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不能以對李醫生的“情”來亂“法”_風聞
末那识-学以养识,以识统学。(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2020-02-08 16:30
觀點
仁政與法治,哪個是我們這個社會追求的目標,當然是後者!
法治就是最大的仁政!
既然法治,當以法為先,法外不施仁(恩)。
以仁害法,則法潰仁滅。
“法不可棄,民不可傷” 李斯的兩全其美之策或可供今日社保政策借鑑這篇舊文中可見筆者上述觀點,不理解上述觀點的讀者,建議先看看這篇舊文理解了上述觀點之後再來看本文,否則在沒有一致認可的大前提下,任何討論都不會有共識性的結論。
分析
對於李文亮醫生事件,可從事與法兩個層面來看。我的原則是:
論事,先論法理;論法,先論事理。
先論事。
論事得依法(取廣義,不僅包括法律法規,還包括各種約定或俗稱的規則),依法來判定,李醫生髮布疫情相關的信息屬於違法行為(論證略,請參看其它相關文章),當事派出所對其約談並訓誡也是依法治理(不出手就是失職。大眾難道希望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嗎?)。再囉嗦強調一點,即至於李醫生髮布的信息是否屬實(即是否夠得上“謠言”)那是法律判定上的技術細節問題,而就算屬實,也一樣是違法行為。
再論法。
論法得先論事理,因為法來源於事,沒有事則沒有法;法的根據是事理,事理理不透,則法就會有疏漏。
“疫情信息必須由法定官方部門或機構發佈,個人無權發佈”的法律條款符合事理嗎?當然符合(論證略)。
結論
既然:論法,李醫生髮布疫情信息——不論其屬實與否——屬於違法行為,那麼當事派出所依法執法完全正當合法——無論其執法行為是自行其是還是被上級授意而行;論事,法律條款的規定符合事理。
那麼:李醫生的行為有違法之實而執法部門依法執法對其訓誡就都是無可置疑的。
法不容情,切忌以情亂法。
餘論
至於輿論真正的關切處,“李文亮醫生去世變成符號 但解決方案更重要_手機搜狐網”一文文末給出了一些討論,其給出的一些建議如:
疫情過後,應該修改一下對傳染病控制方面的法規和指導原則,地方政府如果遇到了之前不存在的傳染病,不管三七二十一,發現之後就隔離病人、控制密切接觸者、發佈警示,不要等着逐級上報、研究、定性等等。先行動起來,如果一小段時間後研究透了發現沒問題,再取消也行,寧可錯殺,不可放過。
關鍵是這樣的建議“科學”(考慮成效與成本——社會承受的整體成本而不單是經濟成本)嗎?政府會接受嗎?民眾會認可嗎?這都需要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和辨析尤其需要政府層面的無比的政治勇氣和擔當才能下決斷。
退一步講,考慮輿情,對李醫生的評價,愚以為應當將其行為與精神分而判之:
對其行為,當以法判之,該是什麼結論就是什麼結論;
對其精神,可適當褒獎,值得表揚的閃光點可以表揚。
最後,温馨提醒:本好心、做好事也得秉持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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