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政法大學教授的意見_風聞
白的雪白的白-2020-02-07 17:19
【法律不限制公民之間討論和交流疫情】網上流傳湖北省公安廳某工作人員,為武漢市公安部門的訓誡書分辯,理由是,訓誡不屬行政處罰。 問題是,無論訓誡是否屬於行政處罰,按照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則,公安機關訓誡李文亮,必須提供:一,李文亮的行為違反了什麼法律?必須指出具體條款。二,公安機關根據什麼法律,訓誡李文亮?必須提供具體法律條文。從網絡流傳的訓誡書來看,公安機關沒有援引任何具體法律條文。不明不白,不能訓人。 需要澄清的是,雖然疫情發佈權在於行政機關,但並不由此禁止公民之間,相互討論和交流疫情的言論自由。公民相互討論和交流疫情的行為,不屬於法律上的”發佈”行為,受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之保護,我國法律沒有限制,也不得限制。限制公民相互之間討論和交流疫情,不僅不會帶來穩定,相反可能帶來災難。 公民相互之間交流,出現事實上的差錯,不屬於造謠。造謠是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並傳播的行為。李文亮將新出現的傳染病描述為”sars”,顯然不屬於故意捏造事實。言論自由,不是言説真理的自由;更不似法院判案,認定事實必須提供證據。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一定程度上説錯話,不受追究的自由! 武漢公安部門對李文亮進行訓誡,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上是錯誤的,依法必須撤銷。此外,訓誡,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法上的行政警告。對此類案件,法院以訓誡沒有損害相對人權益,不受理訴訟,個人認為也是錯誤的。本案訓誡書,不僅對李文亮造成精神損害並損害其言論自由,而且公諸於眾後,還造成名譽損害,依法應當受理。 人間不僅有利害,還有是非。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