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搶奪方向盤案”依法宣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04 22:34
來源:青海新聞網微信公號
2020-02-04 19:48
1月21日,青海西寧市城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某以搶奪方向盤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在西寧市城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依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經一審開庭審理,審判機關採納檢察機關量刑意見,對被告人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宣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被告人楊某某未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在載有乘客並正在行駛的公共汽車上,以撕扯駕駛員、搶奪方向盤、強行拔出車輛鑰匙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並認為楊某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具有自首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發生後,省檢察院第一時間列為掛牌督辦案件,並與西寧市檢察院共同指導城北區檢察院就楊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進行審查逮捕案件公開聽證,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經聽取聽證人員對逮捕必要性及案件定性的充分討論,通過綜合考量,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中,對此案啓動認罪認罰從寬辦案機制。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頒佈以來,我省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案件。
生命誠可貴,安全無小事!檢察官呼籲大家文明乘車,安全出行,勿因一時衝動,觸犯刑律,害人害己。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題為《青海首例“搶奪方向盤案”依法宣判 檢察機關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