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為什麼總是遲到?“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何時休矣?_風聞
深圳律师案件聚焦-深圳法律人。微信QQ同号:27575832020-01-19 13:56
“強姦犯張志超”的話題為什麼這些年被持續討論?又為什麼在2020年元月達到討論的高潮?因為張志超這個冤案和之前那些冤案大不一樣。之前的類似冤案,有些證據還對得上,嫌疑人也確實存在重大嫌疑。但是張志超這個冤案,説嫌疑吧,並不大,隨便找個人出來嫌疑比他更大;説證據吧,證據在哪兒?僅憑一份口供就定了罪,這是不是草菅人命?
證據沒有,程序缺失。如此顯而易見,竟能打成冤獄,把一陽光燦爛中學生扔進監獄,愣是蹲成了油膩中年大叔。這案子是不是匪夷所思?

被毀滅的不只是張志超,還有他的家庭
十五年前張志超身上貼的是什麼標籤?青春少年、高一學霸、24班的班長。大好年華前途似錦,卻在2005年冬天即將結束的時刻,莫名其妙的淪為一宗少女姦殺案的兇犯,被稀裏糊塗的抓進去,然後他身上的標籤更改為:校園色魔、強姦殺人犯、虐屍變態狂。
最倒黴的事情張志超都經歷了一遍。刑事拘留、法院判決、鋃鐺入獄……
入獄就意味着家破人亡。只要自家孩子進了監獄,這個家庭的長輩往往會提前故去,或者因病,或者意外,或者自殺……
而對於冤獄背景下的家庭來説,那心裏的寒霜雨雪肯定是更加的凜冽。
案子判完後,除了給“被害女生”家的鉅額賠償,不可言狀的精神折磨更是難以承受之重。張志超十五年的服刑期間,父親、爺爺、奶奶、姥姥先後離世。
為張志超長年申訴疲於奔命的母親,早已滿頭銀霜。
喜歡惡作劇的命運之神,總是把玩笑開得巨大。十五年前,張志超被定性為“強姦罪”,判了無期徒刑,距離死刑僅有一步之遙;十五年後,2020年1月13日上午,在山東省莊嚴肅穆的法庭上,張志超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梳理一下這個案子,全程就是一部奇葩劇
2011年,入獄已滿六年的張志超,已經不是當年懵懵懂懂的少年。長大成人的他在獄中的多次申訴,均被駁回,而且駁回的理由寫得莊重威嚴、信誓旦旦、不容反駁。

僅列舉兩個段落,看看2012年山東高院和淄博中院是如何駁斥張志超申訴的:
2012年,山東高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裏寫到:“本院經複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訴人張志超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關於你所提“以前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的申訴理由,經審理認為,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的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應當作……”
2012年,山東臨沂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裏寫到:
張志超,經本院審查認為,本院……認定你犯有強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望你服判息訴。
兩級法院,都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
意思就是這個案子判的無懈可擊,你這個強姦犯是罪有應得,就別再無理取鬧了。
事實的真相究竟是什麼?
當年,張志超開始申訴時,他的代理律師剛剛受理這個案件,就發現了極其詭異的一件事。

