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從嚴從快嚴懲各類抗拒防疫違法犯罪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02-07 15:09
來源:央視網
2020-02-07 14:52
央視網消息: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各類違法犯罪。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大局穩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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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要承擔刑事責任嗎?這些法律知識速看!來源:湖北之聲
2020-02-07 14:42
【速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要承擔刑事責任嗎?這些法律知識速看!】
一、醫療機構如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 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二、對拒絕或者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三、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麼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四、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國境衞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裏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六、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七、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湖北加油武漢挺住##我是武漢人# (長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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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豐城一確診患者及家屬被立案偵查!來源:江南都市報
2020-02-07 14:17

來源:江西豐城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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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親屬湖北出行史 西安一單位負責人被拘來源:陝視新聞
2020-02-07 14:17
【隱瞞親屬湖北出行史 西安一單位負責人被拘】公安機關查明,許某作為某單位負責人,無視政府通告和要求,在有關部門摸排核查期間,故意隱瞞其子、其侄女、侄女婿3人1月24日自湖北駕車返回西安的出行史和相關接觸史。許某本人在近期的工作中和本單位的疫情防控排查中,仍多次與他人接觸,存在潛在的疫情傳染風險。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之規定,公安碑林分局依法對許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警方提示:廣大市民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及時報告,就診時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出行史、旅行史、接觸史,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記者:楊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