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為防“大理截口罩”再發生——是否在雄安新區設“全國交通高院”?_風聞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20-02-07 06:48

(圖片轉自網絡)
抗擊“新冠病”不是我們面臨的第一場嚴峻考驗,肯定也不會是最後一場。
此次抗擊疫情暴露出很多問題,有的是某些領導幹部的能力問題,有的是廉潔問題、作風問題、忠誠問題,有的則是體制問題。
我們要一葉知秋,一些“小事”往往預示着要出“大事”!
歷史的經驗值得記取,1978年12月16日隴海路發生楊莊特大事故,106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司機打瞌睡。
而此前一個月,鄭州機務段就發生過“小事”——一次“險些相撞”事件,責任人僅受到免職處分,鐵路局未能吸取教訓,進行整頓,導致了楊莊特大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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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理又出了這次“截收口罩事件”。
以後我們在面臨各種災害的時候,戰略物資是否能調得動?地方保護主義、本位主義、遊擊習氣是否會改頭換面,又死灰復燃?
為防止“大理截收口罩”這類事情再次發生,為了保證緊急情況下戰略物資運輸安全,保證全國調配物資政令暢通,為了防止出“大事”,我們是否可以考慮一下,把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鐵路公安再劃給鐵路?
有人馬上反對,他們説政企分離方向是對的,不能變。
好像也有道理,鐵總自己有了公檢法,你讓民營鐵路公司怎麼和鐵總競爭?一有矛盾了,鐵總有自己的公檢法撐腰,“場上一方運動員”管着“比賽裁判”……
那怎麼辦?如何讓鐵路公檢法、甚至交通系統公檢法從地方那裏重新獲得獨立執法權,不會受制於地方。
鐵路司法重新獨立出來,重新成為獨立於鐵總之外的、垂直領導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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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全國鐵路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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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調整方法就是——新設全國鐵路高院!
這個高院可以管轄全國鐵路中院、基層鐵路法院。
現在各地有基層鐵路法院、鐵路中院,但是它們的上級已不是鐵路系統,而是省、區、市高院,它們的身份已轉變為省級高院下屬鐵路中院、基層鐵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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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構
新設全國鐵路高院
我們如果在頂層設計着手進行進一步改革,可以考慮在北京、或者雄安新區重新設立一個全國鐵路高院,地位級別相當於省一級高院,直接接受最高法領導。
這個全國鐵路高院可管轄全國所有鐵路法院(北京鐵路中院似乎已改名為四中院?上海鐵路中院好像改名為三中院?),這樣就可讓鐵路系統原來所有法院脱離省、區、市的管轄,不受制於地方政府。
當然,這個全國鐵路高院的設立要堅持簡樸高效,千萬不能為此又建大樓、圈一大塊地,人員要精幹,要用大數據方法減少人員編制。新設這個高院可以考慮永久租用雄安新區正在建的寫字樓開展工作,不另外劃撥土地,也不新建大樓,後勤、人員住房、子女上學等社會化事務完全依託新區解決。
我們的宗旨是能新設這麼個高院,讓其統轄全國鐵路法院,又不能因建立、維持這個新高院花太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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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
安排收支兩條線
這也很重要,這是法院獨立性的保障。
為防止鐵路系統法院受制於地方財政,又不增加中央財政負擔,我們可以實行鐵路法院收支兩條線,各省、區、市應將本級財政原來支付給本地鐵路法院的經費上繳中央財政,由中央財政撥付給各級鐵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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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員
部分鐵路法院、檢察院人員分流
據説鐵路法院改革中還存在一個人員過剩問題,各地鐵路系統的法院好像編制多案子不多,以至於鐵路法院轉隸地方法院後,地方法院還得“指定管轄”部分案子(某地是指定管轄“合同糾紛”)給它們審理,以顯示其相當於地方原來法院的獨立性、公正性,也給劃轉過來後的鐵路法院找點案子審。
我個人覺得,這種處理方法值得商榷,過去,鐵路法院極少處理地方上頻繁出現的經濟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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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法院人員過多,我們可以考慮分流,將一小部分鐵路法院人員集中到設在雄安新區的“全國鐵路高院”,另一大部分兀餘鐵路法院人員、鐵路檢察院人員就別待在辦公室了,他們完全可以轉崗,充實到鐵路公安一線。
4、鐵路公安、檢察院也脱離地方
同樣,鐵路公安、鐵路檢察院也可以按照“全國鐵路高院”的辦法進行進一步改革。
我們可以在北京、或雄安新區也新設“全國鐵路公安廳”、“全國鐵路高級檢察院”,領導全國的鐵路公安、鐵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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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司法在上述“第二階段改革”完成後,
鐵路公檢法既沒有重新回到鐵總旗下,保證了政企分開,讓其它所有制鐵路公司也可以和鐵總公平競爭,也能讓鐵路公檢法脱離省、區、市地方管轄,它們在各地身份就變成了——中央派出機構、中央駐XX機構,類似於國家審計署駐XX省特派員辦公室。
這大概是重新恢復鐵路公、檢、法獨立性,保證鐵路調度全國一盤棋的最好方法。
接納一個新的全國鐵路高院、一個全國鐵路高級檢察院、一個全國鐵路公安廳,雄安新區也能多聚一點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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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擴展為全國交通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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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交通系統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意義,為防止地方上的本位主義、遊擊習氣、先斬後奏,這個“全國鐵路高院”今後還可以酌情升級為“全國交通高院”。
其下屬各級“鐵路法院”擴大管轄範圍,成為各級“交通中院”、“基層交通法院”。
這個“交通法院”就負責終審發生在全國範圍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港口的一切案件。高速公路、機場、港口可以由地方投資建設,但是發生在這些交通設施範圍內的法律事務,終審都交給“全國交通高院”。
各級鐵路公安、鐵路檢察院也可以與鐵路脱鈎,隨之擴大管轄,成為各級“交通公安局”、“交通檢察院”。
它們也可以改隸於新成立的“全國交通公安廳”、“全國交通檢察院”領導之下,接受垂直領導,負責交通線路、樞紐發生的一切案件的調查、偵破、移送、起訴工作。尤其是可以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不再受制於地方政府,依法管理蓬勃發展的物流快遞業,而物流快遞業的健康發展,對我們正在建設的“4.0工業”、“新經濟”非常重要。
進行以上改革,我們就可以保證今後不會發生“大理截收口罩”這類事件!
我們還可以此保障全國交通幹道在公正的法治軌道上運行,防止發生類似湖南“天價拖車費”這樣的事,為各種所有制企業保駕護航,降低物流灰色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並極大地強化中央權威,防止地方形成獨立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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