偵查機關在當年,也就是罪案發生的十五年前,並沒有對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皮屑、毛髮、指紋、體液等進行提取和鑑定。也就是説,屍體和罪案現場,是否存在嫌疑犯張志超的DNA?是不是應該有人去幹活落實一下?沒有。這麼關鍵的辦案環節沒人管,竟然“遺漏”掉了,這是為什麼?
不過之所以這麼做,結合本案的來龍去脈,也就可以理解了。
倒過來想一想,假如辦案人員當初真的按照程序辦事,對屍檢和罪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甚至體液進行提取和鑑定了,結果卻都不是張志超的……那咋辦?
那就不好辦了,再去找一個像張志超這樣的老實孩子來折騰,又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和成本。
另外,不只是屍檢的遺留DNA和罪案現場的DNA沒有提取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
這段話通俗的總結一下就是,除了“口供”,偵辦此案的一方拿不出任何像樣的證據。
即便是拿出來的被張志超簽字畫押過的“口供”,都存在互相矛盾,無法互相印證。
更荒誕不經的是,在張志超已經作出N次口供,繪聲繪色的向訊問人員描述他是如何反覆“強姦”了少女之後……訊問人員卻意外的接到了屍檢那邊的通知,被害人竟然還是個處女……這可怎麼辦?然後鬼使神差的,彷彿心有靈犀一般,張志超“神奇翻供”,在新的口供中,他不再反覆説自己“強姦少女”,而是把自己描繪成一個變態者,開始闡述自己如何對屍體採取猥褻下流的行為。眼睛一眨,老母雞變鴨,一下子就由強姦換成了猥褻……
要説沒人導演,誰會相信?看看張志超的供述,這不就是奉命編劇本?
僅憑一份黃段子口供,就能判人生死?
十五年前,案情複雜,果斷抓捕,無期徒刑。十五年後,事情簡單,當庭無罪,果斷釋放。
説你有罪就有罪,説你沒罪就沒罪……這做法讓人感到背後莫名的冒冷汗。這種強姦殺人案判死刑、判無期,總歸得講點道理吧?總歸得有個證據吧?
當然有證據。説張志超有罪,就是依據的張志超當年的“黃段子”口供。這是他自己供述的。而且山東高院在駁斥張志超申訴的時候,也着重強調了這一點,“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曉……”
既然“不可能”,那後來張志超怎麼又沒罪了呢?
説張志超沒罪,是因當年最少有四名學生,給張志超提供了不在場證明。
有證人,有證言,張志超沒有作案時間
當年的判決書上顯示,罪案作案時間為6點20分到23分,當時學校升旗時間是6點15分,這四名學生出面作證稱,張志超當天早上參與了升旗儀式和早操。並且有同學準確地回憶出,張志超前後左右站立的是哪些同學。而高一24班的體育委員更是準確地回憶出,早操結束後,張志超和其他同學一起抱着棉襖徐徐上樓的情景。
張志超的四名同學做出了相同供述,證言一致。
遺憾的是,四名學生提供的不在場證據,早在十五年前案發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但由於諸多不可知的原因,發生了“有利證據被隱匿”的後果。
十五年後,幸運的是,張志超的這四位同學還活着,並且都找得到。在最高法將本案定性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後,山東省的辦案人員只能再跑去麻煩這四位同學。於是這四位中年人把當年做過的證詞又重複了一遍。由此,還是靠這個當年就存在不在場證據,張志超在蹲了十五年大獄之後,當庭無罪釋放。
十五年前的證據因為某種需要,可以隨意被淹,沉入水底;十五年後證據又是因為某種需要,又被隨意提起,重新打撈上岸。
證據在手,天下我有。怎麼判都可以,要判他有罪,我有證據,要判他無罪,我也有證據。這判官,上判天下判地,判生死判人生。共和國的法律,在他眼裏竟然如同廢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它證據進行佐證,單憑口供絕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辦案人員當年拿到的張志超的口供,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和實用價值。作為呈堂證供提交法庭,不過是羞辱國徽,侮辱國法。
張志超被抓進去的時候,只有十五歲。而他從十五歲開始坐的冤獄,卻有十五年。如今出獄,當年的孩子已經淪為眼神空洞的一茫然大叔。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
冤獄一旦鑄就,平反之路就是萬水千山、路途兇險。因為這其中涉及太多人的利益和權力。
更何況很多時候,“是非”二字遠遠比不上某些人的臉面重要。
正因如此,正義的實現從來不會一帆風順。這過程中需要“成本”,更需要“博弈”,甚至需要“交易”。
很多人在網上説,遲到的正義已經不再是正義。這話是對的。可即使是“遲到的正義”,也是眾律師,媒體記者,法律界人士、熱心網友為此付出大量心血的成果。一眾人馬頂着壓力和白眼,頂着明爭和暗鬥,調查、呼籲,和相關“阻擾力量”鬥智鬥勇長達九年,歷經九九八十一難,才最終換來了今天張志超的沉冤昭雪、當庭釋放。
多年來,張志超的律師團一直免費代理本案。終於在2020年1月13日,本案塵埃落地,畫上句號。律師團一行人如釋重負的走出了法庭。在法院的大門口,陽光高照,記者雲集,圍觀者眾,張志超母子對律師團的律師們當場下跪……
律師、記者、路人皆潸然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