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煙花炸成植物人 天價醫療費應由誰買單?_風聞
深圳律师案件聚焦-深圳法律人。微信QQ同号:27575832020-01-19 21:54
從80年代到20年代,是走向富裕的四十年。燃放煙花爆竹這種曾經的奢侈活動,也成了春節千家萬户必不可少的娛樂活動。但此種煙火升騰、絢爛多姿的美景給人們帶來快感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隱患。首先就是肉體上的傷害。各地醫院總會接收一些硝煙滿臉、繃帶纏頭的病患,猶如戰場上退下來的傷兵……很多人都有被煙花爆竹傷害的經歷,至今身上存有記號。
而這四十年,同時也是假冒偽劣產品肆意橫行的時代,煙花爆竹概不例外。但由於這幾十年人們法律意識普遍缺失,維權意識普遍淡薄。當自己的身體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自己承擔人身傷害的全部後果。直到這幾年,隨着國家法治建設體系的日益完善,人們普遍開始擁有維權意識,不再忍氣吞聲的做“老實人”。

這幾天,揚州發生了一起燃放禮花的慘劇。因傷害巨大,如此後果不可避免涉及消費者維權索賠,甚至發起民事訴訟鬧上法庭。
2020年1月17日,揚州某家人熱熱鬧鬧的壽宴正在進行,在一片喜慶祥和的氣氛中,一名35歲男子在燃放禮炮的過程中,頭部和麪部被炸傷,心跳和呼吸暫停,傷情嚴重。雖然經醫院急救奪回了性命,但因大腦缺氧時間過長,目前仍在ICU長眠不醒。
ICU,重症監護。治療費用一天少則幾千多則數萬。不用説,天價醫療費無法避免,
悲劇的根源來自哪一方?
一眾家人説,當時禮炮的引信被男子點燃,眾人緊張的等待禮炮那一剎那的爆發等了許久,也沒等到動靜,於是男子上前查看。待他靠近禮炮的時候,禮炮卻突然發出巨響爆炸。該男子被炸翻,血流滿頭,隨即送醫。
通過現場描述,可以判斷這隻禮炮發生了“啞炮現象”和“餘炮現象”。作為一隻現代工廠流水線上出產的禮炮,沒有在預定的時間區間和預定的軌道內發射爆炸,肯定存在問題。但問題到底是怎麼造成的,這就涉及繁瑣詳細的調查取證。
或者生產者的生產原料不合格,或者工藝錯誤,或者質檢缺失,均會造成禮炮出現此類問題;
另外,銷售者的違規運輸和儲存不當,一樣可以造成禮炮出現此類問題。
所以這種案子一旦對簿公堂,生產者和銷售者必然會互相扯皮,推卸責任。
不止如此,生產者和銷售者還會盡可能的甩鍋,把責任推卸給消費者。例如,消費者購買了禮炮,並沒有在限定日期內燃放,導致禮炮過期出現燃放異常;例如,消費者購買後出現錯誤運輸、儲存不當導致禮炮出現燃放異常;例如,消費者對禮炮進行了私自改裝,導致禮炮燃放出現異常;例如,消費者逞能鬥狠,採取了非常規的燃放方式……
所以,禮炮燃放導致植物人,到底是誰的問題?需要三方各自舉證。證實自己清白的同時,力求讓其他方承擔責任。
不過根據現實情況,禮炮發生燃放異常,大概率是生產者的問題。禮炮價格高端,一般家庭鳴放禮炮少則幾百多則幾千,生產者在利潤極其豐厚的前提下,生產這種涉及人身安全的產品,更應對質量嚴控把關。
《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即使生產者和銷售者最後認栽,也肯定會讓受傷男子承擔一定的責任,儘量甩鍋給植物人男子。
甩鍋理由一:任何產品只要批量生產,批量出廠,存在一定比例的瑕疵品和問題品,這種情況無法徹底避免。發射火箭尚且有失敗的時候。作為民用的禮炮產品,即使經過反覆檢測,“啞炮”或“餘炮”的現象,仍會在一定概率下出現。
甩鍋理由二:揚州受傷男子作為成年人,三十而立,應具有一定的危險防範意識。但是在禮炮沒有成功燃放的時刻,他不理智的採取危險行為,導致自己受到巨大傷害。
但是,禮炮變成“啞炮”或“餘炮”,出現此類情況絕不能靠近查看,因為這種潛在危險會導致巨大傷害……這些內容,生產者和銷售者當初有沒有對揚州受傷男子如實相告?有沒有在產品外包裝的顯著之處做出明確警示?有沒有在產品包裝裏附上詳細的使用指導説明書?如果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做到注意事項的事先告知,沒有做到危險後果的如實描述,理應承擔全部責任。
所以這種案件一旦起訴,消費者一方應儘快做好證據保全。否則上庭後面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律師的質詢,難免手忙腳亂,讓生產者和銷售者佔盡便宜。
禮炮炸成植物人,未雨綢繆學維權
春節即將來臨,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都進入旺季。各位興奮之餘千萬提醒自己,任何時候都是安全第一,節日期間一旦樂極生悲,一人受傷全家哀,喜慶氛圍全破壞。
煙花爆竹燃放事故的發生,有時候是消費者沒有遵循安全規則,也有時候是因煙花爆竹本身就是不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面對此類危險產品,就應未雨綢繆,從根源上避免後續隱患。
而對於消費者,維權這種事,找誰買的,就得找誰的麻煩。
首先,購買煙花爆竹,一定要找正規銷售商,或者本地指定專賣銷售網點。
