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文本里的情態動詞:shall、may、must_風聞
外宣微记-外宣微记官方账号-2020-01-1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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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全文中英文版發佈。
協議中英雙語文本是法律英語和法律翻譯的絕佳教材,值得學界和實務界細細研究。今天,文刀君淺談其中幾個小點,供各位進一步認識法律英文。
粗讀英文版,最直觀的就是法律英文裏最常用的情態動詞“shall”,僅“China shall”就出現97次。 在法律英文中,“shall”與第三人稱連用時表示“強制”語氣,即“義務、命令、責任”等。“shall”在法律英文中近似於“must”“have to”。
檢索英文文本發現,除了“shall”,文本還使用了語氣更強烈的情態動詞“must”,但是“must”只出現一次(Chapter 2, Article 2.1)。
Any transfer or licensing of technology between persons of a Party and those of the other Party must be based on market terms that are voluntary and reflect mutual agreement.
雙方個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或許可應基於自願且反映雙方個人同意的市場條件。
因為“shall”有“強制性”,在法律翻譯實踐中,一般以“(必)須”“應(當)”來翻譯。**“(必)須”強制性最高,“應(當)”強制性次之。**協議中譯本將所有的“shall”及僅有的一處“must”都譯成“應”,值得玩味。
除了“強制性”情態動詞“shall”、“must”,英文文本還使用了“非強制性”情態動詞“may”,共出現43次,其中“China may”出現13次。
“may”在法律文本中對應的譯法一般是“可(以)”,協議中譯本也是這樣處理的。
雖然“may”在法律文本中無強制性,但它的否定形式“may not”卻帶有強制性,一般譯作“不得”“不準”,等同於“shall not”。
檢索英文文本發現,“shall not”出現12次,“may not”出現一次(Article 7.4-4-b)。
值得注意的是,12次“shall not”均譯為“不得”,“may not”卻譯成了“不會”****,令人費解。
If the Party Complained Against considers that the action by the Complaining Party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was taken in good faith, the Party Complained Againstmay not adopt a counter-response, or otherwise challenge such action.
如被申訴方認為申訴方依照本項採取的行動基於善意,被申訴方不會採取反制措施,或否則挑戰相關行動。
“不會”與“不得”,不是一回事。此處是英文用詞欠考慮,還是中文誤譯,未可知。
實際上,有不少法律英文專家認為,表達“不得”時,能用“shall not”的地方,儘量不用“may not”,以免與“may”的主要用法(“可以”)混淆。
法律文本翻譯有其獨特原則,比如“用詞同一性”,一個概念或者一個詞從頭至尾的表述要“專一”,禁止玩花樣,這與新聞英語差異很大。新聞英語講究用詞多元,表達同一個意思可能使出不同的單詞。新聞素材講究可讀性,法律文本的可讀性要讓位於精準性。
尤其,在中英文本“同等作準(equally authentic)”的情況下,譯本出現偏差,容易引發糾紛,後果可大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