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疫情防控期間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1-31 14:46
來源:澎湃新聞作者:林平
2020-01-31 10:38
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辦案指導意見,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提供明確指導: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儘量不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指出,鑑於當前特殊的疫情形勢,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中應當堅持服從服務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務,案件辦理既要嚴格依法,又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妥善處理好辦案與防控的關係。
《意見》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
《意見》要求,各地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儘快建立防疫期間的辦案工作機制,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書面聽取意見,由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及時收回審查附卷。
在辦案期限方面,《意見》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對於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期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屆滿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不得因審查逮捕辦案期限延長而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意見》強調,防疫期間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從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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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快審快判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嚴懲暴力傷醫
來源:澎湃新聞
2020-01-31 13:14
1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於為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要求加強對疫情應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研究,預判可能出現的案件,作好相關案件審判準備工作,“對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犯罪行為,要快審快判。”
《意見》指出,要認真貫徹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要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嚴懲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嚴懲藉機造謠傳謠、暴力傷醫等犯罪行為。
《意見》要求,對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犯罪行為,要快審快判、形成震懾。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及疫情相關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得對防控疫情有關的藥品和物品採取查封等措施,財產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關醫院、企業及人員的,應暫緩採取財產查控等措施。
《意見》要求,全市各法院要合理安排審判執行工作,該延期審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審理,不組織開展集中執行、夜間執行等行動。為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對依法可以進行書面審理的案件,儘量採用書面審理方式。對擬安排開庭、接待當事人的案件,要認真排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相關情況。不能排除疫情傳播風險的,應當延期開庭、延期開展其他工作,並告知當事人,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對當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予以准許,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意見》提出,全市各法院要充分運用網上辦案系統,引導當事人儘量使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熱線、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平台,網上立案、網上繳費、網上送達、網上調解、網上執行、網上開展訴訟服務。對不便網上立案的,引導當事人選擇郵寄立案。對申請到法院旁聽的羣眾,儘量引導當事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