。
刺史監察的內容,即所謂“六條問事”,其內容為:
第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彈劾強宗豪右等社會勢力超越法律,欺壓百姓等。
第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彈劾郡守、諸侯國相等不遵詔令,背公向私等。
第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即彈劾官吏的枉法和迷信行為。
第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即監察官吏的選官和用人。
第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即彈劾官吏的子弟依仗權勢,為人請託等。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即彈劾官吏與地方豪強勢力相勾結。
刺史所監察的對象,主要是地方的官吏和強宗豪右等惡勢力,重點是地方官吏,尤其是“二千石”即郡守、諸侯國相等地方大吏。刺史監察他們在司法、行政、用人、經濟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對地方的強宗豪右,主要監察他們是否超越國家制度,幹違法之事,欺壓百姓等。
漢代刺史在行監察之責時,基本能做到堅守節操,不為威勢所屈,不為利益所動。
何武任揚州刺史,其轄區內的九江太守戴聖,即治小戴《禮記》者,為漢代大儒。其政行多不循法規,前任刺史因他是大儒而寬容他。何武巡視囚徒,平反冤案。戴聖不以為然,説:“何武為後生小子,知道什麼,擾亂地方官的治理。”何武暗中偵查戴聖罪狀,戴聖恐懼辭職。
徐璆任荊州刺史,其轄區內的南陽太守張忠,為太后的外甥,憑藉權勢,貪贓數億。徐璆到任後,太后派人為張忠説情。徐璆説:“我身為國,不敢聽從。”太后發怒,即調任張忠為司隸校尉,以壓制徐璆。徐璆到任後,檢舉張忠貪污過億,並報告大司農,以彰顯其惡。
正因為漢代的刺史大多能忠實履行其職責,所以刺史出巡使地方官感受到了強大的震懾,如漢桓帝時期有一個叫朱穆的刺史,其轄區內貪污的縣令長聽説朱穆即將到任,竟然紛紛主動辭職。
秦陵博物館藏“豫州刺史”封泥。
上海博物館藏“揚州刺史”封泥。封泥是壓按璽印的泥團,主要用來封緘文書。
漢武帝設置刺史之時,刺史尚無固定辦公場所,以巡視的方式進行監察,相當於皇帝的使者。除主動調查外,亦接受民眾的檢舉、揭發。刺史只負責監察,其檢舉的問題,交由各級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處理,刺史並不干預實際行政,這是為了防止刺史擴張權力。
到了東漢,刺史常年在州辦公,掌握一州之人事權、司法權、軍事權等,逐漸演變為行政官。東漢末期,刺史正式改稱州牧,成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由於皇權衰微,州牧乘機擴張勢力,割據一方。我們熟悉的漢末三國人物中,劉表就曾任荊州牧,袁紹任冀州牧,這個時代的故事,就留待之後再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