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紅十字會,我們還能有別的選擇嗎?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02-02 21:34
武漢的物資依然緊張。
“今天以前,我們一件官方物品都沒有收到”,張燕是武漢某定點醫院的一名工作人員,2月1日,她收到通知説,來自紅十字會的一批物資已經抵達,“但沒那麼多人手,不能馬上到我們手上”。
相比之下,熟人的捐助更有效率。張燕説,在1月21日,她的一位朋友花了幾萬,買下500件防護服,很快從外地郵寄給她,“再加上其它途徑的物資,陸續用到了現在”。
張燕的情況並非特殊,另一家定點醫院的工作人員劉猛説,現在n95口罩和防護服都很少,“我們會去四處打聽,哪裏有物資?然後通知醫院,有專人盯着,派人去核實確認,能搞一點回來,就搞一點回來”。
醫務人員四處“化緣”,而在另一邊,湖北、武漢的紅十字會陷入爭議。尤其是在日前,湖北紅會的公開信息顯示,協和醫院僅受捐3000個口罩,但不是定點醫院的一家“莆田系”醫院,卻收到1.6萬個n95口罩(後修改為1.8萬個kn95口罩)。
在協和醫院之後,情形沒有明顯好轉。今天(2月2日),《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報道金銀潭醫院的公告,它是最早收治新型肺炎患者的醫院,現在的口罩和防護服亦十分緊張,公開向外界表示接受社會捐贈。
可是,社會捐獻的渠道,在目前有所限制。
按照民政部1月26日發佈的公告要求,接受募集款物,由5家慈善組織負責。它們是湖北省紅十字會、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武漢市慈善總會、武漢市紅十字會。
《公告》規定,慈善組織為湖北省武漢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贈外,原則上服從湖北省、武漢市等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的統一調配。
然而現在,湖北、武漢紅會被質疑效率低下,同時欠缺公平。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認為,目前武漢運轉接收款物量已經遠遠超過幾家機構的運轉能力。
**負荷超載過後,就會形成一個“堰塞湖”:****物資堆積在倉庫,無法抵達一線,而一線人員亟須物資卻不可得。**另一方面,有能力的慈善機構和社會力量,無法施展能力解決問題。
指定機構的做法是否合法、科學?《南風窗》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公益慈善與非營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馬劍銀,他認為,政府的做法於法有據,而在執行環節出現能力不足的問題,是可以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的。
**Q:**現有的部分情況是,捐助人走民間渠道,無法抵達想要捐助的對象。疫情以來,官方指定機構接受、調配資源的做法,其合法性也遭到質疑?
**A:**這個問題比較複雜,5家定點機構局面的形成,根據的是民政部的《公告》,不能説《公告》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慈善法》第30有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所以,政府確實有職責來建立社會捐贈款物的統籌協調機制。
**但法律並沒有限定統籌協調機制的具體方式,就是以指定若干家慈善組織來進行。**也就是説,指定不是唯一的機制,還可以有其它方式,甚至是更好的方式,民政部這次的公告指定,體現着一種保守的慣性思維。
當然,不能説指定就完全不行,指定若干家慈善組織作為社會捐贈物資的中轉平台,並不意味着社會公眾的捐贈只能通過這幾家慈善組織進行。
而是説,即使通過其他慈善公益渠道進行募集的款物,也需要通過這個中轉平台,這有利於在突發事件中的社會捐贈物資與資金的統籌協調、信息公開等,理論上更有利於需求與供給的匹配。
但是**問題在於,指定的標準是什麼****?**我們看到現在的定點機構,是兩家紅十字會,兩家慈善總會,一家基金會。
比如紅十字會,它本身的基本功能就包括應對這種突發事件。慈善總會與是民政部門自己主管的慈善組織,關係密切。
總之,**我只能看到這5家是官辦的,或説與政府的關係很好的,但我沒有看到指定標準中有機構實際能力、以往經驗等等的考量。**很多公眾與專業也在質疑,這個指定的標準是什麼?