對於大街上、大集上的散兵遊勇,雖然價格相對低廉,但這種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流動攤販,其售賣產品往往摻雜大量低成本和假冒偽劣。為了安全應儘量敬而遠之。
結合訴訟實戰經驗來看,選擇正規的,在地面固定經營銷售商。後期一旦出事,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不至於無人負責。而且固定銷售商和指定專賣銷售商,一般都是頗有錢財,到時候執行賠償也好辦一些。如果是散兵遊勇的流動攤販,恐怕連賠償能力都沒有,即使判他擔責又有何用……
其次,購買煙花爆竹,一定要開具發票或者收據。只有產品來源被明確證實**,維權****才能切實進行。**
不過,即使是正規銷售商,在出售煙花爆竹一類產品的時候,普遍不會主動開具收據,更不用説需要繳税的發票。所以票據這事,需要消費者主動索要,儘可能開具發票,即使開不了發票,也需開份收據。對於即不開發票,也不開收據的,這樣的銷售商必定存在貓膩,售出產品必然存在問題,碰上此類商家應堅決更換。
一旦後續需要維權,發票或收據是最基本的憑證。如果一沒發票二沒收據,也不能提供在相關銷售者購買的任何證據,那就存在“產品來源無法證明”的糾結。
對於煙花爆竹這樣的產品來説,點個火聽個響看個花……煙消雲散,僅憑地上狼藉一片的碎屑殘渣,哪家生產、哪家售賣如何追查?
因為產品來源無法證明,要追究賠償的對象就不存在。如何起訴?起訴誰?法院不會受理這樣的無頭案件。
所以,從這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針對此類危險產品的維權普遍困難。很普遍的首要問題,就是消費者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哪家購買、哪家生產。
結合血的教訓,我們在購買任何一種產品的時候,都應該要求銷售者提供發票,沒有發票就提供收據,養成良好的購物習慣。
如果確實連收據都不方便開,還有一個辦法就是不用現金支付,使用手機掃碼支付網上轉賬,這樣就會自動落下一個電子交易憑證。以後一旦有事需要維權,從交易記錄就可追到銷售者。
產品缺陷和消費者傷害需要形成因果關係。
證明了產品來源之後,如果消費者要主張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自己做出民事賠償,必須要證明自己購買的產品確實存在缺陷,而且這個缺陷導致了對自己的傷害。要形成“互為因果關係。有缺陷是“因”,導致傷害是“果”。只有這樣,消費者才能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賠償。
那麼在揚州發生的“禮炮炸成植物人”這個事件中,是否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了消費者的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我們分析一下。
看看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對產品缺陷的定義: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什麼是不合理危險?要理清這個概念,我們先反過來,談一下什麼是合理危險。
實際上,任何產品對消費者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危險”,例如我們廚房裏的菜刀,做飯工具必備。菜刀如果操作不當,會導致手指割傷甚至病毒感染。但這種危險無論大小,都屬於合理危險。因為這種危險客觀存在,是生產者再努力也無法避免的。所以一旦發生了不良後果,即使被割傷的消費者感染破傷風死掉了,也和生產者沒有任何關係,生產者無需擔責。
為了避免傷害人手,菜刀把手都要打磨無稜角。但如果一批菜刀裏存在一把沒打磨有稜角的,而且這把菜刀的把手讓消費者受傷流血了。
這個事情就變成了不合理危險。
既然存在不合理危險,生產者的責任就無法推脱。
揚州禮炮炸成植物人這個事件,禮炮在燃放過程出現異常,炸傷消費者,這就是“不合理危險”,屬於產品存在缺陷。消費者為購買這隻禮炮花費了金錢,它卻沒有按照預定時間和軌道去娛樂消費者,反而自作主張出現了不正常的燃放後果,給消費者帶來了血腥的傷害。那麼誰銷售的它?誰生產的它?都需要站出來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及消費者民事賠償,要起訴生產者還是銷售者,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可以二選一,也可以一鍋端一起告。如何選擇,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其實很多情況下,產品存在缺陷,責任大概率指向生產者。讓自己這個只負責銷售的來頂缸,銷售者會深感冤枉。但銷售者賠償了消費者之後,只要自己沒過錯,可以再咬住生產者追償,避免代人受過。
同樣的,如果是生產者賠償了消費者,發現產品缺陷是銷售者導致的,也可以再咬住銷售者追償,避免代人受過。
一切結果取決於各方舉證,證據決定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