如果指定沒有正當合理的標準,最後受指定的慈善組織很有可能難以承擔這項重要的任務。我們看到的是武漢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非常辛苦,但卻沒有太多成效,甚至受到很多質疑,最後他們的行為變得非常封閉,連央視記者都拒之門外。
受指定的慈善組織,不應該限於自身來承擔這個任務,而是應該充分鏈接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除了發動志願者(這本身就應該是慈善組織能力建設的一部分,尤其是紅十字會)還需要與其他更為多元的社會力量和組織進行合作,包括大型的物流公司、互聯網信息平台等,在物資流通、信息公開等方面建立通暢的渠道。
但我們都沒有看到。最後還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讓醫藥物流公司強行介入接管捐贈物資的調配渠道。
圖片來源:武漢紅十字會
**Q:**民間的做法如個人捐贈,直接通向具體受益方,受政策影響而不能了。這是否意味着對部分捐贈者權力的限制、剝奪?
**A:**這個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一個人,召集了一批不確定的人,募集善款並且捐款捐物給醫院,又繞過了定點機構,或者其它慈善機構,那麼按照現在的慈善法,主流觀點可能會認為,這涉嫌“非法募捐”。但我個人認為,這個結論是需要反思的。
我們要區分在法律上不受鼓勵的行為和法律上需要否定評價的行為,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這些人和組織的行為存在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的行為,那麼這是“非法募捐”,按照法律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採取刑事措施。
但如果僅僅是開展了為了武漢疫情以自己或者組織的名義公開募集款物,事後也證明所募集的款物確實用於此次疫情防控的範圍,那麼將此定性為法律上具有否定性評價的“非法募捐”予以禁止似乎過於嚴苛。
其實這些行為本身就是社會運作的正常體現,在有些時候還能發揮相當的作用,如果慈善法主要是倡導組織化的慈善形式的話,那麼對於這種行為不鼓勵即可,不給予税收優惠就可以了。
除非有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欺詐、詐騙定性,我們有些法律政策規定,這也不行,那也禁止,實際上體現一種懶政思維。
在這次疫情中,確實出現了一些組織,以個人、臨時性組織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網絡倡導籌款,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購買等,我相信事後民政部門也難以去處罰的,即使處罰也很有可能選擇性執法難以服眾。
當然,據我的瞭解,目前確實存在以慈善為名的“詐騙”,比如一個人出現在羣裏,説他要籌錢買口罩給醫院,但實際上他買的是三無偽劣口罩,從中謀取利益。出現這種行為當然需要在查證後進行處罰,但不宜一開始就直接定為非法予以禁止。
另一種情況是,他不公開募集,而是自掏腰包或者找三五親朋好友集資之後買防疫物資直接送給醫院等需求方,這在慈善法上叫直接捐贈。
此外,雖然民政部指定了五家慈善組織統籌湖北省武漢市地區的社會捐贈款物流轉,也並未完全禁止捐贈人將款物捐贈給非指定的其他慈善組織。
只不過按照民政部的公告,這些非指定的其他慈善組織,進行定向捐贈等慈善活動時需要通過這五家指定的慈善組織作為中轉通道,中轉的方式也可以多樣化,例如可以簽定向捐贈協議,但款物可以直接運送等。
我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在重大疫情之下,對社會捐贈款物進行一定的統籌、協調和調配,是合理的,受指定的慈善組織,起到“中轉站”的作用,以保持款物流轉的通暢和信息的清晰可控。
當然在現實中,這些受指定的慈善組織做得並不好,這在實效上也影響了民政部公告指定的正當性。如果説5家定點機構做得很好,其實對於指定正當性的質疑會少很多,這是受指定慈善組織的能力問題。
1月27日,某企業捐贈的醫療物資送抵武漢大學中南醫院
**Q:**疫區的物資供給陷入矛盾,一方面在定點機構成為“堰塞湖”,一方面缺少其它捐助途徑,所以疫區一線的人員要“搶物資”。將各渠道打開,是否更加合理?
**A:**目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指揮部和受指定慈善機構的分工不明確,相互推諉。據目前的報道,雙方都認為,實際的調配權不在自己這裏。指揮部工作人員説,調配方案都是幾家慈善組織出,指揮部只是審核批准,基本沒反駁。
但是紅會等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説,自己只有接收的權利,款物分配與發放的所有權力都在指揮部,自己是等待指示一一發放。這樣的説辭很難説服人,需要釐清各方的職責與分工,使得社會捐贈款物的調配過程與信息更加公開透明。
目前出現了這幾家受指定的慈善組織將非限定社會捐贈款直接撥付給指揮部的做法,這個非常不妥,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指揮部事先指定用款方案,然後向這五家受指定的慈善組織來申請款項,做到公開透明,否則,依然會出現汶川地震時期社會捐贈款進入政府財政賬户之後去向不明的弊病。
至於你説的打開渠道。我認為,主要還是多鏈接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剛才已經説過了,而且這幾天我們也看到當地政府和受指定的慈善組織在這方面有積極的行動。
當然也可以多增加幾家真正有能力的慈善機構更深入地參加到疫情防控事務過程中來,但這似乎需要民政部鬆口,畢竟《公告》是民政部發的,地方政府哪有動力去推翻民政部的行為呢?
(張燕、劉猛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